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020號法律

第17/2020號法律
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2020年9月14日
《第17/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9月3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9月7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0年9月1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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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第二條
種類

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包括:

(一)刑事偵查人員職程;

(二)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

(三)法證技術員職程;

(四)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

第二章 刑事偵查人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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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級

刑事偵查人員職程分為二等刑事偵查員、一等刑事偵查員、首席刑事偵查員、刑事偵查主任、副督察、二等督察、一等督察及督察長職級,其職等、職階及薪俸點載於附表一內。

第四條
職務內容

一、督察長負責:

(一)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二)領導調查工作,尤其難度較大的案件的調查工作;

(三)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或統籌專項任務;

(四)監督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的合法性;

(五)策劃和指揮聯合警務行動;

(六)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七)如有需要,在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中代表有關調查單位,以便在上級就預防和調查犯罪的措施或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管理措施方面作決定時予以配合。

二、一等督察及二等督察負責:

(一)輔助督察長;

(二)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三)領導案件調查工作,尤其較複雜的案件的調查工作;

(四)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或統籌專項任務;

(五)監督並確保執行職務時對有關法律的遵守;

(六)草擬批示、報告書及意見書;

(七)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八)如有需要,在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中代表有關調查單位,以便在上級就預防和調查犯罪的措施或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管理措施方面作決定時予以配合。

三、副督察負責:

(一)輔助一等督察及二等督察;

(二)帶領屬其指導的人員;

(三)領導案件的調查工作;

(四)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或統籌專項任務;

(五)監督並確保對訴訟期限的遵守;

(六)草擬批示、報告書及意見書,以便在上級就預防和調查犯罪的措施作決定時予以配合;

(七)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調查犯罪工作。

四、刑事偵查主任負責:

(一)輔助副督察;

(二)帶領屬其指導的人員;

(三)統籌專項任務;

(四)草擬批示、報告書及意見書,以便在上級就預防和調查犯罪的措施作決定時予以配合;

(五)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調查犯罪工作。

五、首席刑事偵查員、一等刑事偵查員及二等刑事偵查員負責:

(一)按照上級的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工作;

(二)草擬刑事調查的各類報告及圖表;

(三)搜集和處理刑事情報;

(四)在刑事專案偵查中作出訴訟行為;

(五)使用武器、裝備、車輛及其他供其應用的技術性工具,並確保該等用具的安全及妥善保存。

第五條
為入職而設的培訓課程

一、為入職而設的培訓課程分為:

(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

(二)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

二、錄取修讀上款所指的培訓課程,須藉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

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

(一)具備法學士學位;

(二)持有輕型車輛駕駛證;

(三)年齡不超過三十歲,但已屬刑事偵查人員職程的投考人除外。

四、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

(一)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二)持有輕型車輛駕駛證;

(三)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但已屬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投考人除外。

五、為入職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每周課時不少於三十五小時。

六、一般法中關於實習制度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為入職而設的培訓課程,但關於報酬的規定除外。

第六條
實習學員

一、獲錄取修讀上條所指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具有實習學員的身份。

二、實習學員在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按下列規定收取報酬:

(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的實習學員和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實習學員,分別按附表一所載實習督察及實習刑事偵查員的薪俸點收取報酬;

(二)屬公務員的實習學員,如其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的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第七條
實習

一、合格完成第五條所指的培訓課程者,獲錄取進行實習,並賦予其實習督察或實習刑事偵查員的身份。

二、實習督察及實習刑事偵查員的實習期為期一年。

三、實習督察及實習刑事偵查員按附表一所載的薪俸點收取報酬。

第八條
入職

一、進入刑事偵查人員職程,可從二等督察職級或二等刑事偵查員職級入職。

二、在實習中成績及格的實習督察,方可進入二等督察職級。

三、在實習中成績及格的實習刑事偵查員,方可進入二等刑事偵查員職級。

第九條
晉階

在刑事偵查人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第十條
晉級

一、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一等督察,可藉審查文件方式的開考晉升至督察長職級:

(一)具備法學士學位;

(二)在原職等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的二等督察,可藉審查文件方式的開考晉升至一等督察職級。

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副督察,須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且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培訓課程中成績及格,方可晉升至二等督察職級:

(一)具備合適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二)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四、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刑事偵查主任,須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且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培訓課程中成績及格,方可晉升至副督察職級:

(一)具備合適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又或合適的高等專科學位;

(二)在原職等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五、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的首席刑事偵查員,須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以及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培訓課程中成績及格,方可晉升至刑事偵查主任職級。

六、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一等刑事偵查員及二等刑事偵查員,可藉審查文件方式的開考,分別晉升至首席刑事偵查員職級及一等刑事偵查員職級:

(一)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二)在相關的晉級課程中成績及格。

七、如督察長、二等督察、副督察及刑事偵查主任職級出現空缺,經考慮司法警察局局長根據工作需要而提出的建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許可該等職級的晉級開考,並在批示中訂明擬填補空缺數目及開考日期。

第十一條
為晉級而設的培訓課程

一、為晉級而設的培訓課程分為:

(一)二等督察培訓課程;

(二)副督察培訓課程;

(三)刑事偵查主任培訓課程。

二、錄取修讀上款所指的培訓課程,須藉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

第三章 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及法證技術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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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級

一、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分為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及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級,其職等、職階及薪俸點載於附表二內。

二、法證技術員職程分為二等法證技術員、一等法證技術員、首席法證技術員、特級法證技術員及首席特級法證技術員職級,其職等、職階及薪俸點載於附表三內。

第十三條
職務範疇

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及法證技術員職程分為下列職務範疇:

(一)物證;

(二)電子證據。

第十四條
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的職務內容

一、法證高級技術員負責:

(一)收集、檢驗和鑑定物證、電子證據,並出具鑑定文書;

(二)審核檢驗方法及結果,並確保鑑定結論準確無誤;

(三)應司法機關的要求,解釋鑑定文書的內容;

(四)就案件相關的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五)重大或疑難案件犯罪現場勘查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分析工作;

(六)研發新技術和引進使用新的儀器、設備;

(七)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

(八)推行信息化管理工作;

(九)培訓法證範疇的人員;

(十)在技術層面指導法證技術員及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工作;

(十一)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與法證相關的工作。

二、除上款規定的職務外,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尚負責:

(一)支援該職程的人員擔任職務;

(二)參與技術管理工作;

(三)參與部門的構建及組織。

第十五條
法證技術員職程的職務內容

一、法證技術員負責:

(一)收集、檢驗和鑑定物證、電子證據,並出具鑑定文書;

(二)應司法機關的要求,解釋鑑定文書的內容;

(三)就案件相關的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四)協助重大或疑難案件的犯罪現場勘查和取證工作;

(五)維護儀器設備;

(六)確保和維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作;

(七)負責保存檢材及樣本,並確保其安全、完整及保密;

(八)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與法證相關的工作。

二、除上款規定的職務外,首席特級法證技術員尚負責:

(一)支援該職程的人員擔任職務;

(二)參與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入職

一、進入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須由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級入職,入職者須具備下列任一學歷,並完成不少於一年的實習且成績及格:

(一)進入物證範疇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須具備化學、化學工程、生物化學、生命科學、生物技術、法庭科學、藥劑學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二)進入電子證據範疇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須具備電腦法證、網絡安全、電腦犯罪調查、資訊保安、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二、進入法證技術員職程,須由二等法證技術員職級入職,入職者須具備下列任一學歷,並完成不少於一年的實習且成績及格:

(一)進入物證範疇的法證技術員職程,須具備化學、化學工程、生物化學、生命科學、生物技術、法庭科學、藥劑學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又或該等範疇的高等專科學位;

(二)進入電子證據範疇的法證技術員職程,須具備電腦法證、網絡安全、電腦犯罪調查、資訊保安、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又或該等範疇的高等專科學位。

三、錄取參加上兩款所指的實習,須藉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

四、行政長官得許可進行高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職等或高於第一職階的入職開考,但投考人須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五、上款所指的工作經驗,應相等於本法律規定人員晉升至擬填補的空缺的職等或職階所需的服務時間。

六、第四款所指的投考人無須實習。

第十七條
實習

一、獲錄取參加法證高級技術員及法證技術員實習的投考人具有相關職程實習員的身份。

二、上款所指的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及實習法證技術員分別按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載的薪俸點收取報酬。

第十八條
晉階

在法證高級技術員及法證技術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如屬在其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第十九條
晉級

在法證高級技術員及法證技術員職程內由某一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取決於合格完成指定的晉級課程和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開考,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屬晉升至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如屬晉升至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第四章 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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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職級

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分為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及首席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級,其職等、職階及薪俸點載於附表四內。

第二十一條
職務內容

刑事技術輔導員負責:

(一)按照上級的指引,在調查犯罪方面搜集和處理有關的線索及資料;

(二)進行刑事技術分析,並擔任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尤其物理化學、生物學、毒物學、文件、彈藥學等方面,以便對調查犯罪工作提供科學輔助。

第二十二條
入職

一、進入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須由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級入職,入職者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並完成為期六個月的刑事技術方面的實習且成績及格。

二、錄取參加上款所指的實習,須藉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

三、行政長官得許可進行高於第一款所指的職等或高於第一職階的入職開考,但投考人須具合適的工作經驗。

四、上款所指的工作經驗,應相等於本法律規定人員晉升至擬填補的空缺的職等或職階所需的服務時間。

五、第三款所指的投考人無須實習。

第二十三條
實習

一、獲錄取參加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的投考人具有該職程實習員的身份。

二、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按附表四所載的薪俸點收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晉階

在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第二十五條
晉級

在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內由某一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並取決於合格完成指定的晉級課程,以及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開考。

第五章 共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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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延伸適用於實習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關於刑事偵查人員的權利及義務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實習督察及實習刑事偵查員。

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輔助刑事偵查工作人員權利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法證高級技術員、法證技術員及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實習員。

第二十七條
實習計劃及指導員

一、本法律規定的實習按預先核准且已包括評核方法的計劃,並在實習指導員指導下進行,而實習指導員須在同屬相關職程的人員中指定。

二、經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建議,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核准計劃並指定指導員。

第二十八條
免除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一、基於人員安全的考量或執行特殊職務的需要,經適當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可例外地免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人員的培訓、實習、任用及任何改變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的行為。

二、為一切法律效力,上款的培訓、實習、任用及任何改變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的行為,自實際開始或實際改變職務狀況之日起產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實習期自動延續

一、本法律規定的實習期於期滿後自動延續,直至有關實習的最後評核名單公佈為止。

二、對於成績及格且所獲名次在待填補的職位空缺數目以內的實習人員,實習期自動延續至其入職之日為止。

三、上款所指的自動延續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第六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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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刑事偵查人員職程的人員轉入規則

一、原二等刑事偵查員、一等刑事偵查員及首席刑事偵查員職級的人員分別轉入附表一所載的刑事偵查人員職程的二等刑事偵查員、一等刑事偵查員及首席刑事偵查員職級中與其原職階相應的職階。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已具備第十條第四款(一)項所指學歷的原副督察和已具備第十條第三款(一)項所指學歷的原二等督察及一等督察職級的人員,分別轉入附表一所載的刑事偵查人員職程中與其原職級及職階相應的職級及職階。

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上款所指學歷的原副督察、二等督察及一等督察職級的人員,只要在原職程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評語,亦轉入附表一所載的刑事偵查人員職程中與其原職級及職階相應的職級及職階。

四、不符合上兩款規定的原副督察、二等督察及一等督察職級的人員須於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所指要件後,方轉入附表一所載的刑事偵查人員職程中與其原職級及職階相應的職級及職階。

五、上款所指人員於轉入附表一所載職程之前,轉入附表五所載職程的相應職級及職階,有關的服務時間計入在附表一所載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的服務時間。

六、轉入附表五所載職程的人員有權按照該職程晉階。

第三十一條
其他職程的人員轉入規則

一、下列司法警察局人員的轉入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屬物證鑑定範疇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的人員轉入屬物證範疇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

(二)屬電腦法證範疇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的人員轉入屬電子證據範疇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

(三)屬物證鑑定範疇的技術員職程的人員轉入屬物證範疇的法證技術員職程;

(四)屬電腦法證範疇的技術員職程的人員轉入屬電子證據範疇的法證技術員職程;

(五)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及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分別轉入附表四所載職程內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及首席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的職級。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該款所指的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轉入與其原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如無相應職階,則轉入所屬職級中最高薪俸點的職階。

第三十二條
轉入的手續

一、編制人員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二、本法律適用於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的人員時,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公職局跟進。

三、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第一款所指的編制人員的轉入。

第三十三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在原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計入人員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工作表現評核亦然。

第三十四條
權利的保障

一、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於本法律生效時基於已開始的開考及未完成的培訓課程及實習而獲得的任用,合格人員應進入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職程的相應職位。

二、本法律的規定亦不影響於本法律生效時基於已開始的或仍處於有效期的晉級開考及未完成的培訓課程而獲得的任用,有關任用方式如下:

(一)已具備第十條第四款(一)項所指學歷的原首席刑事偵查員,以及已具備第十條第三款(一)項所指學歷的原副督察,按附表一所載的刑事偵查人員職程任用;

(二)不具備上項所指學歷的原首席刑事偵查員及副督察,按附表五所載的職程任用。

三、根據上款(二)項的規定任用的副督察及二等督察,如取得上款所指的學歷或在原職程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後,可轉入附表一所載職程的相應職級及職階。

四、上款所指人員轉入附表一所載的職程,其在附表五所載職程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附表一所載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的服務時間。

五、本法律的規定不改變任用人員所採用的聯繫方式的法律性質。

第三十五條
負擔

本年度因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有關司法警察局的開支項目的款項及為實施本法律而動用的其他撥款承擔。

第三十六條
附件

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
補充法規

本法律所指的特別職程人員的開考、培訓課程、晉級課程及實習的事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第三十八條
候補制度

本法律及其他補充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事宜,適用規範公職人員的一般性規定。

第三十九條
廢止

廢止:

(一)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四款、附表四及附表五;

(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

(三)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以及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表一 〔第三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七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十六條所指者〕 刑事偵查人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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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8 督察長 820
7 一等督察 740 770
6 二等督察 660 680 700
5 副督察 580 600 620 630
4 刑事偵查主任 520 540 560 570
3 首席刑事偵查員 440 460 480 500
2 一等刑事偵查員 360 380 440 420
1 二等刑事偵查員 280 300 320 340

實習督察(培訓課程及實習階段) 520

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及實習階段) 250

附表二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所指者) 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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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745 765
4 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655 680 705 735
3 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 590 610 630
2 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 525 545 565
1 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 460 480 500

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 440

附表三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所指者) 法證技術員職程

編輯
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特級法證技術員 630 650
4 特級法證技術員 560 580 600 620
3 首席法證技術員 500 520 540
2 一等法證技術員 440 460 480
1 二等法證技術員 380 400 420

實習法證技術員 360

附表四 〔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所指者〕 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

編輯
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 470 485 500 515
4 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 420 435 450
3 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 370 385 400
2 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 325 340 355
1 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 280 290 310

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 240

附表五 〔第三十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三十六條所指者〕 刑事偵查人員職程

編輯
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6 一等督察 720 770
5 二等督察 600 650 700
4 副督察 520 540 560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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