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09號法律

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護士條例
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護理人員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8/2009號法律
護士職程制度

2009年8月17日
《第18/2009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9年8月4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9年8月6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9年8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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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護士職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護士。

二、本法律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護士。

第三條
特別義務

一、護士在履行職務時負有職業責任,並應與其他醫務專業人士合作,協調或參加工作團隊。

二、護士在休班或休息期間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居民的健康,以及參與緊急或災難的救援工作。

第二章 職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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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級及職務範疇

一、護士職程的進程分為一級護士、高級護士、專科護士、高級專科護士、護士長及護士監督六個職級,每一職級須具適當的培訓,並按其性質、範圍、責任及薪酬水平而具備不同的職能。

二、護士職程包含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及管理兩個職務範疇。

三、一級護士、高級護士、專科護士及高級專科護士職級屬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職務範疇。

四、護士長及護士監督職級屬管理的職務範疇。

第五條
一級護士職級的職務內容

一級護士的職務如下:

(一)評估個人、家庭及社區在護理服務方面的需要;

(二)計劃及提供護理服務;

(三)執行護理計劃,促使個人、家庭及社區等醫療就診者對護理服務方面加強信心,並結合教育活動推動病人自我照顧及公共衛生;

(四)評價所提供的護理服務,進行相關的記錄並分析結果的成因;

(五)利用研究及調查的結果改善護理服務;

(六)協助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或部門的培訓活動。

第六條
高級護士職級的職務內容

高級護士除執行一級護士的職務外,尚包括下列職務:

(一)指導及協調提供護理服務的工作隊伍;

(二)進行及參與旨在改善護理服務的研究;

(三)協助進行一級護士的基礎培訓及專業培訓活動;

(四)協助評核其履行職務的單位或部門的護士及輔助服務人員;

(五)當沒有上級護士時,被指定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的護士長。

第七條
專科護士職級的職務內容

專科護士除執行高級護士的職務外,尚包括下列職務:

(一)計劃、提供及評估須具專科培訓方可執行的複雜程度較高的護理服務;

(二)向處於危機或危險情況的個人、家庭及社區提供專科護理;

(三)在其專科範圍內進行及參與研究工作;

(四)協助進行護士及衛生領域的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活動;

(五)當沒有上級護士時,被指定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的護士長。

第八條
高級專科護士職級的職務內容

高級專科護士除執行專科護士的職務外,尚包括下列職務:

(一)在其專科範圍內,對其提供護理服務單位或部門的地點、設施、設備、人員及組織提出意見;

(二)負責有關單位或部門的護士及其他人員的專業培訓,並與護士長協調制定有關年度活動計劃;

(三)編寫在職培訓活動報告;

(四)促進及協助訂定或更新與提供護理服務有關的規定或標準;

(五)被指定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的護士長。

第九條
護士長職級的職務內容

護士長在其單位或部門內有權:

(一)主管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或部門;

(二)旨在培訓及指導所主管的人員時提供護理服務;

(三)計劃、組織及評估在職培訓活動;

(四)促進及協助訂定或更新與提供護理服務有關的規定或標準;

(五)參與制定有關護理服務單位或部門的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及報告;

(六)決定其負責單位或部門運作所需的資源;

(七)參與甄選物資及設備委員會;

(八)鼓勵和推動合理利用資源及控制開支;

(九)評核所負責單位或部門的護士及其他工作人員;

(十)為護士進行研究及調查工作創造條件;

(十一)利用研究及調查工作所得的結果改善護理服務的管理;

(十二)負責實施醫院或衛生中心管理機關制定的培訓政策;

(十三)負責履行衛生局與教育機構關於培訓護士的協議;

(十四)被指定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的護士監督。

第十條
護士監督職級的職務內容

護士監督在其單位或部門內有權:

(一)負責有關的督導及協調工作;

(二)協助訂定及更新護理服務的規定或標準;

(三)透過定期會議,促進護士長交流管理經驗;

(四)協助錄取護士,並將其分配至各部門;

(五)協助訂定調配護理人員的準則;

(六)評核護士長並參與評核從屬的其他職級護士;

(七)與相關範疇的護士長溝通以制訂部門的年度活動計劃,以及有關執行報告;

(八)協助評估護理服務質素,並善用部門的人力及物力資源;

(九)協助制定、發佈及評估有關護理服務的培訓政策;

(十)參與甄選委員會以確定提供護理服務所需的物資及設備;

(十一)構思、實際推動及參與完善護理質素的研究工作,尤指在管理範疇方面;

(十二)利用調查工作的結果改善管理服務;

(十三)為對衛生及管理政策的事宜作出決定,就護理方面的事宜發表技術性意見,並提供解釋及資訊。

第三章 入職、晉階及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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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入職

進入護士職程須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進入一級護士職級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均可投考;

(二)進入專科護士職級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及專科護理學歷,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且曾在醫院場所或衛生中心從事不少於三年專科護理工作者,均可投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十二條
晉階

一、護士職程內各職級的晉階均取決於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為晉級至一級護士職級第四職階及第五職階,須在原職階分別服務滿三年及四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

第十三條
晉級

一、晉級至高級護士職級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在原職級服務滿四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或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的一級護士,均可投考。

二、晉級至專科護士職級以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方式的開考為之,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專科護理學歷的一級護士及高級護士均可投考。*

三、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高級護士需具備不低於「滿意"的工作表現評核,以及一級護士需在原職級服務滿四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或需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 "。

四、晉級至高級專科護士職級以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方式的開考為之,在原職級服務滿四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或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 "的專科護士,均可投考。

五、晉級至護士長職級以審查文件、專業面試及公開討論履歷方式的開考為之,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的高級專科護士,以及在原職級服務滿四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 ",或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的專科護士,均可投考。

六、晉級至護士監督職級以審查文件、專業面試及公開討論履歷方式的開考為之,在原職級服務滿四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或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 "的護士長,均可投考。

七、以上各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為進行開考前最近數年內的評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十四條
具專科護理學歷的護士

一、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專科護理學歷的衛生局編制內護士,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專科護士,直至以開考方式填補編制內有關職級的職位。*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法律效力,根據上款規定提供服務的時間均計入新職級及職位內的服務時間。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四章 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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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一般原則

一、開考屬招聘及甄選護士職程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開考應於編制內職位出缺日起計兩年內進行。

三、本法律規定的開考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但不影響以下各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六條
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由許可開考的主管實體以批示設立。

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三、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在屬有關醫院或衛生中心的護士職程的護士中委任,但具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四、典試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職級均不得低於開考的職級。

五、在專科護士職級的開考中,至少一名正選及一名候補委員須具備開考範疇的專科護理學歷,如沒有該範疇的專科護士,則有關委員須具其他領域的專科護理學歷。

第十七條
公開討論履歷考試

公開討論履歷考試的時間不超過六十分鐘,其中十五分鐘供應考人於考試開始時自我介紹履歷。

第五章 工作表現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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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評核制度

護士的工作表現評核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的制度。

第十九條
上級的知悉

被評核人的上級有權知悉評核人對被評核人所作的評核結果。

第六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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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提供工作的制度

護士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輪值工作。

第二十一條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護士需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時。

二、每日工作時間定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時段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提供工作視為超時工作。

第二十二條
輪值工作

一、輪值工作以每月為基礎,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而每月工作時數須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該月提供的工作時數。

二、晚間工作的訂定須保障護士休息的需要,以及鑑於個人或家庭的情況而公平分配予護士人員。

三、護士有權每星期休息兩天,且每四星期內至少有一個休息日須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護士在公眾假期工作賦予護士享有一天補償休息的權利,只要其根據已制定的輪值時間表沒有提前享用,則可在該日隨後三十日內享用有關休假。

五、每一輪值的工作時段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且工作時段包括不超過三十分鐘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斷時間。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提供輪值工作不得超越連續十二小時。

七、休息日後方得改變值班時間,但獲衛生局局長認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八、懷孕四個月以上的護士,以及年齡超過五十歲或需由其照顧不足一歲子女的護士,可向衛生局局長申請免除提供輪值工作,且在不影響部門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應獲許可。

九、輪值工作需由衛生局局長預先許可。

十、公職法律制度的輪值工作制度不適用於護士提供的輪值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辦公時間的免除

護士監督根據適用於公共行政機構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法律規定免除辦公時間。

第二十四條
隨傳隨到

一、對護士可適用隨傳隨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可被召喚執行職務。

二、護士處於隨傳隨到狀況的時間表由所履行職務的單位或部門的最高護理負責人編訂。

第二十五條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護士受公職法律制度有關兼任及不得兼任的一般規定約束。

二、禁止護士以自由職業方式從事私人業務。

第七章 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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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持續培訓

一、護士所服務的公共部門均須確保給予其持續培訓,但不影響衛生局在此事宜上的職責。

二、護士每年最多可獲免除工作三十六小時,以參加專業培訓或科研活動。

三、當對護士所服務的公共部門有利時,衛生局局長得許可延長上款所指的時間。

四、參加第二款所指活動的護士須在有關活動完結後三十日內提交學習報告或研究工作結果的副本,否則喪失在免除工作期間所收取的薪俸。

五、各單位或部門的最高護理負責人具職權計劃、編排及評估須開展的持續培訓活動。

第八章 報酬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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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薪俸

護士職程各職級人員的薪俸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十八條
代任

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的護士監督或護士長的人士,有權收取被替代人的薪俸,並以替代期間的實際服務日數計算金額為酬勞,以及享受被替代人的其他優惠。

第二十九條
輪值津貼

一、護士提供輪值工作須向其發放輪值津貼。

二、輪值工作的津貼以每一輪值時段,並按下列情況發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早上八時至晚上八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二)在晚上八時至零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三)在晚上八時至凌晨四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點二五的津貼;

(四)在零時至八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貼。

三、超過上款規定的正常輪值時段的工作按超時工作給予報酬。

四、連續提供兩個輪值工作時段的工作時,僅收取兩者中較高的輪值津貼。

五、每月給予護士的輪值津貼金額不得超過個人薪俸點的百分之二十五。如超越上述的百分比,亦不得強制其提供工作。

第九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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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已進行的開考

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及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所作的任用。

第三十一條
轉入的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專有法規的規定具備同等學歷的編制內護士轉入本法律附件一所定的護士職程中相應於其原有職級及職階的職位。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上款所指的學歷要件的編制內護士,只要符合根據本法律附件二所載的五個項目作評核並累積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同樣適用上款的規定。

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上款所指條件的編制內護士轉入本法律附件三所定的護士職程中相應於其原有職級及職階的職位。

四、編制內的護士一旦取得護理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附件二所載的五個項目作評核並累積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可向衛生局局長申請轉入本法律附件一所定的護士職程中相應的職級及職階。

第三十二條
轉入的規則

上條所指的轉入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根據情況,護士分別轉入附件一或附件三中一級護士的新職級;

(二)根據情況,高級護士分別轉入附件一或附件三中高級護士的新職級;

(三)根據情況,專科護士、護士長、護士監督分別相應轉入專科護士、護士長、護士監督的新職級。

第三十三條
轉入的手續

轉入根據行政長官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三十四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所指的轉入,經衛生局局長批准有關申請,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作出公佈當日起產生效力。

三、為著晉階及晉級的效力,轉入後的編制內護士在其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連同工作表現評核亦將予以計算。

第三十五條
編制外人員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適用於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護士,而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二、為著晉階及晉級的效力,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護士在法律生效兩年內投考編制內空缺的開考且合格獲進入有關空缺,其在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將予以計算。

三、上款所指的護士如在有關開考中不合格,則維持原有狀況,直至有關合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現有個人勞動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及其續期,繼續受該等合同的原有條款規範。

二、經當事人建議並獲雙方同意,可選擇訂立受本法律規範的新個人勞動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而新訂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經分別考慮法定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件一或附件三所載的職程進程而訂立,而工作人員原有的職級及職階維持不變。

五、如屬第二款所指的情況,其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該合同產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衛生局人員編制

載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的人員編制表所指的護理人員組別須於本法律生效起六十日內作出修訂。

第三十八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存有的可動用資金承擔。當有需要時,由財政局動用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三十九條
廢止

廢止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

第四十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轉入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修改而出現的薪俸點的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第二十七條所指者) 護士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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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 職階
1 2 3 4 5
護士監督 700 710 720 735
護士長 600 610 620 630
高級專科護士 550 560 570 580
專科護士 510 520 530 540
高級護士 475 485 495 505
一級護士 430 440 450 460 470

附件二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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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1 2 3 4 5
基礎護理課程 基礎後護理課程——最多為120分。 護理持續專業進修——最多以80分為限。 護士職級 護理專業工作年數
分數 100 經官方核准或同等學歷的專科護理課程 120 每5小時計1分 一級護士 10 任職護士工作每一整年計6分
>3年≦4年的護理課程 110 高級護士 15
>2年≦3年的護理課程 100 專科護士 20
>1年≦2年的護理課程 90 護士長 25
=1年的護理課程 80 護士監督 30

附件三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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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高級護士 410 420 430 440
一級護士 350 360 370 385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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