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制定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賀一誠 2020年3月24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效期:2020年3月2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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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及(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零時起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所有在入境前十四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停止所有澳門國際機場的轉機服務。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一)項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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