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011號行政法規 (2011年)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
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

2011年9月7日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 (2023年)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1年6月21日制定,並於2011年8月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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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一、行政公職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對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政策的優化與革新作出研究、統籌及技術支援。

二、行政公職局確保公務人員中央管理的實施。

第二條
職責

行政公職局的職責如下:

(一)研究及建議公共行政改革的整體或專項政策,並制定適當的指引或措施推動政策的實施;

(二)參與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人力資源政策,並對政策的實施作出統籌及支援;

(三)研究及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的規劃;

(四)統籌及發展入職與晉級的招聘及甄選程序的中央管理;

(五)研究、統籌及發展公務人員培訓與發展政策;

(六)研究、統籌及發展政府與公務人員及與公務人員代表團體之間關係建設的策略,公務人員調解及紀律程序的中央管理,以及公務人員薪酬、福利及補充福利政策;

(七)研究、建議及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退休政策及制度;

(八)研究及建議公職一般制度的落實措施,使制度的解釋和適用具統一性和一致性,並向各公共部門和實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技術支援;

(九)研究及參與制定公共部門的管理、組織和運作以及績效評估政策,並對政策的實施作出統籌及支援;

(十)研究及建議公共行政語言政策,對政策的實施作出統籌及支援,並確保不屬其他部門負責的筆譯和傳譯工作,以及發展公共行政文獻資料庫及確保其運作;

(十一)研究及參與制定電子政務政策,並對政策的實施作出統籌及支援;

(十二)研究及建議能推動行政當局與私人之間的合作、拉近行政當局與市民和公共服務使用者距離的政策和機制,並對其實施作出統籌及支援;

(十三)依法確保選民登記及選舉活動;

(十四)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組織附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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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組織結構

一、行政公職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三名副局長輔助。

二、行政公職局為履行職責,設下列組織附屬單位:

(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等同於廳級的附屬單位;

(二)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

(三)公務人員培訓中心,等同於廳級的附屬單位;

(四)公務人員關係廳;

(五) 法律技術廳;

(六)組織績效及運作廳;

(七)語言事務廳;

(八)電子政務廳;

(九)選舉技術輔助處;

(十)行政及財政處。

三、行政公職局設有政府資訊中心的廳級從屬機構。

四、公共行政福利基金在行政公職局內運作,由專有法規規範。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領導及代表行政公職局;

(二)確保管理、協調及監督行政公職局的整體工作;

(三)建議人員的委任,決定各組織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任用;

(四)編製行政公職局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案,並提交上級審核;

(五)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局長由為代任而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任副局長官職時間較長者代任。

第六條
公共行政研究中心

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公共行政改革政策、公共政策的諮詢及評估,以及危機管理模式;

(二)研究、建議及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社會合作的模式;

(三)統籌公共部門有關公共服務、行政組織及其運作、績效評估、人力資源、電子政務及行政信息等方面的公共行政研究工作,並予以技術支援;

(四)與其他公共部門合作進行公共行政範疇的研究;

(五)應上級要求,參與或統籌公共行政各活動範疇的政策研究,並編製研究報告;

(六)收集各公共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已開展或將開展的研究的資料,並建立研究資料庫。

第七條
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

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改革政策,研究及推動公共就業及人力資源政策的平衡和連貫發展;

(二)訂定及統籌公務人員規劃程序,行使公務人員入職招聘及甄選程序中央管理範圍內的法定職權;

(三)研究、建議並推動實施公務人員職程及編制的完善措施;

(四)研究、發展及完善公務人員職業發展管理系統和機制。

二、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下設人員規劃處和人員招聘及甄選處。

第八條
人員規劃處

人員規劃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構建及建議用於分析和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編制及規模的適當方法、準則、系統及機制,並跟進其實施情況;

(二)收集、更新、管理及研究用於製作公共行政人力資源信息、指標、特徵及其他管理信息所必需的資料,以協助訂定公務人員規劃、調職、招聘及甄選政策;

(三)就公共部門提出的公務人員規劃及編制修改方案發表意見,並提供技術支援;

(四)運用職務分析及相關的方法和技巧,為每一職務界定專業能力、設定內容、評估需求並訂定應聘條件;

(五)依法建立公職任用專業資格認可系統,確保提供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

第九條
人員招聘及甄選處

人員招聘及甄選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完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職業發展制度及其相關的技術和程序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行使法定職權,訂定及統籌公務人員入職中央招聘及甄選程序;

(三)參與訂定及實施配合各職程的組織和發展的公務人員招聘及甄選方法和程序,以及舉行或應要求舉行本身職權範圍內的甄選考試;

(四)透過收集和分析各公共部門的資料,對招聘和甄選工作提出意見,並跟進至程序完結;

(五)評估公務人員能力與職務內容的相符性,並建議適當的調職。

第十條
公務人員培訓中心

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配合公共行政改革所需,研究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培訓及流動等政策,並提出完善建議;

(二)行使公務人員晉級中央管理範圍內的法定職權;

(三)研究及建議設立和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管理系統;

(四)研究、發展及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培訓系統,並向公務人員推廣持續學習的文化。

二、為更好規劃及組織公共部門的培訓活動,提升公務人員的能力,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設有公務人員培訓發展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由負責公共行政施政領域的司長以批示訂定。

三、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下設人員發展事務處和培訓活動組織處。

第十一條
人員發展事務處

人員發展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與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合作,進行及參與有關專業能力的研究和其他技術工作;

(二)收集、分析及集中處理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資料,以便訂出所需的培訓及完善有關法律制度;

(三)收集、分析及研究公務人員流動的相關資料,建議完善公務人員流動制度及機制,並推動其實施;

(四)收集、整理及分析各公共部門已完成的培訓活動的資料,以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的培訓機制;

(五)行使法定職權,統籌及策劃公務人員晉級中央管理範圍內的培訓活動;

(六)策劃及訂出公務人員所需的培訓。

第十二條
培訓活動組織處

培訓活動組織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行使法定職權,組織公務人員晉級中央管理範圍內的培訓活動;

(二)實施公共行政當局範圍內的培訓規劃,並評估已推行的培訓活動的成效;

(三)配合可運用的知識管理系統,研究及完善培訓活動的模式、內容及教學方針,以及開發適合的教材;

(四)透過多元的培訓途徑及方式,向公務人員推廣持續學習和培訓文化;

(五)與本地或外地的公共及私人實體合作組織職業培訓活動。

第十三條
公務人員關係廳

一、公務人員關係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建議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內職業操守和紀律的一般原則的落實措施;

(二)研究及建議完善公共行政的激勵、薪酬、福利及補充福利政策;

(三)行使公務人員投訴及調解中央管理範圍內的法定職權,設計、建議及發展相關的機制;

(四)研究及促進政府與公務人員或與公務人員代表團體的合作關係,並提出合作建議和模式。

二、公務人員關係廳下設人員操守及關係處和公職福利處。

第十四條
人員操守及關係處

人員操守及關係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為有助在公共行政領域建立人員廉潔、盡責及恪守行政活動一般原則的工作環境,設計、規劃、組織及推動適當的舉措和活動;

(二)訂出及完善公務人員的激勵制度及措施,並對其落實提供技術支援;

(三)行使法定職權,確保及完善公務人員投訴及調解中央管理範圍的機制的運作;

(四)分析及回應公務人員提出的建議、意見和異議。

第十五條
公職福利處

公職福利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訂定及落實完善公共行政補助及福利制度所需的措施;

(二)建議設立及完善旨在保障在職時患病或遭受意外以及需要援助的公務人員的機制及法定製度,並跟進推行情況;

(三)設計旨在加強政府與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代表團體的互動和合作的方案及機制,並跟進推行情況;

(四)規劃、組織、管理及完善各類有助增強公務人員互動及身心健康的活動;

(五)向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提供技術和行政支援。

第十六條
法律技術廳

一、法律技術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為配合公共行政改革的需要,研究及完善公共行政及公職範疇內的法規和制度;

(二)行使中央紀律程序範圍內的法定職權;

(三)編製或參與編製屬行政公職局職責範圍內的法規草案;

(四)對收到的請求提供本身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技術支援。

二、法律技術廳下設紀律及組織事務處和公職法律事務處。

第十七條
紀律及組織事務處

紀律及組織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行使法定職權,提供中央紀律程序範圍內的法律技術支援;

(二)對公務人員關係廳負責的公務人員投訴及調解中央管理提供法律技術支援;

(三)就公共部門的設立、重組或撤銷及其人員編制撰寫法規草案或發表意見;

(四)應主管實體的要求,就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請求發表意見;

(五)應主管機關的要求,就確認基金會的請求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公職法律事務處

公職法律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編製有關設立或重新設置職位和職程的法規草案或對該類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二)研究及建議能使公務人員職務的法律狀況規範化的措施;

(三)就公職的特別工作制度發表意見;

(四)研究及建議有助於公職一般制度的解釋和適用具統一性及一致性的措施;

(五)應公共部門或其員工的要求,撰寫公職一般制度範圍內的意見書並作出解釋;

(六)完善法律資料庫資訊系統,對所有已公佈的法例及行政範疇的司法判例進行登記、更新及編目,並作出推廣及向各公共部門提供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
組織績效及運作廳

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推動及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的政策及措施;

(二)研究及建議公共部門績效評估模式和系統的設立和完善,並跟進及評估推行情況;

(三)研究及建議旨在完善公共部門組織和運作的模式及制度的措施。

二、組織績效及運作廳下設組織績效處和組織運作處。

第二十條
組織績效處

組織績效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按施政方針目標,對公共部門及機構在設立及採用組織績效評估系統方面提供技術支援;

(二)研究、構思、建議、推行及評估質量管理和獎勵的計劃和方法,提升公共服務素質;

(三)研究及建議設立推動持續改善及創新的組織及團隊;

(四)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組織架構,並建議完善措施;

(五)分析公共部門及實體提出的架構重組方案,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組織運作處

組織運作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及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組織運作的優化,並促進標準化和人性化的平衡發展;

(二)研究、建議和完善跨部門的行政程序;

(三)推動一站式服務的模式及其他有助完善跨部門服務的措施,並跟進實施情況;

(四)與公共部門以及在檔案制度方面具職權的機構聯繫,研究、建議及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檔案管理制度及相關措施,並跟進推行情況;

(五)應公共部門要求,為優化內部運作提供技術支援。

第二十二條
語言事務廳

一、語言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參與訂定、規劃及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語言政策;

(二)向公共部門提供語言事務方面的技術支援;

(三)統籌、確保及完善公共行政翻譯服務;

(四)研究及完善公共行政文獻資料庫。

二、語言事務廳下設語言及文獻處和翻譯處。

第二十三條
語言及文獻處

語言及文獻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及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語言發展策略、方案和措施,並跟進實施情況;

(二)研究及提出措施和規定,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在公共行政範圍內的應用普及化、標準化及規範化;

(三)研究及建議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翻譯人員培訓政策及計劃;

(四)管理及發展公共行政文獻資料庫,並在應用上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五)促進並確保與本地或外地公共及私人實體進行科學資訊及技術資訊交流以及刊物交換。

第二十四條
翻譯處

翻譯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應公共實體的要求,提供不屬其他公共部門負責的筆譯及傳譯工作;

(二)在筆譯及傳譯領域上,向公共部門提供所需的協助;

(三)在官方會議或公開儀式上,負責提供筆譯及傳譯服務;

(四)向私人實體提供筆譯及傳譯服務;

(五)提供正式語文翻譯件的鑑定服務,以及認證私人翻譯件。

第二十五條
電子政務廳

一、電子政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政策,研究、建議及推動電子政務發展戰略;

(二)研究及構建電子政務基礎建設及資訊系統,並提出完善措施;

(三)研發及完善適合於推動電子政務系統發展的資訊解決方案。

二、電子政務廳下設電子政務規劃及基礎建設處和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

第二十六條
電子政務規劃及基礎建設處

電子政務規劃及基礎建設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規劃、推動及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的發展;

(二)管理或參與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基礎建設及資訊設備,並向公共部門提供電子政務基礎建設技術支援;

(三)研發及管理後備數據系統和數據復原系統;

(四) 制定及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資訊系統和網絡的安全措施和指引;

(五)訂定網上資料交換技術標準,並推動其實施。

第二十七條
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

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發、完善及推廣公共管理資訊系統及數據庫;

(二)研發及完善提供網上公共服務的資訊平台;

(三)研發、完善及推廣行政當局與社會及公務人員互動的網絡平台;

(四)對其他公共部門開發的電子政務資訊系統提供技術支援;

(五)舉辦或協辦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的培訓及研討活動。

第二十八條
選舉技術輔助處

選舉技術輔助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行使選舉及選民登記法律賦予行政當局的職能,確保與具有相關職權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聯繫;

(二)制定及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活動程序的規範,並依法向參與選舉程序者提供協助及作出解釋;

(三)依法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及法人選民登記及其更新;

(四)研究、完善及系統開展選舉及選民登記工作;

(五)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援。

第二十九條
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管理行政公職局的人力資源;

(二)負責行政公職局的接待工作和一般的文書處理;

(三)準備預算提案,確保執行預算上的會計工作及編製由行政公職局負責的帳目;

(四)負責管理行政公職局的常設基金及有關退回;

(五)確保儲備、總務及關於取得資產及勞務的文書處理等工作的執行;

(六)確保財產管理及負責行政公職局的設施、車隊、設備及通訊系統等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七)徵收手續費及費用,並將該等收入交予財政局。

第三十條
政府資訊中心

一、政府資訊中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及建議關於行政信息的公開的發展和完善措施;

(二)研究及建議市民意見聽取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應市民要求提供關於公共服務的資訊,因應所要求的服務和有關公共部門的職責,告知市民負責有關事宜的公共部門;

(四)接收並分析市民及私人機構對公共實體運作的投訴、意見及建議,並轉介予相關職權的公共部門處理。

二、政府資訊中心的接待與運作程序由本身確保或與其他公共實體合作確保,其規範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三、政府資訊中心下設信息公開及分析處。

第三十一條
信息公開及分析處

信息公開及分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建議、參與制定和推行有關行政信息的公開的措施和機制;

(二)在行政信息的公開方面,向公共部門提供技術支援;

(三)評估公共部門和公共機構使用者及市民意見聽取機制的效能,促進該等機制的完善;

(四)分析針對公共行政當局運作的共性意見或建議,提出改善建議及作出跟進;

(五)建立及完善行政信息的收集及發佈機制,並確保其運作。

第三十二條
工作小組

一、行政公職局為開展職責範圍內的研究及其他技術性工作,可成立工作小組。

二、上款所指工作小組的研究範圍、標的、組成、執行工作期限、預算備付,以及其指導員和成員的報酬,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三、上款所述報酬在缺勤、年假、休假、因紀律原因不在職的情況下不予支付,該報酬亦不計入假期津貼或聖誕津貼,也不得與任何超時工作補償兼收。

第三十三條
技術顧問

由行政公職局局長建議,獲行政長官許可,行政公職局得要求以取得勞務的法定製度,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取得技術顧問及學術機構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
資料庫及個人資料處理

一、行政公職局的附屬單位得為貫徹有關職權而設立、維護和管理資料庫。

二、行政公職局得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訂定的原則,為貫徹本行政法規所賦予的職責而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互聯,包括與其他公共部門的資料互聯。

第三章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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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人員編制

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一。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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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與其他機構合作

一、行政公職局為履行職責,得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外的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尤其以參與的方式或以簽訂議定書及協議的形式合作。

二、在公職補充福利方面,應與其他實體的福利計劃建立聯繫及配合的方式。

第三十七條
翻譯及傳譯服務

一、向私人實體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須收取費用。

二、應公共部門要求向私人提供服務時,如該等部門訂有費用表,且所訂費用高於上款所指費用,則視乎有關工作程序按該等部門的費用表收費。

三、第一款所指費用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第三十八條
人員的轉入

一、行政暨公職局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領導及主管人員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的新架構規定的官職,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而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維持原來的任期。

三、編制外人員,保持其原有職務的法律狀況。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轉入是透過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該名單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五、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為一切法律效力,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內的服務時間。

第三十九條
開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四十條
招聘

一、擔任行政公職局招聘及甄選以及培訓範疇職務的工作人員的首次招聘,優先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四款所指的內部開考方式進行。

二、上款所指開考後仍未填補的空缺,須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所定的中央管理制度招聘。

第四十一條
財政負擔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行政公職局預算開支項目中可動用的款項及由為執行本行政法規所作的其他撥款的款項支付。

第四十二條
名稱的修改

一、「行政暨公職局」的中文名稱改為「行政公職局」。

二、在法律、規章及合同的中文條文中對「行政暨公職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行政公職局」的提述。

第四十三條
廢止

廢止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但第二十二條除外。

第四十四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四條(三)項、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七條(一)項不適用上款的規定,該等款、項自中央調解制度及中央紀律制度實施後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表一 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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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3
廳長 9
處長 17
科長 a) 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10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89
技術員 5 技術員 39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4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40
4 公關督導員 15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5
總數 373

表二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者)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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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職 轉入的官職
局長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行政現代化廳廳長 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
人力資源廳廳長 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
法律技術廳廳長 法律技術廳廳長
資訊廳廳長 電子政務廳廳長
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主任 政府資訊中心主任
公共行政翻譯中心主任 語言事務廳廳長
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 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
文件暨刊物處處長 語言及文獻處處長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公職福利處處長 公職福利處處長
聘任及甄選處處長 人員招聘及甄選處處長
培訓處處長 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
電信息通信系統及服務處處長 電子政務規劃及基礎建設處處長
資訊系統開發處處長 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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