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020號行政法規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
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0年10月6日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9月23日制定,並於2020年10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二十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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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二條
互相合作及協助

一、司法警察局可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助行政當局的其他機關或部門分析經自動化處理的與預防和調查犯罪有關的資料。

二、司法警察局尚可在其工作的各領域,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同類機構建立合作關係。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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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司法警察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三名副局長輔助。

二、司法警察局為履行其職責,設下列附屬單位:

(一)刑事調查廳;

(二)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

(三)情報及支援廳;

(四)保安廳;

(五)刑事技術廳;

(六)資訊及電訊協調廳;

(七)管理及計劃廳;

(八)司法警察學校;

(九)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

(十)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

三、司法警察學校為廳級部門,其職責、職權及內部組織由專有法規規範。

四、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為處級部門。

五、司法警察局可在第5/2006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地方及在認為適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區域設立分局。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代表司法警察局;

(二)核准司法警察局的內部規定;

(三)編製活動計劃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核;

(四)編製工作報告;

(五)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以及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位時間較長者代任。

第六條
刑事調查廳

一、刑事調查廳具下列職權:

(一)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四)項至(七)項及(九)項所指的犯罪,製作有關調查卷宗、調查紀錄、發生事件的紀錄,記錄往來文件及文書並將之存檔,提供有關統計資料,以及妥善保存扣押物;

(二)按法律賦予的職權預防和調查犯罪,又或按有關當局的指派調查犯罪。

二、刑事調查廳下設:

(一)毒品罪案調查處;

(二)有組織罪案調查處。

第七條
毒品罪案調查處

毒品罪案調查處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犯罪。

第八條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四)項、(七)項及(九)項所指的犯罪。

第九條
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

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具下列職權:

(一)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三)項、(八)項、(十)項及(十一)項所指的犯罪,製作有關調查卷宗、調查紀錄、發生事件的紀錄,記錄往來文件及文書並將之存檔,提供有關統計資料,以及妥善保存扣押物;

(二)按法律賦予的職權預防和調查犯罪,又或按有關當局的指派調查犯罪。

二、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下設:

(一)博彩罪案調查處;

(二)經濟罪案調查處;

(三)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

(四)資訊罪案調查處。

第十條
博彩罪案調查處

博彩罪案調查處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八)項所指的犯罪。

第十一條
經濟罪案調查處

經濟罪案調查處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三)項所指的犯罪。

第十二條
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

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一)項所指的犯罪。

第十三條
資訊罪案調查處

資訊罪案調查處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十)項所指的犯罪。

第十四條
情報及支援廳

一、情報及支援廳具下列職權:

(一)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犯罪,尤其是以情報為主導調查嚴重複雜的刑事案件;

(二)組織、裝置、操作和維護警務及刑事性質的資料自動紀錄系統,該系統有助於司法警察局調查獲授權調查的犯罪;

(三)搜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的刑事情報,尤其是涉及黑社會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情報,並對該等情報進行處理、研究、分析和評估,以及對犯罪數據進行統計;

(四)訂定打擊犯罪的策略性計劃;

(五)向各刑事調查附屬單位提供行動及技術上的支援;

(六)按法律賦予的職權或有關當局的指派調查犯罪。

二、情報及支援廳下設:

(一)情報綜合處;

(二)技術偵查處;

(三)特別調查處。

第十五條
情報綜合處

情報綜合處具下列職權:

(一)搜集、處理、研究、分析和評估刑事情報;

(二)負責管理、維護及拓展刑事情報的網絡及系統;

(三)協助各刑事調查附屬單位分析情報;

(四)促進與其他刑事警察機關及司法當局在刑事情報方面的交流。

第十六條
技術偵查處

技術偵查處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各刑事調查附屬單位對第5/2006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地方及處於該等地方的人進行注視及監察,尤其是在預防黑社會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方面;

(二)輔助各刑事調查附屬單位展開的調查行動;

(三)在司法當局的許可及監督下,以其技術設備輔助各刑事調查附屬單位展開的調查行動,並確保該等設備的保養工作。

第十七條
特別調查處

特別調查處具下列職權:

(一)以情報為主導調查嚴重複雜的刑事案件;

(二)按法律賦予的職權或有關當局的指派調查犯罪。

第十八條
保安廳

一、保安廳具下列職權:

(一)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十三)項所指的犯罪;

(二)按法律賦予的職權預防和調查犯罪,又或按有關當局的指派調查犯罪;

(三)搜集、處理、研究、分析和評估為履行上兩項所指職權所需的情報;

(四)負責有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對外聯絡及交流工作;

(五)統籌維護國家安全執法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政策研究及法制建設工作;

(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相關辦公室提供行政及後勤支援。

二、保安廳下設:

(一)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

(二)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

(三)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

(四)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具下列職權:

(一)搜集有關損害國家安全及穩定的動態的情報,並進行策略性分析;

(二)搜集有關國家民族分裂勢力、敵對勢力、極端主義勢力及相關人員的情報,並進行策略性分析。

第二十條
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

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具下列職權:

(一)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十三)項所指的犯罪;

(二)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內部的反情報工作,尤其是預防和應對滲透、策反及竊密,並對重點或敏感的部門及實體進行監察及安全調查;

(三)負責對高風險人員的反間諜工作;

(四)負責有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對外聯絡及交流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

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具職權提供行動支援、技術支援及相關培訓。

第二十二條
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

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具下列職權:

(一)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政策研究及法制建設工作;

(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相關辦公室提供行政及後勤支援。

第二十三條
刑事技術廳

一、刑事技術廳具職權進行物證檢驗鑑定、技術支援指導、犯罪現場勘查和刑事科研工作。

二、刑事技術廳下設:

(一)刑事技術鑑定處;

(二)刑事技術支援處;

(三)犯罪現場勘查處。

三、刑事技術廳享有技術上的獨立性。

四、刑事技術廳可與其他專門的機構、實驗室或官方部門合作,並在不影響司法警察局工作的情況下應該等實體的要求提供輔助。

第二十四條
刑事技術鑑定處

刑事技術鑑定處具職權進行刑事技術領域的專業鑑定工作,尤其是涉及物理、化學、生物、文件、視像、痕跡、毒品及毒物等方面的鑑定工作,並監控鑑定工作的質量和研發新技術。

第二十五條
刑事技術支援處

刑事技術支援處具職權管理送檢的物證、鑑定器材及設備,以及刑事技術檔案,並確保實驗室的安全及對重要資料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犯罪現場勘查處

犯罪現場勘查處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及領導犯罪現場的勘查工作;

(二)負責犯罪現場勘查和勘查紀錄的製作及分析的準備工作;

(三)管理勘查犯罪現場的設備,並確保該等設備可供使用且性能良好。

第二十七條
資訊及電訊協調廳

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協調、評估、訂定和執行有關司法警察局履行職責所需的資訊及電訊系統的計劃;

(二)從資訊及電訊層面研究預防和打擊犯罪的專門技術,並負責設計、裝置和維護有關系統及設備;

(三)從資訊技術層面協助調查資訊犯罪;

(四)履行司法警察局獲賦予的有關資訊及網絡安全方面的職責。

二、資訊及電訊協調廳下設:

(一)資訊處;

(二)電訊處;

(三)電腦法證處;

(四)網絡安全處。

第二十八條
資訊處

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設計、裝置、操作和維護對資訊渠道合理化及司法警察局履行職責最適合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並確保其安全及良好運作;

(二)經常監察和重新評估資訊系統,以確保資訊設備及應用程式的質素,使其確實符合司法警察局的總體目標和各附屬單位的特定目標;

(三)研究並建議取得資訊設備及有關的電腦程式,以及訂定取得消耗品的應遵準則;

(四)訂定確保資訊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則,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取得資訊的密碼;

(五)計劃並促進採用新資訊技術,以推動司法警察局運作的現代化及提高其效率;

(六)在法律或規章所定的資料保存期間屆滿時,建議有選擇性地銷毀有關數據及資料;

(七)根據必要的安全準則,研究及進行資料轉移、連接網絡及應用程式的工作;

(八)策劃及訂立在資訊系統發生故障時恢復該資訊系統的資料的必要措施;

(九)確保與保安部門或同類機構保持聯繫,以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及實體的其他資訊中心合作,以促進所使用的資訊處理方法的兼容性。

第二十九條
電訊處

電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評估和分析以高科技實施犯罪的現況及趨勢;

(二)從電訊技術層面研究預防犯罪的策略;

(三)採用科學方法及儀器輔助調查犯罪;

(四)設計、裝置、操作和維護電訊系統及電子設備,並確保其安全;

(五)為設備的現代化進行研究和評估,並提出優化的建議,以及協助其他附屬單位購置各種電訊及電子設備;

(六)維護和操作用作調查的高科技設備;

(七)在司法警察局電訊及電子設備的使用方面提供技術支援;

(八)與電信管理主管部門、各電訊網絡供應商、保安部門或同類機構保持聯繫。

第三十條
電腦法證處

一、電腦法證處具下列職權:

(一)從資訊技術層面協助調查與資訊及高科技相關的犯罪;

(二)從電腦系統及電腦數據資料儲存載體搜集、檢驗及分析與犯罪相關的電子證據;

(三)從資訊技術層面研究以資訊及高科技實施犯罪的趨勢及其預防措施。

二、電腦法證處具有技術上的獨立性。

第三十一條
網絡安全處

一、網絡安全處具下列職權:

(一)對預防和調查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援;

(二)行使法律賦予司法警察局網絡安全方面的職權,尤其是有關網絡安全事故的預警及應急方面的職權。

二、網絡安全處具有技術上的獨立性。

第三十二條
管理及計劃廳

一、管理及計劃廳具職權研究、執行、評估和改善司法警察局履行職責所需的人力、行政、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工作,並統籌所有公共關係方面的工作。

二、管理及計劃廳下設:

(一)人事及行政處;

(二)財政及財產處;

(三)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

第三十三條
人事及行政處

人事及行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人事管理工作,安排人員的聘任及甄選,並更新有關個人檔案的資料;

(二)處理有關建立、變更和終止職務聯繫的行政程序;

(三)執行並跟進有關工作人員勤謹及年假的行政程序;

(四)開展與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程序有關的工作;

(五)負責接待新入職工作人員,並推動內部人事關係;

(六)跟進一般行政事務及有關文件的登記、存檔工作;

(七)製作內部傳閱文件。

第三十四條
財政及財產處

財政及財產處具下列職權:

(一)草擬預算建議;

(二)處理與薪俸、附帶報酬、其他津貼及補助有關的程序;

(三)支付經適當許可的款項;

(四)監察司法警察局常設基金的管理;

(五)處理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事務;

(六)供應並管理存貨;

(七)採取措施保養和維修設施;

(八)指導並監察提供輔助服務的人員的工作;

(九)管理有關總務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

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和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犯罪狀況,並依此推廣社區警務及促進公共關係;

(二)分析、評估和發展司法警察局與社區之間的關係,並為改善雙方關係提出專業建議;

(三)向居民進行有關預防犯罪和警務工作的宣傳及法律推廣活動;

(四)就司法警察局行政現代化方面進行研究和評估;

(五)確保司法警察局與傳媒及公眾之間的良好關係;

(六)跟進有關紀律程序的調查及其他輔助工作;

(七)接待和協助到訪司法警察局的人士;

(八)接受投訴,並跟進有關的調查或協調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具下列職權:

(一)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警察機關、刑事警察當局及其他公共部門與國際刑警辦事處、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秘書處之間的聯繫;

(二)按具職權的國際刑警辦事處的指引,直接與國際刑警及國際刑事警察組織通訊;

(三)執行或促使實行外地的國際刑警辦事處所要求的措施;

(四)向外地的刑事警察當局傳達有關在移交逃犯程序上應予執行的臨時拘留請求;

(五)根據官方情報,尤其是國際刑警辦事處及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秘書處提供的情報,拘留或協助拘留因有關事實明顯須移交以追究刑事責任或服刑的正被外地當局通緝的人,並協助將之送交具職權的司法官;

(六)採取必要措施,將確定裁判應予移交的人移交予要求移交的當局;

(七)協助將應移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移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並與外地的主管當局商定移送的日期及方式;

(八)確保遵守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秘書處發出的工作指示及建議;

(九)就採取措施預防和遏止犯罪方面提出建議,特別是涉及國際層面的犯罪,而有關措施尤指載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所通過的決議的措施;

(十)藉交換有關國際罪犯的情報和發佈與警務有關的文件,與外地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建立合作關係;

(十一)接收、分類、處理、發佈有關國際罪犯的文件,並將之存檔;

(十二)在本條所指的職權範圍內,統籌外語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的文件或訊息的對譯工作。

第三十七條
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

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具下列職權:

(一)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項所指的犯罪;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情報系統,統籌相關情報工作:

(1)搜集、處理、研究、分析和評估涉及恐怖主義犯罪的情報,尤其是恐怖主義活動及資助恐怖主義方面的情報;

(2)建立健全的反恐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以及在判斷有發生恐怖事件的危險且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應對處置措施時,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根據情況發出預警;

(3)監測、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恐怖主義犯罪、恐怖主義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以及其發展趨勢,並為訂定反恐策略或計劃提供策略性意見和建議;

(4)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防範、應對和處置恐怖主義活動的預案及措施,並適時作出風險評估;

(三)執行反恐行動,並協助及配合其他部門或當局執行有關反恐工作,尤其是統籌、協調或支援專門的反恐訓練和演習,但不妨礙其他刑事警察機關在發生特別威脅或對人命構成高度危險的情況時採取行動;

(四)促進與司法當局、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公用事業機構或私人實體,以及外地的相關機構或實體在反恐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五)關注及研究有關反恐的區域性及國際性法律文書、報告、意見或建議等資料。

第三章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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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人員編制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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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人員編制

一、司法警察局的人員分為下列組別:

(一)領導及主管;

(二)刑事偵查人員;

(三)法證高級技術員;

(四)高級技術員;

(五)傳譯及翻譯;

(六)法證技術員;

(七)技術員;

(八)技術輔助人員;

(九)刑事技術輔導員;

(十)資訊人員。

二、司法警察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一。

第三十九條
人員制度

人員制度由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訂定。

第四十條
局長

局長的職位由下列人員按一般法的規定出任:

(一)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並以具執行調查犯罪的警察職務的經驗者優先;

(二)督察長。

第四十一條
副局長

副局長的職位由下列人員按一般法的規定出任:

(一)督察或以上職級者;

(二)被認為具適合擔任有關職務的工作能力、才幹及經驗的法律學士。

第四十二條
刑事調查附屬單位主管的任用

一、按一般法的規定,從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中職級不低於督察者或具法律學士學位及相當工作經驗者中選任下列職位:

(一)刑事調查廳廳長;

(二)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

(三)情報及支援廳廳長;

(四)保安廳廳長。

二、按一般法的規定,從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中職級不低於副督察者或具適當的學士學位及工作經驗者中選任下列職位:

(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

(二)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處長;

(三)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

(四)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

(五)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六)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

(七)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八)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

(九)情報綜合處處長;

(十)技術偵查處處長;

(十一)特別調查處處長;

(十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處長;

(十三)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處長;

(十四)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處長。

第二節 職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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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專用車輛的使用

第5/2006號法律第十二條所指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工作上如有需要,可依據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第四十四條
公務通訊

司法警察局的領導、刑事調查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及職務主管、督察長、督察,以及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可與所有當局、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進行公務通訊。

第四十五條
人員的身份認別

一、第5/2006號法律第十二條所指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的身份,以專有標誌或通行證認別。

二、其他人員的身份以工作證認別。

三、上兩款所指證件及標誌的式樣,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四十六條
嘉獎

經局長建議,行政長官可向在執行獲分派的工作時具優異或勤謹表現的司法警察局人員頒授各項嘉獎。

第四十七條
退休或確定終止職務人員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的權利

符合第5/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三款所定要件的領導人員、刑事調查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在其按退休及撫恤制度退休或按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確定終止職務後,獲發一式樣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認別卡,以證明其具有使用及攜帶自衛槍械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一般法有關兼任及不得兼任事宜的規定,適用於司法警察局全體人員。

二、司法警察局全體人員不得親身或透過他人擔任私人職務,但經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

三、如兼任職務對司法警察局人員應有的無私或公正造成損害,或影響司法警察局的公眾形象時,不論是否收取報酬,均不予許可。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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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局長任用的過渡規定

一、在任用督察長之前,局長的任用繼續適用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第四十條(二)項的規定不影響現任局長的定期委任。

第五十條
人員的轉入

一、司法警察局現有領導及主管官職的據位人,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二所定的新組織架構的相應官職,並維持定期委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二、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編制的相應職位。

三、上兩款所指的人員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四、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上款所指的公佈,且為產生一切效力,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名單之日視為轉入之日。

五、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職階或因轉入而產生的法律狀況的服務時間。

第五十一條
開考的有效性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所有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五十二條
車輛的取得

根據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履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法定職責,司法警察局經其局長建議並獲行政長官許可後,可取得特種車輛。

第五十三條
紀念日

八月十九日為司法警察局成立周年紀念日,定名為「司法警察日」。

第五十四條
負擔

本年度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有關司法警察局的開支項目及為此而動用的其他撥款支付。

第五十五條
廢止

廢止:

(一)第9/2006號行政法規,但不影響本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適用;

(二)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五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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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者) 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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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3
廳長 8
處長 25
刑事偵查人員 督察長 8
督察 28
副督察 68
刑事偵查主任 125
刑事偵查員 904
法證高級技術員 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6
法證高級技術員 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 34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68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4
法證技術員 首席特級法證技術員 4
特級法證技術員/首席法證技術員/一等法證技術員/二等法證技術員 21
技術員 4 技術員 42
傳譯及翻譯 文案 8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66
刑事技術輔導員 刑事技術輔導員 40
技術輔助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15 a)
資訊人員 資訊助理技術員 4 a)
總數 1502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022號行政命令第52/2023號行政命令第87/2023號行政命令

表二 (第五十條第一款所指者)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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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職 轉入的官職
局長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刑事調查廳廳長 刑事調查廳廳長
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 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
情報及支援廳廳長 情報及支援廳廳長
刑事技術廳廳長 刑事技術廳廳長
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 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
管理及計劃廳廳長 管理及計劃廳廳長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
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 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
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 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
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 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
情報綜合處處長 情報綜合處處長
技術偵查處處長 技術偵查處處長
特別調查處處長 特別調查處處長
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 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
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 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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