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020號行政法規

第36/2021號行政法規
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0年10月6日
《第36/202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9月23日制定,並於2020年10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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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下列特別職程人員入職與晉級的招聘、甄選、培訓及實習程序:

(一)刑事偵查人員;

(二)法證高級技術員;

(三)法證技術員;

(四)刑事技術輔導員。

第二條
准考

具備一般法為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職務所定的要件及第17/2020號法律規定的特別要件者,可參加上條所指人員組別的職程的入職及晉級開考。

第二章 開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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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開考

一、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行政長官以批示許可開考,並有權訂定考試的有效期及擬填補的空缺數目,以及決定開考對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是否產生效力。

二、上款所指的資料應在開考通告內載明。

第四條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的組成,由許可開考的批示訂定。

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於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予以替補。

三、為下列開考而設的典試委員會的主席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擔任,正選及候補委員均由該局局長建議:

(一)晉升至督察長及一等督察職級的開考;

(二)錄取修讀二等督察及副督察培訓課程的開考;

(三)錄取修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的開考。

四、為下列開考而設的典試委員會的組成,由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

(一)錄取修讀刑事偵查主任培訓課程的開考;

(二)晉升至首席刑事偵查員及一等刑事偵查員職級的開考;

(三)法證高級技術員、法證技術員及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晉級開考;

(四)錄取修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開考;

(五)錄取參加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實習法證技術員及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實習的開考。

五、在開考期間,許可開考的實體得以附適當理由說明的批示更改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六、典試委員會主席的替補,由正選委員按開考通告的排名次序為之。

七、典試委員會正選委員的替補,由候補委員按開考通告的排名次序為之;如無法按該排名次序,則由其他委員替補。

八、典試委員會的成員,須從領導及主管人員或職級不低於開考職級的工作人員中選定。

九、在選定典試委員會成員時,應優先考慮懂中文及葡文的人員,或與開考職程的職務範疇相同的人員。

十、在例外情況下,因應開考職位的技術性,典試委員會的成員可由與公職無聯繫的人擔任。

十一、如准考人與典試委員會任一成員有任一親等直系乃至第三親等旁系的血親或姻親關係,又或有婚姻或事實婚關係,該成員應迴避並按本條的規定被替補。

十二、根據上款規定迴避的典試委員會成員,即使迴避理由已消除,既不得重新擔任同一典試委員會的成員,亦不得成為同一開考的投考人。

第五條
典試委員會的運作

一、典試委員會在全體正選成員或其替補人出席時方可運作,所有決定須多數成員同意。

二、典試委員會的會議均須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所作的決定及相關依據,以及工作上的重要事項。

三、利害關係人可依法查閱記錄典試委員會決議的會議錄及文件。

四、如有聲明異議或上訴,須自接獲會議錄證明申請書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會議錄證明送交須就聲明異議或上訴作決定的實體,並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會議錄中涉及利害關係人的部分和訂定適用的評審要素及準則部分的證明。

五、典試委員會秘書的職務由主席指定其中一名委員或司法警察局的其他工作人員擔任。

六、如典試委員會主席要求,司法警察局應向典試委員會提供工作上所需的協助。

第六條
典試委員會的職權

一、須將許可開考的批示通知獲委任的典試委員會各成員,而各成員應在籌備開考通告及隨後的工作上提供協助。

二、典試委員會負責一切與招聘和甄選有關的工作,並可要求專家或具適當資格的其他人員編寫試題、跟進考試的執行工作和批改試卷,又或就特定事宜提供意見。

三、甄選面試在典試委員會全體正選成員或其替補人出席時進行。

四、典試委員會可要求投考人所屬部門提供認為必需的資料,尤其是投考人個人檔案中的相關部分。

五、典試委員會尚可要求投考人提供其本人指出的、對評審其個人能力具重要性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以及與評審要素及準則有關的履歷方面的補充資料,供典試委員會對投考人評分和排列名次。

六、典試委員會成員及第二款所指的專家或其他人員依據無私、獨立、自主、保密和遵守法律的原則執行職務。

第七條
職務的優先

典試委員會成員及其協助人員以執行該委員會的工作為優先,但屬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章 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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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般甄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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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甄選方法的列舉及目的

一、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開考以履歷分析作為必要甄選方法,且可輔以甄選面試。

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以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考試作為必要甄選方法,以評估投考人擔任其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三、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可輔以下列一種或多種甄選方法,並旨在達到下列目的:

(一)履歷分析: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培訓、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及工作成果,以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二)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三)體格檢查:評估投考人的體格狀況及體能;

(四)心理評估: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五)甄選培訓:藉培訓課程教授投考人專業知識及專業能力並作評估,以及須完成課程且成績及格方獲錄用。

第九條
甄選程序的組成

甄選程序由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的相關階段組成,甄選方法的順序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由行政長官許可;每一階段均屬淘汰性質,並須遵守下列特別規定:

(一)體格檢查包括醫生檢查及體能測試兩部分,兩部分均具淘汰性質;

(二)心理評估可包括各種測試,每種測試可具淘汰性質。

第十條
評分制度

一、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按下列規定評分:

(一)知識考試、履歷分析、甄選面試、甄選培訓:以0分至100分評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二)體格檢查:以「合格」或「不合格」評分,不合格者被淘汰;

(三)心理評估:「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被淘汰。

二、加權系數載於開考通告內。

第十一條
最後成績

一、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權算術平均數。

二、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三、取得下列成績者均淘汰:

(一)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

(二)在體格檢查中評語為「不合格」;

(三)在心理評估中評語為「不適宜」。

第十二條
同分時的優先標準

一、如得分相同,與司法警察局有職務聯繫的投考人排名優先。

二、與司法警察局有職務聯繫的投考人得分相同時,排名須依次考慮的因素為:

(一)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評語較佳;

(二)職級年資較長;

(三)職程年資較長;

(四)公職年資較長。

三、如採用上款所定準則後,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

(一)在所採用的首個甄選方法取得較高成績者;

(二)依次在其餘甄選方法取得較高成績者;

(三)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

(四)學歷較高者,但僅限於開考通告中未訂定其他解決方式的情況。

第二節 特定甄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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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二等督察

一、錄取修讀二等督察培訓課程的開考,其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履歷分析;

(三)心理評估;

(四)甄選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內容包括解答涉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實務問題,闡述相關的法律依據及刑事偵查的技術與策略,並從犯罪學角度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
實習督察

一、錄取修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的開考,其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體格檢查;

(三)心理評估;

(四)甄選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內容包括解答涉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實務問題,並從法律及犯罪學角度進行分析。

第十五條
副督察

一、錄取修讀副督察培訓課程的開考,其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履歷分析;

(三)心理評估;

(四)甄選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內容為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課題、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的概論,以及相關的輔助科學。

第十六條
刑事偵查主任

一、錄取修讀刑事偵查主任培訓課程的開考,其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履歷分析;

(三)心理評估;

(四)甄選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內容為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課題、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的概論,以及相關的輔助科學。

第十七條
實習刑事偵查員

一、錄取修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開考,其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體格檢查;

(三)心理評估;

(四)甄選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第十八條
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及實習法證技術員

一、錄取參加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及實習法證技術員的實習的開考,其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心理評估;

(三)甄選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及相關職務的專門知識。

第十九條
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

一、錄取參加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實習的開考,其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心理評估;

(三)甄選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及相關職務的專門知識。

第四章 培訓及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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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性質及目的

一、為進入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職程,以及為在職程內晉級而舉辦的培訓及實習,須符合下列模式:

(一)二等督察培訓課程及副督察培訓課程:屬補充培訓,旨在更新和深化所學的知識,以便擔任責任更重的職務;

(二)實習督察培訓課程及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屬初級性質,旨在讓學員認識司法方面的課題及警務文化,以利學員投入實習;

(三)實習督察的實習及實習刑事偵查員的實習:屬驗證性質,旨在讓實習員掌握刑事司法工作的具體情況;

(四)刑事偵查主任培訓課程:屬補充培訓,旨在使學員具備更新及更專業的知識及能力,以便其擔任責任更重的職務;

(五)刑事偵查員晉級課程:屬補充培訓,旨在使學員具備更新及更專業的知識及能力,以便其為擔任責任更重的職務作準備;

(六)法證高級技術員晉級課程、法證技術員晉級課程及刑事技術輔導員晉級課程:屬補充培訓,旨在使學員具備更新及更專業的知識,以便其為擔任責任更重的職務作準備;

(七)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的實習:屬初級實務培訓,旨在讓實習員接受法證方面更高層次的訓練和學習現代刑事科學技術;

(八)實習法證技術員的實習:屬初級實務培訓,旨在讓實習員接受法證方面的訓練和學習現代刑事科學技術;

(九)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實習:屬初級技術實務培訓,旨在讓實習員認識物證鑑定科學的特殊工作。

二、實習的技術難度應具有遞增性,且對實習員所負責任的要求應漸次提高。

第二十一條
課程大綱及實習計劃

一、課程大綱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該等課程的技術難度應與有關的職級相適應。

二、實習計劃及實習指導員經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建議,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核准。

第二十二條
二等督察培訓課程

二等督察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六個月,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行政法;

(五)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的組織規則;

(六)犯罪學;

(七)刑事偵查;

(八)警務策略;

(九)職業道德;

(十)情報分析;

(十一)領導技巧;

(十二)組織社會心理學;

(十三)資訊及網絡安全;

(十四)社區警務。

第二十三條
實習督察培訓課程

實習督察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六個月,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行政法;

(五)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六)犯罪學;

(七)刑事偵查;

(八)刑事技術;

(九)警務策略;

(十)法醫學;

(十一)職業道德;

(十二)情報分析;

(十三)領導技巧;

(十四)組織社會心理學;

(十五)資訊及網絡安全;

(十六)社區警務;

(十七)武器及射擊。

第二十四條
副督察培訓課程

副督察培訓課程為期至少五個月,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行政法;

(五)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六)犯罪學;

(七)刑事偵查;

(八)刑事技術;

(九)警務策略;

(十)職業道德;

(十一)情報分析;

(十二)組織社會心理學;

(十三)資訊及網絡安全;

(十四)社區警務。

第二十五條
刑事偵查主任培訓課程

刑事偵查主任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兩個月,教學內容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六條
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

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四個月,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導論;

(三)刑事訴訟法導論;

(四)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五)刑事偵查;

(六)刑事技術導論;

(七)情報導論;

(八)法醫學;

(九)職業道德;

(十)資訊及網絡安全;

(十一)社區警務;

(十二)武器及射擊;

(十三)個人防衛;

(十四)體育。

第二十七條
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及實習法證技術員的實習

一、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及實習法證技術員的實習為期至少一年,包括理論培訓及為期至少八個月的實踐培訓兩個階段。

二、理論培訓的共同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概論;

(三)刑事訴訟法概論;

(四)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五)刑事偵查;

(六)職業道德。

三、物證範疇法證高級技術員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尚包括下列學科:

(一)進階痕跡檢驗;

(二)法醫脫氧核糖核酸檢驗高級課程;

(三)進階文件檢驗;

(四)進階毒品和毒物分析;

(五)進階微量物證分析;

(六)現場勘查高級課程;

(七)報告書製作。

四、物證範疇法證技術員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尚包括下列學科:

(一)基礎痕跡檢驗;

(二)法醫脫氧核糖核酸檢驗概論;

(三)基礎文件檢驗;

(四)基礎毒品和毒物分析;

(五)基礎微量物證分析;

(六)現場勘查初級課程;

(七)報告書製作。

五、電子證據範疇法證高級技術員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尚包括下列學科:

(一)進階電腦法理鑑證;

(二)應用程式電腦法理鑑證;

(三)進階流動電話設備法理鑑證;

(四)進階網絡及資訊安全;

(五)互聯網及網絡法理鑑證;

(六)有關電腦及網絡犯罪的法規;

(七)報告書製作。

六、電子證據範疇法證技術員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尚包括下列學科:

(一)基礎電腦法理鑑證;

(二)基礎流動電話設備法理鑑證;

(三)基礎網絡及資訊安全;

(四)網絡犯罪偵查;

(五)網絡監察及風險評估;

(六)有關電腦及網絡犯罪的法規;

(七)報告書製作。

第二十八條
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實習

一、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實習為期至少六個月,包括理論培訓及為期至少三個月的實踐培訓兩個階段。

二、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概論;

(三)刑事訴訟法概論;

(四)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五)刑事偵查;

(六)刑事技術導論;

(七)法醫學概論;

(八)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
其他學科

只要符合培訓的目的,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得以行政長官批示設置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所列學科以外的其他學科。

第三十條
晉級課程

一、首席刑事偵查員及一等刑事偵查員的晉級課程,旨在確保學員具備晉升至較高職級應有的專業知識及能力,以便為擔任責任更重的職務作適當準備。

二、法證高級技術員及法證技術員的晉級課程,旨在加深學員對晉升至較高職級應具備的專業知識的認識,以便為擔任責任更重的職務作適當準備。

三、刑事技術輔導員的晉級課程,旨在加深學員對晉升至較高職級應具備的專業知識的認識,以便為擔任責任更重的職務作適當準備。

第三十一條
培訓及實習的最後成績及名次

一、第二十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四)項至(六)項所指的課程,以及同一款(七)項至(九)項所指實習的理論培訓,有關的最後成績根據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並由行政長官預先核准的相關培訓規章確定,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學員被淘汰。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實習及同一款(七)項至(九)項所指實習的實踐培訓,有關的最後成績根據經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建議並由司法警察局局長預先核准的相關規章確定,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三、參加第二十條第一款(七)項至(九)項所指實習的實習員的最後名次,按理論培訓及實踐培訓兩個階段中取得評分的算術平均數定出,該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四、如出現得分相同的情況,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五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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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首次督察長晉級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首次督察長晉級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的主席、正選及候補委員,經保安司司長建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指定。

第三十三條
補充法例

本行政法規未特別規範的事宜,適用規範公職人員的一般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
廢止

廢止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三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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