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20號法律

第8/2020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020年5月25日
《第7/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5月15日通過,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5月1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20年5月2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7/2008號法律

編輯

第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條及第八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三條
於休息日工作

一、〔……〕

二、僱員如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提供工作,則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以及有以下權利,但不妨礙第八款規定的適用:

(一)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二)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三、為適用上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僱員收取一日基本報酬或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以及享受該補償休息時間的具體日期,均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屬第四款所指的情況,須備有可證明僱員自願在每週休息日工作的紀錄。

七、屬本條所指的由僱主指定補償休息時間的具體日期的情況,該日期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八、如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的補償休息時間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

第四十五條
於強制性假日工作

一、〔……〕

二、僱員如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提供工作,則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個月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以及有以下權利,但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一)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二)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三、為適用上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僱員收取一日基本報酬或享受一日補償休假,以及享受該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均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

四、屬本條所指的由僱主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的情況,該日期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五、如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所指的補償休假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

第五十條
缺勤種類

一、〔……〕

二、〔……〕

(一)〔……〕

(二)〔……〕

(三)因收養而缺勤兩個工作日;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三、〔……〕

四、〔……〕

第五十四條
產假期間

一、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七十日產假。

二、上款所規定的七十日產假,其中六十三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日數可由女性僱員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

三、〔……〕

四、〔……〕

五、〔……〕

(一)如誕下死嬰,享有七十日的產假;

(二)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的情況,視乎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及根據具適當證明的醫生建議,享有至少二十一日至最多七十日的產假。

六、如活產嬰兒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則該產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十日,且須保證該女性僱員至少享有總數為七十日的產假。

七、〔……〕

第五十六條
女性僱員的保障

一、〔……〕

二、〔……〕

三、違反上款規定的僱主,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七十日基本報酬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

四、〔……〕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二、〔……〕

三、〔……〕

四、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二萬一千元。

五、〔……〕

六、〔……〕

七、〔……〕

第八十五條
輕微違反

一、〔……〕

(一)〔……〕

(二)〔……〕

(三)〔……〕

(四)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五十六-A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規定,全部或部分否定享受產假或侍產假的權利;

(五)〔……〕

(六)〔……〕

二、〔……〕

(一)〔……〕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A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全部或部分否定休息的權利;

(三)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六-B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履行於產假或侍產假期間支付報酬的義務;

(四)〔……〕

三、〔……〕

(一)〔……〕

(二)不遵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十條規定的報酬計算規則;

(三)〔……〕

(四)〔……〕

(五)〔……〕」


第二條 增加第7/2008號法律的條文

編輯

在第7/2008號法律內增加第四十二-A條、第五十六-A條及第五十六-B條,內容如下:

第四十二-A條
重疊的補償

一、如上條規定的有薪休息時間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則重疊的假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僱員享受上條第一款所指的有薪休息時間。

二、上款規定不妨礙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適用。

第五十六-A條
侍產假期間

一、男性僱員有權因成為父親而享受五個工作日侍產假。

二、上款規定的侍產假,男性僱員可連續或間斷地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

三、男性僱員須將嬰兒出生的事實儘早通知僱主;如其擬在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前的期間內享受部分侍產假,則至少須提前五日通知僱主,或如屬不可預見的情況,則須儘早通知僱主。

四、除上款所指的通知外,男性僱員還須向僱主提交下列任一文件以證明支持其享受侍產假的事實:

(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嬰兒出生證明;

(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執照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

五、如男性僱員未能提交上款所指的證明文件,則可遞交其他證明文件,只要僱主接受其足以證明支持享受侍產假的事實。

六、在下列情況下,男性僱員亦有權於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享有侍產假,且須按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向僱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嬰兒出生時已死亡;

(二)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

七、如男性僱員未按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僱主無須給予其侍產假。

第五十六-B條
侍產假的報酬

一、在嬰兒出生之日或上條第六款所指事實發生之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男性僱員,有權收取侍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在享受侍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方滿一年的男性僱員,有權收取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在享受的侍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三、侍產假期間的報酬,按男性僱員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的相同期間及方式支付。」


第三條 增加第7/2008號法律的章節

編輯

在第7/2008號法律第四章內增加第八節,標題為「侍產假」,並由第五十六-A條及第五十六-B條組成。

第四條 過渡規定

編輯

一、如屬本法律生效後三年內分娩或出現經本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情況,且發生上述事實時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女性僱員,僱主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其支付產假報酬的日數至少應為五十六日,但如屬第五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按上款規定實際支付的產假報酬與相關女性僱員在本法律生效後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權取得的產假報酬之間的差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發放產假報酬補貼,有關補貼的上限為十四日基本報酬。

三、上款所指的產假報酬補貼的申請和發放程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四、僱主不得因女性僱員獲發放產假報酬補貼而降低或取消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

五、如本法律生效後三年內出現經本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二)項的情況,且事實發生時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女性僱員所享有的產假日數少於五十六日,則不適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六、本條規定的產假報酬補貼措施在第一款規定的三年期間屆滿後進行檢討。

第五條 在時間上的適用

編輯

一、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其生效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協議;但此前的事實效力或狀況已結束的情況除外。

二、於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合同條款,如為本法律所不容許者,自動被本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取代。

三、本法律規定的處罰制度,適用於其生效後作出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重新公佈

編輯

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須以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7/2008號法律的全文,並須藉必要的取代、刪除或增加條文方式,將第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法律及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加入適當位置。

第七條 生效

編輯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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