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3/M號法令
本法規已於2007年被第3/2007號法律廢止。 |
第16/93/M號法令 四月二十八日 1993年4月28日 有效期:1993年6月1日—2007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
道路法典 |
《第16/93/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3年4月2日核准,並於1993年4月2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
鑑於有需要重新考慮新《道路法典》內若干問題之解決辦法,因此將四月二十日第29/91/M號法令所核准之上述法規之生效日期再次押後。
對應適當修改之條文經謹慎研究,並聽取了不同交通範籌之從業員及代表實體之意見後,認為適宜核准上述法典之新文本。
基於此:
經聽取交通高等委員會意見;
並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道路法典》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法規之《道路法典》,其為本法令之組成部分。
(廢止性規定)
一、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三九六七二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及一切與本法規抵觸之法例,不再在澳門生效。
二、廢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附於其內之《道路法典》。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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