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試點工作方案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試點工作方案
文物普查發〔2024〕7號
制定機關: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2月5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文物普查發〔2024〕1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為做好國家級普查試點工作,制定《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試點工作方案》。

一、試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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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024年3月31日

二、試點目標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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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點目標

按照《總體方案》確定的普查任務和技術路線開展試點,對普查標準規範、普查系統和採集軟件進行試用測試,結合試點實際情況及時修訂調整。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試點完善本地區的普查組織、隊伍組建、經費預算等,培訓一批普查骨幹,為順利開展實地調查打好基礎。

(二)試點主要任務

在全國選取部分縣(區)開展普查試點,每個縣(區)制定普查試點實施方案,在縣域範圍內選定部分行政區域(精確到街道、鄉鎮),針對某種或某幾種類別文物進行調查,按普查《總體方案》技術路線,完成實地調查與信息採集、數據提交、分級審核、成果匯總全過程,並及時移交試點中發現的相關違法違紀線索。

三、試點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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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山西、上海、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共選擇13個縣(區)分類別開展普查試點。

(一)北京市東城區 試點內容:古建築、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二)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 試點內容:古建築

(三)上海市寶山區 試點內容: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工業遺產

(四)浙江省金華市浦江縣 試點內容:古建築

(五)江西省上饒市婺源縣 試點內容:古建築

(六)山東省濟寧市曲阜市 試點內容:古建築

(七)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 試點內容: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八)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 試點內容:全類型

(九)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 試點內容:古建築、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十)重慶市渝中區 試點內容: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十一)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 試點內容:石窟寺及石刻

(十二)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 試點內容:古墓葬

(十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高昌區 試點內容:古文化遺址

涉及軍隊營區的普查試點另行安排。

四、工作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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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點準備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普查標準、登記表、著錄說明、信息採集規範、數據處理規範等;提供普查系統、採集軟件,並預置好試點地區複查信息、新發現線索、普查底圖。

試點縣(區)編制普查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試點工作組織領導、隊伍組建、普查設備、實施方式、經費來源等。省級普查機構要全程指導和把關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統籌考慮全省普查骨幹力量參與普查試點,通過試點建強全省普查隊伍。試點實施方案經省級普查機構審核後,於2024年2月18日前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試點啟動與培訓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普查試點啟動會暨試點培訓,對試點縣(區)所在省、市、縣級普查機構主要工作人員和普查隊骨幹進行培訓。

(三)實地調查

試點縣(區)對選定行政區域內試點類別文物開展地毯式調查。對三普登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對已掌握的新發現文物線索、普查過程中新發現文物進行調查,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調查。普查中應使用符合普查要求的設備,按普查標準規範採集填報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開展測量、繪圖、標本採集、拍照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按照《文物考古職工野外工作津貼實施方案》(文物人發〔2023〕4號)有關規定落實普查人員野外津貼。

試點中注意對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安裝環境(硬件、軟件)、任務接收、數據下載、底圖精準度、數據採集、數據流轉審核等功能進行檢驗;對普查標準、規範、登記表的可理解性、可操作性進行檢驗;對文物本體空間範圍矢量落圖技術路徑進行檢驗。

(四)數據提交

普查隊將外業調查採集的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及時整理和錄入普查採集軟件。普查隊負責人進行審定,確保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後,在普查系統提交普查數據。

(五)分級審核

縣、市、省級普查機構依次在普查系統開展數據審核,重點審核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規範性,審核不通過的予以退回。試點縣(區)普查機構根據審核結果組織補充完善後重新提交。

(六)線索移交

在調查中發現、並經審核確認的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省級普查機構應將有關情況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形成試點總結報告

試點縣(區)普查機構,總結試點情況形成總結報告,包括試點工作組織、隊伍組建、經費投入、調查過程、新技術新設備應用、數據成果等,並結合試點工作在組織實施、使用標準規範與普查系統、軟件等發現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試點總結報告由試點縣(區)所在省級普查機構審核後,於2024年3月31日前正式提交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八)完善普查標準規範,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等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組全程跟進各地試點工作,根據試點反饋問題,在試點進行過程中同步完善普查標準規範、登記表及著錄說明等;同步完善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

試點縣(區)所在省級普查機構根據試點反饋問題進一步完善本地區普查工作組織方式,做好經費預算,加強指導與保障。

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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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提供並指導試點人員使用普查標準規範、普查系統、採集軟件、普查設備等。相關工作組根據職責分工做好試點跟進,加強技術指導,及時解決問題。

試點縣(區)所在省級普查機構,應預先提交試點縣(區)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指導編制並審核試點實施方案,調動本省普查技術骨幹參與試點工作,以試代訓。試點過程中加強技術指導,審核試點數據與總結報告。

試點縣(區)所在市級普查機構,負責做好試點工作協調對接和數據審核。

試點縣(區)普查機構,負責具體開展試點工作,編制試點實施方案,落實普查經費與普查設備,組織普查隊完成縣域選定區域內某一類文物的田野調查與信息填報,做好普查數據審核。試點中注意用好前期已有成果,及時反饋問題。試點工作完成後編制提交試點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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