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別一
臣聞為治有先後,有本末,向之所論者,當今之所宜先,而為治之大凡也。若夫事之利害,計之得失,臣請得列而言之。蓋其總四,其別十七。一曰課百官,二曰安萬民,三曰厚貨財,四曰訓兵旅。課百官者,其別有六。一曰厲法禁。
昔者聖人制為刑賞,知天下之樂乎賞而畏乎刑也,是故施其所樂者,自下而上。民有一介之善,不終朝而賞隨之,是以下之為善者,足以知其無有不賞也。施其所畏者,自上而下。公卿大臣有毫髮之罪,不終朝而罰隨之,是以上之為不善者,亦足以知其無有不罰也。《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夫天下之所謂權豪貴顯而難令者,此乃聖人之所藉以徇天下也。舜誅四兇而天下服,何也?此四族者,天下之大族也。夫惟聖人為能擊天下之大族,以服小民之心,故其刑罰至於措而不用。
周之衰也,商鞅、韓非峻刑酷法,以督責天下。然其所以為得者,用法始於貴戚大臣,而後及於疏賤,故能以其國霸。由此觀之,商鞅、韓非之刑法,非舜之刑,而所以用刑者,舜之術也。後之庸人,不深原其本末,而猥以舜之用刑之術,與商鞅、韓非同類而棄之。法禁之不行,奸宄之不止,由此其故也。
今州縣之吏,受賕而鬻獄,其罪至於除名,而其官不足以贖,則至於嬰木索,受笞箠,此亦天下之至辱也。而士大夫或冒行之。何者?其心有所不服也。今夫大吏之為不善,非特簿書米鹽出入之間也,其位愈尊,則其所害愈大;其權愈重,則其下愈不敢言。幸而有不畏強禦之士,出力而排之,又幸而不為上下之所抑,以遂成其罪,則其官之所減者,至於罰金,蓋無幾矣。夫過惡暴著於天下,而罰不傷其毫毛;鹵莽於公卿之間,而纖悉於州縣之小吏。用法如此,宜其天下之不心服也。用法而不服其心,雖刀鋸斧鋮,猶將有所不避,而況於木索、笞箠哉!
方今法令至繁,觀其所以堤防之具,一舉足且入其中,而大吏犯之,不至於可畏,其故何也?天下之議者曰:古者之制,「刑不上大夫,」大臣不可以法加也。嗟夫!「刑不上大夫」者,豈曰大夫以上有罪而不刑歟?古之人君,責其公卿大臣至重,而待其士庶人至輕也。責之至重,故其所以約束之者愈寬;待之至輕,故其所堤防之者甚密。夫所貴乎大臣者,惟不待約束,而後免於罪戾也。是故約束愈寬,而大臣益以畏法。何者?其心以為人君之不我疑而不忍欺也。茍幸其不疑而輕犯法,則固已不容於誅矣。故夫大夫以上有罪,不從於訊鞫論報,如士庶人之法。斯以為「刑不上大夫」而已矣。
天下之吏,自一命以上,其蒞官臨民茍有罪,皆書於其所謂歷者,而至於館閣之臣出為郡縣者,則遂罷去。此真聖人之意,欲有以重責之也。奈何其與士庶人較罪之輕重,而又以其爵減耶?夫律,有罪而得以首免者,所以開盜賊小人自新之途。而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是以盜賊小人待之歟?天下惟其無罪也,是以罰不可得而加。如知其有罪而特免其罰,則何以令天下?今夫大臣有不法,或者既已舉之,而詔曰勿推,此何為者也?聖人為天下,豈容有此曖昧而不決?故曰:厲法禁自大臣始,則小臣不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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