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須在代表中提名。

  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

  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為175名。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共提名16名,進行等額選舉。

  委員應選名額為159名,按照5%的差額比例,提名167名,進行差額選舉,差額數8名。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姓名筆劃排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等額選舉。

  五、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選舉和決定任命,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共印製9張票。其中,6張選舉票,3張表決票。

  6張選舉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選舉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票。

  3張表決票是:國務院總理人選的表決票;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人選的表決票。

  七、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分別在三次全體會議上進行投票:

  3月15日舉行的第五次全體會議: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3月16日舉行的第六次全體會議: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3月17日舉行的第七次全體會議: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人選。

  八、在選舉和決定任命時,收回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有效;多於發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每張選舉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名額的為無效票。

  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獲得的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九、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時,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留待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另行選舉。

  十、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

  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棄權,不能另提人選。

  十一、在等額選舉時,每提1名另選人,必須反對1名候選人。另選人數少於或者等於反對的候選人數,該選舉票有效;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

  十二、在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時,反對或棄權的候選人人數的總和不得少於差額數8名,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如另提人選,則每提1名另選人,必須在反對和棄權8名候選人人數總和的基礎上。至少再反對1名候選人,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

  十三、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採用計算機系統計票。在投票過程中,如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投票繼續進行,投票結束後,在監票人監督下採用人工計票。

  計算機系統認定為無效票的,由總監票人進行覆核確認。

  十四、選舉票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票,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漢文,另印少數民族文字對照表,與選舉票或者表決票同時發給少數民族代表,以便對照寫票。

  十五、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案時,會場設秘密寫票處。

  十六、大會設監票人36名,由各代表團在不是候選人或被決定任命的人選的代表中推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團,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團各推選1名,解放軍代表團推選2名,設總監票人2名,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決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3月15日、16日、17日全體會議的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十七、會場設票箱23個,代表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投票。

  十八、投票時,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隨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九、投票結束後,由總監票人報告投票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或者表決是否有效。

  二十、計票結束後,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或者表決的計票結果,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選舉或者表決的結果。

  二十一、本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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