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24號法律
第9/2024號法律 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 2024年5月27日 |
經重新公布的第4/1999號法律 |
《第9/2024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4年5月21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4年5月24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4年5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4/1999號法律
編輯經第9/2001號法律修改的第4/1999號法律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八A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標的本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以及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三款(一)項至(五)項及(七)項規定的宣誓人的宣誓事宜。
第二條
定義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宣誓」:是指宣誓人按其所擔任的職務,根據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列的誓詞以公開及親身方式或以簽署聲明方式作出誓言;
(二)「宣誓人」:是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宣誓的方式及時間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檢察官須於就職時以公開及親身方式宣誓,且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附件所列的相關誓詞。
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須於接受職務時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為此須提交由其簽署的載有附件所列相關誓詞的聲明書。
三、宣誓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如屬第一款所指的人士,可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行作出決定。
四、宣誓的時間:
(一)〔原第三款(一)項〕
(二)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及行政會委員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原第三款(三)項〕
(四)法官及檢察官的宣誓時間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訂定;
(五)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訂定。
第五條
拒絕宣誓一、須依據本法律宣誓而拒絕宣誓者,即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宣誓人故意作出下列任一行為,亦視為拒絕宣誓:
(一)宣讀與附件所列相關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尤其是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詞的字句;
(二)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尤其是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
第八條
主持及監誓一、〔……〕
二、〔……〕
三、〔……〕
四、〔……〕
五、〔……〕
六、由下列人士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尤其是不出現第五條規定的情況:
(一)如屬以上數款所指的人士,由主持及監誓人;
(二)如屬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第八A條
領誓一、如屬以公開及親身方式宣誓且多於一名宣誓人時,須設有領誓人。
二、〔……〕
三、〔……〕
四、〔……〕」
第二條 修改第4/1999號法律的附件
編輯第4/1999號法律的附件修改如下:
「
附件
[第二條(一)項所指者]
就職宣誓誓詞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第三條 修改表述
編輯修改第4/1999號法律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第八條第三款所表述的「entidades」改為「individualidades」;
(二)附件第一款所表述的「investido」、「honesto」及「dedicado」分別改為「investido/a」、「honesto/a」及「dedicado/a」。
第四條 重新公佈
編輯經引入第9/2001號法律及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後,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佈第4/1999號法律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第五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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