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301號

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301號——目標成本法
財會〔2017〕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9月29日
有效期:2017年9月29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目標成本法,是指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目標售價和目標利潤為基礎確定產品的目標成本,從產品設計階段開始,通過各部門、各環節乃至與供應商的通力合作,共同實現目標成本的成本管理方法。

第二條 目標成本法一般適用於製造業企業成本管理,也可在物流、建築、服務等行業應用。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編輯

第三條 企業應用目標成本法,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300號——成本管理》中對應用環境的一般要求。

第四條 企業應用目標成本法,要求處於比較成熟的買方市場環境,且產品的設計、性能、質量、價值等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多樣化特徵。

第五條 企業應以創造和提升客戶價值為前提,以成本降低或成本優化為主要手段,謀求競爭中的成本優勢,保證目標利潤的實現。

第六條 企業應成立由研究與開發、工程、供應、生產、營銷、財務、信息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跨部門團隊,負責目標成本的制定、計劃、分解、下達與考核,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有效協調有關部門之間的分工與合作。

第七條 企業能及時、準確取得目標成本計算所需的產品售價、成本、利潤以及性能、質量、工藝、流程、技術等方面各類財務和非財務信息。

第三章 應用程序 編輯

第八條 應用目標成本法一般需經過目標成本的設定、分解、達成到再設定、再分解、再達成多重循環,以持續改進產品方案。

企業應用目標成本法,一般按照確定應用對象、成立跨部門團隊、收集相關信息、計算市場容許成本、設定目標成本、分解可實現目標成本、落實目標成本責任、考核成本管理業績以及持續改善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目標成本法的應用目標及其應用環境和條 件,綜合考慮產品的產銷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確定應用對象。

企業一般應將擬開發的新產品作為目標成本法的應用對象,或選擇那些功能與設計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產銷量較大且處於虧損狀態或盈利水平較低、對企業經營業績具有重大影響的老產品作為目標成本法的應用對象。

第十條 企業負責目標成本管理的跨部門團隊之下,可以建立成本規劃、成本設計、成本確認、成本實施等小組,各小組根據管理層授權協同合作完成相關工作。

成本規劃小組由業務及財務人員組成,負責設定目標利潤,制定新產品開發或老產品改進方針,考慮目標成本等。該小組的職責主要是收集相關信息、計算市場驅動產品成本等。

成本設計小組由技術及財務人員組成,負責確定產品的技術性能、規格,負責對比各種成本因素,考慮價值工程,進行設計圖上成本降低或成本優化的預演等。該小組的職責主要是可實現目標成本的設定和分解等。

成本確認小組由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及財務人員組成,負責分析設計方案或試製品評價的結果,確認目標成本,進行生產準備、設備投資等。該小組的職責主要是可實現目標成本設定與分解的評價和確認等。

成本實施小組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組成,負責確認實現成本策劃的各種措施,分析成本控制中出現的差異,並提出對策,對整個生產過程進行分析、評價等。該小組的職責主要是落實目標成本責任、考核成本管理業績等。

第十一條 目標成本法的應用需要企業研究與開發、工程、供應、生產、營銷、財務和信息等部門收集與應用對象相關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包括:

(一)產品成本構成及料、工、費等財務和非財務信息;

(二)產品功能及其設計、生產流程與工藝等技術信息;

(三)材料的主要供應商、供求狀況、市場價格及其變動趨勢等信息;

(四)產品的主要消費者群體、分銷方式和渠道、市場價格及其變動趨勢等信息;

(五)本企業及同行業標杆企業產品盈利水平等信息;

(六)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市場容許成本,是指目標售價減去目標利潤之後的餘額。

目標售價的設定應綜合考慮客戶感知的產品價值、競爭產品的預期相對功能和售價,以及企業針對該產品的戰略目標等因素。

目標利潤的設定應綜合考慮利潤預期、歷史數據、競爭地位分析等因素。

第十三條 企業應將容許成本與新產品設計成本或老產品當前成本進行比較,確定差異及成因,設定可實現的目標成本。

企業一般採取價值工程、拆裝分析、流程再造、全面質量管理、供應鏈全程成本管理等措施和手段,尋求消除當前成本或設計成本偏離容許成本差異的措施,使容許成本轉化為可實現的目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應按主要功能對可實現的目標成本進行分解,確定產品所包含的每一零部件的目標成本。在分解時,首先應確定主要功能的目標成本,然後尋求實現這種功能的方法,並把主要功能和主要功能級的目標成本分配給零部件,形成零部件級目標成本。同時,企業應將零部件級目標成本轉化為供應商的目標售價。

第十五條 企業應將設定的可實現目標成本、功能級目標成本、零部件級目標成本和供應商目標售價進一步量化為可控制的財務和非財務指標,落實到各責任中心,形成各責任中心的責任成本和成本控制標準,並輔之以相應的權限,將達成的可實現目標成本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企業應依據各責任中心的責任成本和成本控制標準,按照業績考核制度和辦法,定期進行成本管理業績的考核與評價,為各責任中心和人員的激勵奠定基礎。

第十七條 企業應定期將產品實際成本與設定的可實現目標成本進行對比,確定其差異及其性質,分析差異的成因,提出消除各種重要不利差異的可行途徑和措施,進行可實現目標成本的重新設定、再達成,推動成本管理的持續優化。

第四章 工具方法評價 編輯

第十八條 目標成本法的主要優點是:一是突出從原材料到產品出貨全過程成本管理,有助於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強調產品壽命周期成本的全過程和全員管理,有助於提高客戶價值和產品市場競爭力;三是謀求成本規劃與利潤規劃活動的有機統一,有助於提升產品的綜合競爭力。

第十九條 目標成本法的主要缺點是:其應用不僅要求企業具有各類所需要的人才,更需要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通力合作,管理水平要求較高。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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