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7年10月1日(現行條文)
1998年10月1日
1998年10月21日
公布於民國87年10月21日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15630 號令
有效期:民國88年(1999年)1月26日至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1 日 制定19條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1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156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26 日施行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87)台經字第 60938 號令,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轉訂、確認、廢止、實施及推行事項。
  三、度量衡標準之劃一、建立、維持、供應、研究、實驗等之監督、實施及管理事項。
  四、度量衡器之型式認證、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五、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六、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七、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及資料之蒐集、供應事項。
  八、認證體系與產品標誌之建立、推行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第三條 (職務編制)

  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研考、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

  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有關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事項。

第六條 (局長、副局長之職務)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七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副組長四人,得由技正兼任;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二十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八人至十人,技正七十九人至八十五人,督導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技正二十八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百五十八人至一百六十六人,科員六十六人至七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十八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八條 (人事室職務、職掌)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會計室職務、職掌)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等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政風室職務、職掌)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等九職等至簡任等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各職稱人員之任用)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設置︵一︶)

  本局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局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三條 (委員會之設置︵二︶)

  本局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委員會、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及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委員會之設置︵三︶)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五條 (顧問之聘請)

  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之設置)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七條 (技術人員之聘用)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技術人員二十七人至四十人。
  前項技術人員由第七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第十八條 (辦事細則之擬訂)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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