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700號

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700號——風險管理
財會〔2018〕2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8月17日
有效期:2018年8月17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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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風險管理,推動相關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在風險管理領域的有效應用,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風險管理,是指企業為實現風險管理目標,對企業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等管理活動的過程。企業風險,是指對企業的戰略與經營目標實現產生影響的不確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風險管理並不能替代內部控制。

第三條 企業進行風險管理,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融合性原則。企業風險管理應與企業的戰略設定、經營管理與業務流程相結合。

(二)全面性原則。企業風險管理應覆蓋企業所有的風險類型、業務流程、操作環節和管理層級與環節。

(三)重要性原則。企業應對風險進行評價,確定需要進行重點管理的風險,並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測,及時識別、應對。

(四)平衡性原則。企業應權衡風險與回報、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係。

第四條 企業可根據風險的來源、影響、性質、責任主體等不同標準,建立符合風險管理需要的,滿足系統性、完整性、層次性、可操作性、可擴展性等要求的風險分類框架。

第五條 風險管理領域應用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一般包括風險矩陣、風險清單等。

企業可結合自身的風險管理目標和實際情況,單獨或綜合應用不同風險管理工具方法。

第二章 應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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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應強化風險管理意識,形成與本企業經營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理念,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風險管理培訓、傳達、監督和激勵約束機制,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風險管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業務部門、風險管理責任部門等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建立風險管理決策、執行、監督與評價等職能既相互分離與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能夠涵蓋風險管理主要環節的風險管理制度體系。通常包括風險管理決策制度、風險識別與評估制度、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應急處理制度、風險管理評價制度、風險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九條 企業應加強信息技術在風險管理中的應用,建立與業務財務相融合的信息系統。

第三章 應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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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應用風險管理工具方法,一般按照設定目標,識別和分析風險,對風險進行檢測、預警和應對,溝通風險信息,考核和評價風險管理等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風險管理目標是在確定企業風險偏好的基礎上,將企業的總體風險和主要風險控制在企業風險容忍度範圍之內。

風險偏好,是指企業願意承擔的風險及相應的風險水平;風險容忍度,是指企業在風險偏好的基礎上,設定的風險管理目標值的可容忍波動範圍。

第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形成機制,識別可能影響風險管理目標實現的內外部風險因素和風險事項。

第十三條 企業應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對風險成因和特徵、風險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對目標影響程度和可能持續的時間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 企業應在風險評價的基礎上,針對需重點關注的風險,設置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對風險的狀況進行監測,並通過將指標值與預警臨界值的比較,識別預警信號,並進行預警分級。

第十五條 企業應針對已發生的風險或已超過監測預警臨界值的風險,採取風險接受、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分擔、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降低等策略,把風險控制在風險容忍度之內。

第十六條 企業應在企業內部各管理層級、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傳遞和反饋風險管理各環節的相關信息。

企業應建立風險管理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的內容、對象、頻率和路徑。

第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管理職責設置風險管理考核指標,並納入企業績效管理,建立明確的、權責利相結合的獎懲制度,以保證風險管理活動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風險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考核,形成考核結論並出具考核報告,及時報送企業管理層和績效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企業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制度、工具方法和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評價,識別是否存在重大風險管理缺陷,形成評價結論並出具評價報告。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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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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