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10號法律

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7/2010號法律
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2010年8月30日
《第7/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8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8月1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8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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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診療技術員職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診療技術員。

二、本法律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診療技術員。

第三條
特別義務

一、診療技術員在履行職務時負有職業責任,並應與其他衛生專業人員合作,以協調或參與工作小組。

二、診療技術員即使在休班或休息期間也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居民的健康,以及參與緊急或災難的救援工作。

第二章 職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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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務範疇

一、診療技術員職程分為以下職務範疇:

(一)化驗;

(二)藥劑;

(三)視軸矯正;

(四)圖示記錄。

二、每個職務範疇均有符合其工作性質的從業方式,該等從業方式由行政法規訂定。

第五條
職級

診療技術員職程的進程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分為二等診療技術員、一等診療技術員、首席診療技術員、顧問診療技術員及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五個職級。

第六條
職務內容

一、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二)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三)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四)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五)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六)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七)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八)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二、一等診療技術員職務涵蓋二等診療技術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二)支援二等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三)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三、首席診療技術員職務涵蓋一等診療技術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建議採取必要措施以提高所屬部門或機構現有資源運用的效益及效率;

(二)參與開考及典試委員會的工作;

(三)支援下級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四、顧問診療技術員職務涵蓋首席診療技術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推動及協助相關專業的研究活動;

(二)指導並協調所屬部門內由其負責的診療技術員的工作;

(三)協助開展相關職務範疇內的調查及研究項目。

五、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職務涵蓋顧問診療技術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參與部門管理與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管理工作;

(二)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

第三章 職務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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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入職

一、進入職程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進入二等診療技術員職級為之,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屬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任一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均可投考。

二、為進入職程,視軸矯正及圖示記錄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無須具備上款所指的資格認可證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八條
晉階

對診療技術員職程的晉階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
晉級

一、晉升至一等診療技術員職級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為之,在原職級服務滿四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的二等診療技術員,均可投考。

二、晉升至首席診療技術員職級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在原職級服務滿四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的一等診療技術員,均可投考。

三、晉升至顧問診療技術員職級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為之,在原職級服務滿四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在原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的首席診療技術員,均可投考。

四、晉升至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職級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為之,在原職級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在原職級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的顧問診療技術員,均可投考。

五、以上各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為緊接開考前最近數年內的工作表現評核。

第四章 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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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一般原則

一、開考屬招聘及甄選診療技術員職程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開考應於編制內職位出缺日起計兩年內進行。

三、對開考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但不影響本法律規定的適用。

第十一條
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由許可開考的主管實體以批示設立。

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三、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從開考的相關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的診療技術員中委任,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四、典試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職級均不得低於開考的職級。

第五章 工作表現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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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評核制度

診療技術員的工作表現評核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的制度。

第十三條
上級的知悉

被評核人的上級有權知悉評核人對被評核人所作的評核結果。

第六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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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提供工作的制度

診療技術員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輪值工作。

第十五條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診療技術員須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時。

二、每日工作時間定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時段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提供工作視為超時工作。

第十六條
輪值工作

一、輪值工作以每月為基礎,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而每月工作時數須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該月提供的工作時數。

二、晚間工作時間的訂定須保障診療技術員的休息需要,並應考慮個人或家庭的情況而公平分配予診療技術員。

三、診療技術員有權每星期休息兩日,且每四星期內至少有一個休息日須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診療技術員在公眾假期工作賦予診療技術員享有一日補償休息的權利,只要其根據已制定的輪值時間表沒有提前享用,則可在該日隨後三十日內享用有關休假。

五、每一輪值的工作時段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且工作時段包括不超過三十分鐘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斷時間。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提供輪值工作不得超越連續十二小時。

七、休息日後方可改變值班時間,但獲衛生局局長認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八、輪值工作須由衛生局局長預先許可。

九、公職法律制度的輪值工作制度不適用於診療技術員提供的輪值工作。

第十七條
隨傳隨到

一、對診療技術員可適用隨傳隨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可被召喚執行職務。

二、診療技術員處於隨傳隨到狀況的時間表由所任職的單位或部門的最高負責人編訂。

第十八條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診療技術員受公職法律制度有關兼任及不得兼任的一般規定約束。

二、禁止診療技術員以自由職業方式從事私人業務。

第七章 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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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持續培訓

一、診療技術員所任職的公共部門須確保給予其持續培訓,但不影響衛生局在此事宜上的職責。

二、診療技術員每年最多可獲免除工作三十六小時,以參加專業培訓或科研活動。

三、當對診療技術員所任職的部門有利時,衛生局局長可許可延長上款所指的時間。

四、參加第二款所指活動的診療技術員須在有關活動完結後三十日內提交學習報告或研究工作結果的副本,否則喪失在免除工作期間所收取的薪俸。

五、診療技術員所任職的各單位或部門的最高負責人具職權計劃、編排及評估在持續培訓方面須開展的活動。

第八章 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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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薪俸

診療技術員職程各職級人員的薪俸載於本法律的附件表一。

第二十一條
輪值津貼

一、診療技術員提供輪值工作須向其發放輪值津貼。

二、輪值津貼以每一輪值時段,並按下列情況發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早上八時至晚上八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二)在晚上八時至零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三)在晚上八時至凌晨四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點二五的津貼;

(四)在零時至早上八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貼。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超過正常輪值時段的工作按超時工作給予報酬。

四、連續提供兩個輪值工作時段的工作時,輪值津貼按較高者收取。

五、每月給予診療技術員的輪值津貼金額不得超過其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亦不得強制其提供超過上述百分比津貼金額的輪值工作。

第九章 同等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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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同等學歷

一、為進入本法律所規定的職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視軸矯正及圖示記錄職務範疇的診療專業範疇學歷可等同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相關學歷。*

二、同等學歷的授予取決於通過考試,並須經衛生局局長批示為之。

三、為審議同等學歷的卷宗,包括上款規定的考試,在衛生局設立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四、在例外情況下,只要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重大利益,經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事先進行履歷分析及提出具理據的建議,對證明有能力從事診療技術員專業職務的具科學、學術或專業資歷者,可由衛生局局長發出批示,豁免其考試而授予其診療技術範疇的同等學歷。

五、獲授予同等學歷者將獲發證明書。

六、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以及申請書、考試的安排及證書的式樣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十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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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已展開的開考

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及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所作的任用。

第二十四條
轉入的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範疇的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取得同等學歷的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載職程中與其原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上款所指學歷要件的編制內診療技術員,只要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所載的五個項目合共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同樣適用上款的規定。

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以上兩款所指條件的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轉入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三所載職程中與其原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其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四、處於上款所指情況的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內容包括執行經清晰指引的本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規定的科學技術性質的職務。

五、本法律中有關晉階、晉級、開考、工作制度、專業培訓及津貼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處於第三款所指情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診療技術員。

六、編制內的診療技術員一旦取得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在本法律附件表二所載的五個項目合共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可向衛生局局長申請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載職程中相應的職級及職階。

七、在本法律生效之日,正在擔任職務及為轉入診療技術員職程新職級而申請授予診療技術的同等學歷的編制內診療技術員,獲豁免考試,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具職權對該等人士所擁有的學歷及專業資歷進行特別審查,以便授予同等學歷。

第二十五條
轉入的規則

二級診療技術員、一級診療技術員、首席診療技術員及特級診療技術員,按不同情況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或表三所載的二等診療技術員、一等診療技術員、首席診療技術員、顧問診療技術員或特級診療技術員的新職級。

第二十六條
處於職程頂點的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處於原職程最高職階的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範疇的診療技術員,有權將在所處職階及職級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計入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二、上款所指人員根據本法律所定晉級及晉階的規則,轉入相對應的職級及職階。

三、按上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二十七條
運動學範疇、核放射範疇及營養範疇的診療技術員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轉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的條件的運動學範疇、核放射範疇及營養範疇的編制內診療技術員,一旦根據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所載的五個項目共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可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職程中與其原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其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上款所指條件的運動學範疇、核放射範疇及營養範疇的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三所載的職程中與其原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其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診療技術員,倘在本法律生效兩年內取得運動學、核放射學或營養範疇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可向衛生局局長申請,以原有的職級及職階轉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中相應的職級及職階。

第二十八條
轉入的手續

轉入根據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十九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所指的轉入,經衛生局局長批准有關申請,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三、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轉入後的診療技術員在編制內的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連同工作表現評核亦將予以計算。

第三十條
編制外人員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適用於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診療技術員,而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上款所指的診療技術員在本法律生效兩年內投考編制內空缺的開考且合格獲進入有關空缺,其在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將予以計算。

三、上款所指的診療技術員如在有關開考中不及格,則維持原有狀況,直至有關合同終止。

第三十一條
現有個人勞動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及其續期,繼續受該等合同的原有條款規範。

二、經當事人建議並獲雙方同意,可選擇訂立受本法律規範的新個人勞動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而新訂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經分別考慮法定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件表一或表三所載的職程進程訂立,而工作人員原有的職級及職階維持不變。

五、如屬第二款所指的情況,其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新合同產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人員編制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載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附表的人員編制所指的衛生技術人員組別須自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內作出修訂。

第三十三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存有的可動用資金承擔。當有需要時,由財政局動用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三十四條
廢止

廢止七月三十一日第10/95/M號法律

第三十五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轉入及第三十條所指的修改而出現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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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所指者) 診療技術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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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715 735
4 顧問診療技術員 625 645 665 685
3 首席診療技術員 560 580 600
2 一等診療技術員 495 515 535
1 二等診療技術員 430 450 470

表二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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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1 2 3 4 5
基礎診療技術課程 基礎後診療技術或衛生課程——最多為120分。 診療技術持續專業進修——最多以80分為限。 診療技術員職級 診療技術專業工作年數
分數 100 >3年但≦4年診療技術或衛生課程 120 每5小時計1分 二級 10 任職診療技術員工作每一整年計6分
>2年但≦3年診療技術或衛生課程 110 一級 20
>1年但≦2年診療技術或衛生課程 100 首席 25
=1年診療技術或衛生課程 80 特級 30
>6個月但<1年診療技術或衛生課程 40

表三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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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560 580 600 620
4 顧問診療技術員 505 525 545
3 首席診療技術員 450 470 490
2 一等診療技術員 400 420 440
1 二等診療技術員 350 370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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