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024號行政法規
第28/202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6/2019號行政法規《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 2024年9月16日 |
第6/2019號行政法規 (2024年) |
《第28/2024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4年8月7日制定,並於2024年9月1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6/2019號行政法規
編輯第6/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修改如下:
「
第二條
定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底價」:是指判給實體接受的土地批給的最低金額;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第三條
招標方式一、公開招標以密封方式的簡單標書或附有土地利用計劃的標書進行;如出現出價相同或相若的情況,可加入口頭競價的方式。
二、為進行口頭競價,當對土地最高的出價與較低的若干出價相差不多於百分之一時,視為出現出價相若的情況。
第十一條
開標委員會一、自公佈第六條所指公告之日起至開標結束,招標由行政長官批示所任命的委員會主持;該委員會由至少五名正選成員,其中一人擔任主席,以及三名候補成員組成。
二、〔……〕
第十六條
擔保金額擔保金額為招標底價的百分之五,但不得低於澳門元一百萬元。
第十七條
提供方式一、擔保得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方式提供。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八條
退還及終止一、標書有效期屆滿後,又或在該有效期屆滿前已簽訂合同,任何投標者均可要求退還作為擔保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或終止保證保險,而批給實體應為此採取必要的措施。
二、〔……〕
第十九條
標書一、〔……〕
二、〔……〕
(一)屬簡單標書,由載有土地出價的文件組成;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十一條
遞交標書一、標書及其附同文件,最遲可於有關期間屆滿前的最後工作日,在招標方案指定的地址直接遞交或以掛號郵件寄往該地址。
二、〔……〕
第二十二條
投標者資格的文件一、〔……〕
(一)投標者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式樣發出的聲明書;
(二)〔……〕
(三)〔廢止〕
(四)〔廢止〕
(五)〔廢止〕
(六)〔廢止〕
(七)〔……〕
二、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投標者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住所或常設代表處的投標者須提交上款所指的文件,而在該款(一)項所指的聲明書內,須註明在其居住的國家或在設有住所或常設代表處的國家非處於第五條(二)項至(四)項規定的任一情況,並聲明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當局及法院的約束,且遇有涉及批給的爭議時放棄訴諸任何外地法院或司法程序。
三、第一款(一)項所指的聲明書須由投標者或具權力使其承擔責任的代表簽署,且有關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四、如屬投標者集團,第一款(一)項所指的聲明書須由組成該集團的成員的共同代表簽署,而在此情況下聲明書須附同每一成員發出的委任書;如沒有共同代表,聲明書則須由所有成員或其各自的代表簽署。
第二十三條
遞交標書的方式一、〔……〕
二、〔……〕
三、〔……〕
四、以上數款所指的封套應放入另一密封封套,該封套稱為「外封套」,並指出投標者的姓名、公司名稱或商業名稱,以及招標名稱,以便以掛號郵件方式寄予主管實體,又或將之遞交主管實體,並取回收據。
五、〔……〕
第二十八條
接納及不接納投標者一、在閉門會議中,首先由開標委員會的所有成員簡簽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封套內的文件。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二十九條
以簡單標書招標的程序一、〔……〕
二、由開標委員會所有成員在上款所指的每一個封套及其內所載的文件上簡簽。
三、開標委員會應於閉門會議中對標書的形式作審查,以及議決淘汰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又或土地出價低於招標方案訂定的底價的標書。
四、〔……〕
五、如出現多於一位出價最高或出價相若的投標者,則進行僅限該等投標者參與的口頭競價;在擔任叫價員職務的開標委員會成員三次宣告最高出價且無更高出價時,口頭競價視為結束;開標委員會隨後應根據口頭競價的結果,宣讀按出價由高至低的順序編製的標書名單。
六、招標方案須指出每次叫價的最低金額,而該金額不應低於澳門元十萬元。
七、非屬投標者本人的競價者,僅在其持有具足夠權力代表投標者的授權書時,方獲許可參與競價。
八、開標委員會就在本階段可能出現的、僅可針對所作決議而提出的聲明異議作決定,隨後將土地臨時判給出價最高的投標者。
九、〔原第七款〕
第三十條
以附有利用計劃的標書招標的程序一、〔……〕
二、在開啟上款所指封套之後,由開標委員會所有成員在載於該封套內的文件上簡簽。
三、開標委員會應於閉門會議中對標書的形式作審查,以及議決淘汰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或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書。
四、隨後,開標委員會宣讀按標書收件登記順序編製的標書名單,指出倘有的被淘汰的標書及說明被淘汰的原因,並就在該階段可能出現的聲明異議作決定。
五、完成該等程序後,開標須中止一段不多於三十日的期間,以便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者提交的利用計劃。
六、於所定的繼續開標的日期和時間,在扼要宣讀之前的事宜後開標繼續進行,並於隨後開啟稱為「價格」的封套,以及由開標委員會所有成員在該封套及其內所載的文件上簡簽。
七、如投標者不同意開標委員會基於載有土地出價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欠缺該文件,又或基於出價低於招標方案訂定的底價而議決淘汰其標書的決議,須立即提出聲明異議,而開標委員會應立即就該聲明異議作出決定。
八、〔原第六款〕
九、〔原第七款〕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一、屬附有利用計劃的標書的招標,在上條第五款規定的開標中止期間及開標結束後,已接納的標書由行政長官批示任命的委員會分析;該委員會由至少五名正選成員,其中一人擔任主席,以及三名候補成員組成。
二、〔……〕
三、〔……〕
四、〔……〕
五、〔……〕
第三十二條
初步報告及最終報告一、評標委員會應就利用計劃各方面的評審編製一份經適當說明理由的初步報告,其內應載有按照標書在適用判給標準下所取得的評分對標書作出的評定及排序,且如出現下款規定的任一情況,尚應建議淘汰標書。
二、如屬下列任一情況,評標委員會應建議淘汰標書並說明理由:
(一)標書欠缺某一滿足判給標準的基本文件;
(二)標書違反承投規則的強制性條款;
(三)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對標書作出評審的要求。
三、收到價格標書後,評標委員會應編製一份按照對土地出價和關於利用計劃質量的初步報告結果考量而進行排序的標書清單。
四、完成編製上款所指的清單後,評標委員會應將該清單連同初步報告送交所有投標者,並訂定不少於十日的期限,以便其按照聽證權發表書面意見。
五、完成預先聽證階段後,評標委員會應編製一份經說明理由並整體評審各標書優點的最終報告,當中經考慮投標者在該預先聽證中發表的意見後,維持或更改初步報告的內容及結論,以及按照判給標準對標書進行排序,指出被淘汰的標書並說明被淘汰的原因。
六、如上款所指報告導致第三款所指的清單上的標書排序改變,評標委員會應根據第四款的規定,僅對程序中法律狀況因修改初步報告而受影響的投標者重新進行預先聽證。
七、評標委員會應將最終報告連同組成招標案卷的其他文件送交土地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土地委員會的意見一、收到最終報告後,土地委員會應編製意見書,其內尚應就合同擬本發表意見。
二、〔……〕
第三十六條
判給決定一、在作出判給決定之日後的十日內,土地工務局應將有關決定同時通知所有投標者,並應向其指出可查閱招標案卷的地點、期間及時間。
二、在發出判給決定通知書的同時,土地工務局應通知獲判給人於所定的不少於二十日的期間內提交由主管實體發出的有關第五條(二)項及(三)項所指的情況的證明。
三、如獲判給人因可歸責於其的事實以致於通知書所定的期間內沒有提交上款所指的文件,則判給失效。
四、屬上款規定的情況,應判給予排名隨後的投標者。
第四十條
接受合同擬本一、作出上條規定的核准後,土地工務局應將批給合同擬本送交標書排首位的投標者,以便其於五日內聲明是否接受批給及對合同擬本發表意見。
二、〔……〕
三、〔……〕
四、〔……〕
第四十一條
公佈一、批給獲接受後,判給批給的決定須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在《公報》上公佈。
二、〔廢止〕
三、〔廢止〕
第四十三條
對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一、投標者在開標或標書的口頭競價中提出的一切聲明異議,均具必要性,且必須載入會議紀錄。
二、〔……〕
三、在未對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任何決議提出聲明異議的情況下,不得向行政長官提起訴願。
第五十條
文件及聲明的虛假性或欺詐手段的使用在招標過程中,偽造文件、因過錯而提供虛假聲明或使用任何欺詐手段,導致喪失擔保,並按情況導致投標者不獲接納、標書被淘汰或判給和續後行為無效,且不影響依法向其他實體舉報。"
第二條 增加第6/201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
編輯在第6/2019號行政法規內增加一附件,有關內容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三條 廢止
編輯廢止:
(一)十月十八日第60/99/M號法令第三條e項;
(二)第6/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至(六)項、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條。
第四條 修改表述
編輯第6/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七條(七)項所表述的「私人會議」改為「閉門會議」。
第五條 重新公佈
編輯一、經引入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佈第6/2019號行政法規全文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二、在按上款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中,根據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更新有關術語。
第六條 生效
編輯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本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者)
編輯附件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一)項所指者〕 聲明書的式樣
編輯(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以(公司名稱或商業名稱、法人登記或商業登記編號及住所或常設代表處)法定代表的身份(1),已完全知悉(公開招標的名稱)公開招標的組成部分,並以名譽承諾聲明/其被代表人(2):
1) 已糾正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居住的國家或設有住所或常設代表處的國家的稅捐、稅款或其他債權的情況(3);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居住的國家或設有住所或常設代表處的國家的社會保障供款情況正常(4);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居住的國家或設有住所或常設代表處的國家非處於經司法判決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狀況,或非處於清算、解散或終止業務的階段,亦沒有待決的相關訴訟(5);
4) 在準備及編製招標程序文件時不曾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提供諮詢或技術援助;
5) 從事(業務範圍)(6)/(宗旨)(7)/(所營事業)(8);
6) 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當局及法院的約束,且遇有涉及批給的爭議時放棄訴諸任何外地法院或司法程序(9);
7) 完全知悉提供虛假聲明導致喪失擔保,並按情況導致其不獲接納、標書被淘汰或判給和續後行為無效,且不影響為開展刑事程序而向主管實體舉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日期)...
(簽名)
註:
(1)適用於屬法人、法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投標者。如投標者為具商業登記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刪除「以法定代表的身份」的表述,但須指出商業登記編號。如為投標者集團,須指出公司名稱或商業名稱、住所或常設代表處及所有屬法人、法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成員的登記編號。
(2)如投標者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刪除「其被代表人」的表述。
(3)按情況作聲明。
(4)按情況作聲明。
(5)按情況作聲明。
(6)適用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投標者。
(7)適用於屬法人的投標者。
(8)適用於屬法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投標者。
(9)適用於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投標者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住所或常設代表處的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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