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10號法律
第5/2010號法律 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 2010年8月23日 |
《第5/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8月11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8月17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8月2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編輯第5/2003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批准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600,000,000.00(澳門幣陸億元整)的債務。
第三條
目的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元整);
﹙二﹚ ......」。
第二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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