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3號

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3號——行政事業單位
財會〔2018〕3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12月27日
有效期:2018年12月27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管理會計工作,提升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管理績效和公共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各級各類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等。行政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指引。

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會計應用主體應視管理決策主體確定,可以是單位整體,也可以是內設部門或內設機構,還可以是重大的專項活動和具體項目。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會計基本指引》的一般規定應用管理會計,併兼顧公平和效率、公益性和經濟性,實現長期性和短期性、相關性和重要性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規劃、決策、控制、評價活動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企業相關管理會計應用指引,在戰略管理、預算管理、成本管理、績效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綜合應用管理會計工具方法,推動行政任務完成和事業發展規劃實現。

事業單位在進行規劃、決策、控制、評價活動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企業投融資管理、營運管理等相關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綜合運用相關管理會計工具方法。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編輯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充分了解外部環境、優化內部環境。

行政事業單位外部環境主要包括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市場資源配置、行業發展趨勢等因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環境主要包括與管理會計建設和實施有關的文化環境、組織環境、制度環境、信息系統等。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營造管理會計應用的文化環境,包括樹立管理會計理念、培養管理會計應用意識、全員參與和支持管理會計的應用等。

第七條 有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業務規模和管理需求構建管理會計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預決算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績效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管理需要編制管理會計報告,並按分層分類管理或垂直管理模式從下向上報送管理會計報告,以提供決策和管理支持。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會計報告的流程,可參照《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各級各類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等。行政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指引。

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會計應用主體應視管理決策主體確定,可以是單位整體,也可以是內設部門或內設機構,還可以是重大的專項活動和具體項目。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會計基本指引》的一般規定應用管理會計,併兼顧公平和效率、公益性和經濟性,實現長期性和短期性、相關性和重要性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規劃、決策、控制、評價活動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企業相關管理會計應用指引,在戰略管理、預算管理、成本管理、績效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綜合應用管理會計工具方法,推動行政任務完成和事業發展規劃實現。

事業單位在進行規劃、決策、控制、評價活動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企業投融資管理、營運管理等相關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綜合運用相關管理會計工具方法。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編輯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充分了解外部環境、優化內部環境。

行政事業單位外部環境主要包括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市場資源配置、行業發展趨勢等因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環境主要包括與管理會計建設和實施有關的文化環境、組織環境、制度環境、信息系統等。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營造管理會計應用的文化環境,包括樹立管理會計理念、培養管理會計應用意識、全員參與和支持管理會計的應用等。

第七條 有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業務規模和管理需求構建管理會計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預決算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績效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管理需要編制管理會計報告,並按分層分類管理或垂直管理模式從下向上報送管理會計報告,以提供決策和管理支持。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會計報告的流程,可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1號——企業管理會計報告》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利用有效的信息技術手段,整合和優化管理會計工作流程,實施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促進業務系統和財務系統的有機融合,為單位的管理決策提供信息支持。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可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2號——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戰略管理 編輯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制定和實施單位長期發展目標、中長期行政事業規劃、中長期重大任務、重要改革和政策過程中,可應用戰略地圖等工具方法。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戰略管理中應用戰略地圖時,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101號——戰略地圖》的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設計戰略地圖時,應考慮行政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行政事業任務和職能、使命、願景等,確定戰略目標,作為戰略地圖的起點。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繪製戰略地圖時,可根據單位的特點和管理需要確定業務效果、服務對象、內部業務流程、學習與成長四個維度的名稱和內容,各個維度的戰略主題和績效指標應與績效管理相銜接。

在業務效果維度,行政事業單位戰略主題應綜合考慮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目標、社會目標、生態目標等特點,從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確定戰略主題。

在服務對象維度,行政事業單位應考慮現有的服務對象和發展趨勢,從產品(或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確定、調整服務對象與社會價值定位。

在內部業務流程維度,行政事業單位應梳理業務活動流程和關鍵環節,從改善運營管理流程、預算管理流程、服務對象管理流程、遵循法規等方面確定戰略主題。

在學習與成長維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分析現有人力資本、組織文化等無形資源的作用,識別學習與成長的關鍵驅動因素,從人才培養與晉升、信息資本和組織資本等方面確定戰略主題。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編輯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行政事業單位應整合應用預算與其他領域管理會計工具方法,提升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200號——預算管理》等相關指引的一般要求。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除了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200號——預算管理》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考核應用程序外,還應包括決算分析和評價程序。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已批准的預算和績效目標,實施動態監控,及時發現執行差異,提出糾正偏差的措施,並對較大的調整變化,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管理中,應將決算和績效結果作為編制以後年度預算的依據和重要參考變量,包括決算編制、決算分析、決算評價和績效評價。

(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作為預算執行結果的反映,應嚴格按照預算法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規定進行編制。

(二)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決算分析工作,對各項收支的預決算差異和項目績效目標與績效結果的差異進行比較,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並提出應對和解決措施。決算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比較分析法、趨勢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結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決算評價工作,設置決算評價指標,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績效評價。決算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橫向比較法、縱向比較法、對標法等。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編輯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成本管理可應用標準成本法、作業成本法、完全成本法等工具方法。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用標準成本法、作業成本法等工具方法,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302號——標準成本法》《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304號——作業成本法》等相關指引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成本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成本費用相關原始記錄,加強和完善成本數據的收集、記錄、傳遞、匯總和整理等基礎工作,為成本管理提供必要的數據基礎。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對經常性項目制定成本目標、並進行成本分析、控制和考核時,可選用標準成本法。

行政事業單位應用標準成本法,可根據有關法規制度和定員定額標準,並按照行政事業單位的成本內容分類分項制定標準成本。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對業務複雜、間接費用比重較大的項目進行成本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時,可選用作業成本法。

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的業務流程識別作業,可以是某項(類)業務(或活動)、某個流程、某個環節等。

行政事業單位在應用作業成本法時,應確立成本目標並構建適合的作業成本模型,並通過管理會計信息系統收集關鍵的成本數據和財務信息。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核算單位整體、主要業務活動、責任中心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時,可應用完全成本法。

完全成本法,是指對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業務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一種工具方法。行政事業單位應用完全成本應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成本對象,直接費用和分攤的間接費用匯總計算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編輯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績效管理可應用關鍵業績指標法、平衡計分卡等工具方法。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不同性質、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單位整體、內部部門、業務活動和人員進行績效管理,可應用關鍵業績指標法。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規定選用通用的、共性的績效指標體系,也可根據業務實際設計個性化的績效指標。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關鍵業績指標可分為結果類和動因類指標。

結果類指標是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產出和效果的指標,主要包括預決算差異率、投入產出比率、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可持續影響等綜合性指標。

動因類指標是反映行政事業單位關鍵驅動因素的指標,主要包括投入和過程類的指標,如單位產出(或產品)成本、產出(或產品)或服務提供量(或業務量)、質量及時效性等。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對單位整體、內部單位(或部門)、業務活動進行績效管理中可應用平衡計分卡。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用平衡計分卡應通過設置合理的指標和權重,實現短期與長期目標、財務目標和非財務目標、結果類指標與動因類指標的平衡。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從業務效果維度、服務對象維度、內部業務流程維度、學習與成長維度構建平衡計分卡指標體系,也可根據戰略目標和實際情況調整和修改四個維度的名稱和內容。

業務效果維度的指標應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綜合產出情況,兼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環保性,可以選擇收入支出比率、收入支出結構、預算執行情況、成本控制效果、資產管理、社會效益和社會責任、環境效益等方面的指標。

服務對象維度可以選擇服務對象的滿意度、服務質量、響應時間、公眾滿意度、業務量、被投訴次數、意見採納數量、信息公開數等方面的指標。

內部業務流程維度可以選擇運營能力、資產管理、服務提供時間效率、服務標準、技術創新、管理變革、法律遵循等方面的指標。

學習與成長維度可以選擇職工滿意度、職工培訓與發展、職工的能力與素質、信息建設、組織文化建設、領導力、組織發展等方面指標。

第七章 附則 編輯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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