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新界徙置區)修正規則

緊急(新界徙置區)修正規則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會同行政局
有效期:1956年6月19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制定。錄自華僑日報1957年《香港年鑑》。

緊急(新界徙置區)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六年緊急(新界徙置區)修正規則,並由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起付諸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四年甲第八三號公佈之一九五四年緊急(新界徙置區)規則(下稱原規則)第十四條(二)項末句「警察或」宇樣刪除。

第三條。原規則附表第二號撤消,易爲下文——附表第二號:

(一)居住許可証由處長書面授權專辦人員簽發。

(二)大窩口徙置區佔用地方照下表徵費——

佔地範圍(方尺計) 每季許可証費

一七六           五元

一七六至二二五       十元

二二六至三〇〇      十五元

三〇一至四〇〇      廿五元

四〇一至五〇〇      四五元

五〇一至八〇〇      七〇元

八〇一至一二〇〇    一五〇元

一二〇一至二〇〇〇   二〇〇元

二〇〇一至五〇〇〇   三〇〇元

每多三千方尺或其一部份二百元,地址由處長指定,包括教育與福利機構在內。

(三)上述費用按季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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