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

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結算辦法 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
[65]糧財字第197號
1965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部

糧食部關於檢發

《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

的通知

[65]糧財字第197號

現行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自一九六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來,對促進糧油調撥任務的完成,保證供應,加強經濟核算起了一定作用。但由於情況的變化,現行辦法中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工作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今年四月,全國糧食財會工作會議上,進行了討論,九月間,草擬了具體改革辦法,徵求了各地意見。現隨文檢發《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一份,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對調撥作價中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根據國家規定,實行超產、超購糧油加價獎勵和統購糧食加價獎勵,支出的獎勵價款,在省間調撥時,都不計入調撥價內,一律按本通知附發的調撥作價辦法執行。這部分獎勵價款,在會計核算上作營業外支出項目單獨反映,由國家撥款。

二、 糧食部安排的省間議價糧油調撥,一律按本通知附發的調撥作價辦法執行。議價大於平價的差價,按上月(或上季)議價糧油進貨差價攤銷率計算。調運完了以後,按照實際調運數量,由發貨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與收貨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採用匯兌方式直接辦理差價結算。

糧食部安排的省間議價糧油指標劃轉的差價計算和結算,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三、 糧食部規定的省間調撥糧油質量標準、等級差價,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規定的標準不一致,而發生的差價損失和差價收入,在會議核算上,發貨單位不另作處理,即按糧食部規定的標準計算的實際結算收入,列內部供應收入核算,因此而影響盈虧時,可在財務情況分析中加以說明。

四、 發貨明細表各欄必須認真填寫。目前有不少發貨單位對作價根據空置不填,收貨單位無法審核。要求各發貨單位填製發貨明細表時,務必在記事欄詳細填寫價格、經營費用等數字,加以說明。新印發貨明細表時,可將發貨方托收的「單價」欄,分成「價格」和「經營費用」兩欄。

五、 天津市糧食局所屬單位與各省之間的糧油調撥作價,一律按本通知附發的調撥作價辦法的規定辦理;與省內的糧油調撥作價,由河北省糧食廳規定。

六、 本部(63)糧財字第53號通知檢發的《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63)糧財字第379號通知《關於糧食系統內部省、區、市間議價糧油調撥作價暫行規定》(63)糧財字第443號通知《關於議價糧油和統購糧油省間指標劃轉差價結算辦法》以及本部過去規定的省間糧油調撥作價與本通知附發的調撥作價辦法有牴觸的,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為了正確地貫徹執行調撥作價辦法,做好調撥作價工作,各級單位必須在黨政統一領導下,從整體利益出發,貫徹全國一盤棋的精神。發生問題要主動協商解決,不得因調撥作價雙方意見不一致,而影響調撥任務的完成。

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了統一全國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以促進糧油調撥任務的順利完成,保證供應,加強經濟核算,特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商業部門之間農產品調撥作價問題的指示精神,結合糧食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 糧油調撥作價工作,必須在各級黨政統一領導下,堅持政治掛帥,加強全局觀點,發揚協作精神,更好地完成調撥任務。

三、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商業部門之間農產品調撥作價問題的指示:「原則上要使產地和銷地都有適當的利潤,為了促進生產的發展,產地的利潤應當比銷地大一些。在經營某種農產品無利或者賠錢時,應當使產地商業部門能夠保本,虧損由銷地商業部門負擔」,並結合當前全國糧油經營情況,糧油調撥作價,一般地以調出省、區不賠錢為原則。

四、 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以下簡稱省間)糧油調撥,均按本辦法的規定作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以下簡稱省、區、市糧食廳、局)所屬單位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由省、區、市糧食廳、局參照本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自行規定,並報糧食部備案。

第二章 調撥價格的計算

五、 省間糧油調撥,按下列規定作價:

1. 調撥原糧、成品糧、薯類、油料,一律按發貨省「最後發貨地」的統購價加規定的經營費用進行作價。

麵粉調撥價,應包括加工環節交納的工商統一稅,不包括面袋價款。

2. 調撥食用油品和工業用油品,一律按發貨省「最後發貨地」的統銷價進行作價,不加經營費用。

有的地區工業用油品的統銷價,有批發價和零售價兩個價格的,一律按零售價格作價。

3. 調撥豆餅、油餅、糧食副產品和混合飼料,一律按發貨省「最後發貨地」的統銷價加規定的經營費用進行作價。

4. 根據國家規定,統購統銷價格調整時,從調整之日起,一律按調整後的價格作價。

六、 省間糧油調撥,應貫徹依質論價的原則。糧油質量標準和等級差價,一律執行糧食部的統一規定。有的品種糧食部尚未規定質量標準和等級差價的,按發貨省的規定執行。發貨省沒有規定的,按收貨省的規定執行。

七、 省間糧油調撥,在一個縣的範圍內有幾個「最後發貨地」,而各個「最後發貨地」同品種、同等級的糧油價格不同的,一律按縣城(即縣人委所在地)的價格計算。

八、 省間糧油調撥在「最後發貨地」沒有統購價(或統銷價)的,可以制定內部調撥專用統購價(或統銷價)。內部調撥專用統購價(或統銷價),由省、區、市糧食廳、局制定,報省、區、市人民委員會主管價格部門備案,專作為內部糧油調撥作價使用。內部調撥專用統購價(或統銷價)按下列順序依次制定:

1. 對外不掛牌價的,但有內部掌握的牌價,即按內部掌握的牌價,作為內部調撥專用價。

2. 原糧有統購價,而無成品糧統購價的,可由省、區、市糧食廳、局按照全省(區、市)情況統一制定成品糧調撥專用統購價。計算公式:

成品糧專用統購價=(原糧統購價+加工費-副產品收入)÷出品率。

麵粉專用統購價,除按上述公式計算作價外,再加麵粉加工環節應納的工商統一稅。

3. 原糧沒有統購價、油品沒有統銷價的,應根據糧油合理流向,參照附近地區的有關品種的價格,由省、區、市糧食廳、局統一制定。

九、 糧油調撥價格,一律按百市斤為單位,計算至元以下小數點兩位,第三位四捨五入。由於升降等級和水分雜質而增減價(有增價和減價的,應按相抵後的差額計算),亦計算至元以下小數點兩位,第三位四捨五入。例如:大米統購價每百市斤12.36元,應增價3%,則大米定等價每百市斤為12.73[12.36元×(1+3/100)=12.7308元]。

十、 省間糧食調撥應加的經營費用,由糧食部統一制定。一九六六年起執行的糧食經營費用如附表。

十一、 省間糧油調撥使用的麻袋、鐵桶、面袋的作價,按照糧食部《麻袋、鐵桶、面袋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糧油運輸損耗和費用負擔的劃分

十二、 省間糧油調撥發生的運輸損耗,在定額損耗以內的,由收貨單位負擔;超過定額損耗部分和撒漏、丟包、短件等損失,由收貨單位向承運部門的到站、港查明責任。如責任屬於承運部門的,由收貨單位負責向承運部門追賠;如責任屬於發貨單位的,由發貨單位負擔。

十三、 省間糧油調撥發生的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1. 以「最後發貨地」車船開動為分界線,在車船開動前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發貨單位負擔;自車船開動時起至收貨單位收清止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港務費等),均由收貨單位負擔。

應由收貨單位負擔的調撥運費,為了更好地促進合理運輸的開展,節約運費開支,收、發貨省應積極推行調撥運費定額包幹的辦法,按協定的固定調撥費用計算。

2. 發貨省因當地運力不足,需從其他地區調進車船支援完成外調任務時,其費用負擔的劃分:凡發貨省調進的車船,為了支援從產區運往「最後發貨地」在省內集並階段使用的,車船調進費用及返還費用,均由發貨單位負擔。為了支援從「最後發貨地」運往省外糧油任務使用的,車船調進費用及返還費用,均由收貨單位負擔。對於這項費用,調撥雙方另有協議的,可按雙方的協議辦理。

十四、 發貨單位裝車船使用的蓆子、草袋及附屬用品的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1. 使用新的蓆子、草袋,一律按原購價作價,由收貨單位負擔。

2. 使用舊而完整的蓆子、草袋一律按原購價的50%作價,由收貨單位負擔。

3. 使用殘破的蓆子、草袋和各種附屬用品,一律不作價,由發貨單位開支。

十五、 發貨單位必須保證將所發運的糧油鋪墊、苫蓋、包裝妥善,避免在運輸過程中損失。如因鋪墊、苫蓋、包裝不善,使糧油遭受損失時,應由發貨單位負責。如責任屬於承運部門的,應由收貨單位向承運部門按有關規定索賠。

第四章 中轉糧油的調撥作價

十六、 省間糧油調撥,須在調撥雙方省境以外改換運輸工具時,應委託承運部門辦理聯運。如不能聯運時,按兩次調撥處理,由中轉所在地的糧食部門(包括糧食部設立的轉運站和各省在省外設立的轉運站)辦理中轉工作。中轉的糧油調撥價,以不賠不賺的原則進行作價,包括:轉運站調入糧油(分具體品名)的平均進貨價加應負擔的運輸費用和辦理中轉業務而發生的經營管理費用。中轉地車船開動以後至收貨省的運輸費用由收費單位負擔,不計入中轉調撥價內。

十七、 中轉糧油調撥價,由轉運站提出方案,報經省、區、市糧食廳、局(糧食部設立的轉運站,由轉運站所在地的省、區、糧食廳、局)審查批准後執行,並通知有關收貨省、區、市糧食廳、局轉知收貨單位。

負責中轉的糧食部門,必須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降低中轉經營管理費用。

十八、 中轉地糧食部門應負擔的運輸損耗和費用,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轉運站調入糧油時,視同收貨單位處理;調出糧油時,視同發貨單位處理。

第五章 油料返餅的作價和費用負擔

十九、 省間油料調撥,實行油餅返還辦法的,油餅返還的調撥價,按油餅收貨省「最初收貨地」(指鐵道沿線車站、沿河碼頭等)的油餅統銷價作價。

二十、 返還的油餅,由油餅發貨省運到收貨省省境以內「最初收貨地」前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油餅發貨單位負擔;到達「最初收貨地」後的一切費用(包括到站調車費、卸車費、過磅費等),均由油餅收貨單位負擔。

第六章 其他規定

二十一、 本辦法所規定的「最後發貨地」,是指發貨省省境內最後集中裝運地,由此裝上火車、輪船、木船、汽車後,可直接運出省外而在發貨省省境以內不再改換運輸工具的地點。由交通和鐵道部門辦理聯運的糧油,即以聯運起點為「最後發貨地」。

二十二、 為了鼓勵發貨單位選擇經濟路線和廉價運輸工具,節約費用開支,凡有下列情況的,可作為特殊的「最後發貨地」,並以此進行作價和劃分費用負擔。特殊的「最後發貨地」的名單和流向,應由發貨省、區、市糧食廳、局通知有關收貨省糧食廳、局轉知收貨單位。

1. 內地的糧油集中到交通沿線發運,如「最後發貨地」有甲、乙兩處,均在一條交通線上,由內地到甲地的運雜費小於由內地到乙地的運雜費,但內地到甲地加甲地到乙地的運雜費總數大於由內地到乙地的運雜費時,則內地的糧油應集中到乙地發運,並以內地作為特殊的「最後發貨地」進行作價及劃分費用負擔。

2. 內地的糧油集中到交通沿線發運,如「最後發貨地」有甲乙兩處,分別在兩條交通線上,由內地到甲地的運雜費小於內地到乙地的運雜費,但內地加甲地到甲地到兩條線交叉點的運雜費總數大於由內地到乙地加乙地到兩條線交叉點的運雜費總數時,則內地的糧油應集中到乙地發運,並以內地作為特殊的「最後發貨地」進行作價和劃分費用負擔。

二十三、 本辦法適用於糧食部門經營的救災備荒種子省間調撥作價和省間糧食商業企業與國家糧油儲備庫之間、儲備庫與儲備庫之間的糧油調撥作價。

二十四、 本辦法調撥雙方均應共同遵守,嚴格執行。在執行中,認為需要改變調撥作價辦法的,必須層報糧食部批准。調撥雙方因作價意見分歧,應直接聯繫主動協商解決。經過協商確實解決不了的,層報上級聯繫解決。

為了密切調撥雙方關係,更好地執行調撥作價辦法,調撥雙方省、區、市糧食廳、局可以簽訂具體合同或協議下達執行。發貨省、區、市糧食廳、局對分地區、分品種的價格資料,應提供給有關收貨省、區、市糧食廳、局轉知所屬單位。按規定調整價格時,事前通知。

二十五、 本辦法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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