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辯真操

夫陳師鞠旅,列眾於場,謂之操練,爾等知之矣。殊不知教場操練,不過明金鼓號金,習射、打、擊、刺手藝之能。此等事不是在人家房門院墻內做得,故設教場操練之。平時在各歇家之時,若肯心心在當兵,起念一心,以殺賊為計,蓄養銳氣,修治軍裝,講明法令,通之以情,結之以心,何嘗不是操練也。

第二,循士情

主將常察士卒饑飽勞逸,強弱勇怯,材技動靜之情,使之依如父母。則和氣生,氣和則心齊。兵雖百萬,指呼如一人。

第三,公賞罰

凡賞罰,軍中要柄。如該賞者,即與。將領有不共戴天之恨,亦要錄賞,患難亦須扶持。如犯軍令,便是親子侄亦要依法施行,決不許報施恩仇。有此者以其所報之罪坐之。

第四,信口耳

發號施令,預先決定,不可臨時反復,使三軍疑惑。故雲:「將無還令。」還應行軍務,系有文字。事緩者,除通行揭示外,若值緊急軍機,雖有文字抄示不及者,主將門上掌號笛,各偏裨傳帶頭目,自百總以上,赴聽而諭。主將無定位。但凡臨時在本地方獨尊者,便是。如職位相等,則尊其老成年長者一人主之。掌號笛,各同僚、中軍、千、把、百旗總以上,俱赴其行,會計遵守。夫主將一人耳,車、步、騎官兵數萬,一句說話。如何傳得遍知?但主將號令,只傳偏裨。偏裨只傳中軍、千、把總,千、把總只傳百總,百總只傳旗總,旗總只傳隊總,隊總口授軍兵而止。須要傳說明白,叮嚀熟記。若一時聽記不全,還挨次再問所傳之人,若都問不明,再問主將,不許攙越推挨。若有得令不傳,傳到不遵,及與傳說不明,或忘記不來再問,以致誤事者,軍法重治。幹系偏裨者,事小則治其中軍官。其告示文字之類,亦要挨次抄傳,互相字字說明,以上二項,傳諭口令,抄謄文字,仍要一字一言,不許增減。及別添禍福之說,每傳畢,差巡視旗於街上,或歇家,喚二三個軍來問之,照不知條內,查治所由。

第五,一號令

軍中有主將(謂同在軍中之尊者,非大將也),而副將以上(非副總兵,乃一時同事位稍次者),輒出號令,乃改易旌旗軍號者,重治,若號令未便,須合改易者,先申主將。

第六,謹漏泄

凡承受到軍期密約號令,及關報賊情事宜文字,只可傳到將領等人員自知,常作提備,不許漏泄令眾人知之。如漏泄,致賊乘我者,軍法不貸。

第七,定軍禮

中軍、千總見本營主將,兩跪一揖,合營主將亦如之。路迎從便。別營主將官銜拜貼角門庭參,一跪兩揖,後堂傍坐待茶。

凡千總待中軍,以長官禮。閱人馬,則並坐於次。

凡把總見千總,平時兩揖一跪。入營奉臺上發放,則跪而聽之。私諭旁立受教,途遇本管千總,下馬拱立。遇合營千總,待如本管禮。路迎從便。遇別營千總,讓道立馬候過。

凡隊總之於旗總,旗總之於百總,平時與教場,俱照兵士之於隊總。其途遇本管俱下馬,倘見遲下馬稍誤,不必加罪,但終於下馬即已。非所管者,道旁側趨,不許抗禮。

凡議過禮節,定要遵行,諺雲:「軍中立草為標」。但一字一言出口,就是軍令,更易不得。雖卑如隊長,所管數人,既知惡屬下數人抗違不能行事,即知己身不可,又效屬下之人復抗在上頭目。夫軍機乃國家重務,情難掩法,敢有親識相容,故違明抗,容者犯者通以軍法重治。

第八,止驀越

隊總、旗總文移,只至千、把總。千、把總文移,只至營將。營將只至鎮、道、鎮、道轉達督、撫,督撫轉達兵部。偏裨以下,不許擅往都會,說人是非,逞己功勞,如有驀越各上司徑行者,查究參治。甚或有仍前結交京要,私寫揭貼,有所傾害人,遇調發臨敵騰布功罪者,訪出定行重治。明有天道,幽有鬼神,記不佑此奸心險行之徒。

第九,詳責成

凡責成之例,不拘平時臨陣。小而一切號令有違,作奸犯科,大而退縮,致誤軍機。管五名以上者,一名有犯,必連坐之。管二十名以上者,二名有犯,必連坐之。管六十名以上者,六名有犯。必連坐之。管百名以上者,十名有犯,必連坐之。管三百名以上者,二十名有犯,必連坐之,管一部以上者,五十名有犯,必連坐之。管三部以上者,一百五十名有犯,心連坐之。一萬名者,五百名有犯,必連坐之。若先呈舉者,免坐。至於賞亦如之。若逃去奸盜等事不詰首,疾病患難不報官,專罪隊總與同隊。甲兵器械損壞不充足,專罪旗總。武藝不精習,專責百總。號令不明通,專罪千,把總。所謂專者,特於此等人加重也,非是只罪此項人員,而本管大小頭目便不相幹。

第十,正名法

行伍既定,軍士與旗、隊總同宿歇一房者,立則傍立,坐則傍坐,所睡床炕,不拘方向。飲食之際,軍士候旗、隊總,旗、隊總務先取其次者,以成揖讓之風。凡有當行事體,軍士務聽旗、隊總言語,不許抗違。如旗、隊總有過,集本旗並一隊之人,合辭諫止。一次不聽,再諫。又不聽,三諫,稟百總知,若困諫止,旗、隊總既不知過,又計害軍士以圖報復者,軍士避之,不可與爭,只赴百總處告知。百總亦曉諭旗、隊總知過,再不知過,若與軍挾怨者,送把總處治。若軍士有小過,旗、隊總即時口責,三次不聽,先將令書供在桌上,無桌則懸於壁,命犯兵跪。旗、隊總立傍雲:「你這個人所為。今對號令某一款所犯相同,我念同歇處,恕你二次,你又不改,今照令書處治。」多不過五棍,不服者徑送本營將官處。凡軍士與不系本管旗、隊總同歇者,亦讓以兄長之禮。凡事遜避,不許沖犯。其餘則平處。系百總,則照旗總禮,百總與旗、隊總同居者,照依軍士共旗、隊總同住例。

第十一,連覺察

同隊之人,即不同住,同住之人,雖不同隊,務要互相覺察。彼此奸弊,三勸不改,即報在本管。如軍士犯法,報在隊總,隊總犯法,報在旗總。旗總犯法,報在百總之類。各先行量處,如處過不悛,報在營將,再處不悛,報在主將,必以軍法重治。

第十二,達士情

軍士若有公事、私事,緊急欲訴本管者,先與旗、隊總言之。徑赴應該千、把、百總處,門上即時放入,不許攔阻執辱。把、百總以下,不拘暮夜食寢之時,即穿衣領赴某衙門。或應自往者,諭其自往,務要耐煩待他。如或厭惡作性,不與他好好曉諭者,或被訪出或問本人得知,定將該管官記過類論。

第十三,清減

本管官剋減錢糧者,許本屬軍士及屬官告治,此不坐犯上之罪。若系責比武藝,督治遣過,因而懷狠或刁誣者,定以軍法從事。

第十四,分軍餉

軍士月糧賞賜出,先將數報知,即時委官。並請主將委官,監鏨包封。包刊印板一方,上書某月糧額該若干。每人以一分為耗,委官某人鏨銀二日內完足。請主將下教場,或在衙門,通候軍士集到,唱名給與。先取一封秤兌。如一封不足,則所包諸封,盡行算數倍償治罪。軍士已散到手,若復情願送人者,日後告狀亦不許扯引在內。如未散到手,而本管官私克,並不稟鏨包封而徑散者,通坐以邊海錢糧論,徑聽告理。

第十五,蘇勞役

凡軍中除教閱外,將領不得以無要緊事勞擾軍士,務令休息。即用一人,如勞自己一般。

第十六,戢濫差

凡軍稱曰軍士、戰士、力士、勇士、義士、士卒。夫必稱曰士者,所以貴之也。朝廷之命名貴士如此,所以望之出力疆場,衛國保民,其責非輕。今卻使之為轎夫廝役,以廝役待士,而欲其出死力,捐命禦寇,有是理哉?緣往曰責實未至,習弊成痼,恣人占用,迎送上司,無不安然順承。只恐結下怨狠,陰為訾害,未思將軍馬累壞失損,復失其心,萬一有事,不能戰禦,利害在誰。即使平日執持得罪於人,比敗軍失守之罪孰重?況主客將領既定,有雜流以供差用,復以何辭擅役軍伍,如有私情應迎送者,準於雜流內差撥。敢將編定戰兵擅遣差使迎送者,各以責成款內分數治罪。坐區副、參、遊、守、把等官,除正額應用人役外,凡守垛守墩遠哨守口之人,一名不許擅行差遣。凡各處公差人到,亦不許擅作威福,強取跟用。

今置差薄一扇,其頂缺帶糧不該輪差者,俱不必開。只將實在軍士,逐名一字平列,開在冊內。馬軍另為一起,步軍另為一起。該營自置票板一方,印刷差票,發各中軍提調收候。凡差一軍,必須填票一張,明註為某事見差某人。票收軍人之手,差註該簿之內,每半年查比外,仍聽不時調票查對。如票有而冊無,或票無而冊有者,俱系將領私用及賣放之弊,並不準作數。其軍士買票者,定從重懲治。補差如填某差而卻私用者,許各軍即時將票赴府陳告,定與查處。審出定將填票官識重治。本告免差半年,決不許各隊抽差,致亂行伍。違者,營將而下,通以軍法責究。

第十七,勵火兵

編過火兵,有能奮學武藝精熟者,升為戰兵。戰兵內懶惰不習武藝,號令生疏者,降改火兵。每季終次月初二日一考,平時聽各火兵自首,即與驗升。

第十八,恤病傷

凡軍士有疾病,同夥房即報本管隊總,隊總報旗總,同到歇處驗過,即報百總,徑赴本營將官並主將處報知,遣醫診看病形輕重。百總一面再報該管把總,把總報千總,千總報營將知會。所以百總即報主將者,蓋病人一時感患,立待救濟,若循資挨報七八處衙門,何時報達得遍也。凡報病者,不論大小衙門,啟閉冗暇,即時投入。如有把門人阻攔,及將官施行遲誤者,罪坐所由。報病遲過一日者,罪在報遲之官。若因遲報致病兵身死者,究其遲誤之人。

第十九,視病期

凡病兵初病者視之,以後在隊總,則時時著視。旗總則一日一看,百總則三日一看,把總則五日一看,千總則十日一看,營將每半月一看,主將惟看病重者存恤之。

第二十,戒居常

同夥住歇兵士,入晚則安眠靜睡,以養精神。不許枕上嘔吟唱曲,以耗精氣,勾惹淫念,鼓惑思鄉。仍輪流餵馬,務要勤起添草。白晝早起,梳洗畢,各團聚一處,將所給號令,逐款聽一識字人講說一遍。早飯畢,各出當差放馬買賣等事。午間休息,或坐或睡,務在安閑。日西,各於便處習學武藝,或學弓馬,或學披甲,至昏而止。每五日一次,將自己器械,應磨光者磨光,修利者修利,以上俱該管隊總、旗總督率行事,百總於磨器械之日一查。

第二十一,遵節制

軍中惟有號令。宋時人稱嶽忠武軍曰:「撼山易,撼嶽家軍難。」夫軍士一人,不過一百斤氣力,如何比山難撼?蓋山是土石,可以掘取鉆挖。軍士萬人一心,一個百斤力,萬個百萬力矣,如何撼得動。若人各一心,百萬之眾各是一個身子,即賊一個,便可沖動之。古者義勇武安王,即今天下廟中關王也。生前曾獨馬單刀於萬眾中斬顏良,正是顏良之兵人各一心也。或者又謂萬人各俱一個身,如何使得一心,要我一個身子,合得百萬斤力氣來,不亦難乎?是不然。你只看用人擡巨石大木,萬萬斤木石,用千數個人便能擡得來。蓋數千人雖是力在各人身上,而繩子扛子,則可均在眾人身上也。如今操練的賞罰號令節制規矩連坐之法,都是擡木石的繩扛一樣。

人人遵守號令,重如性命,死便就死,不敢違令,死於賊手,尚有優恤立廟祭祀,犯了軍法被殺,空喪了性命,又無前項許多恩典,人人只得揀著好處死。且與賊對敵,固恐殺死,所以怕他,卻不想見他走了,被他快馬趕來,卻也是死。走在水裏,不免淹死,山上跳下,不免跌死。但愚眾不怕死,只是怕賊,若將走了死的念頭,肯向前與他廝殺,殺他一個,做個好漢死,也報了我的仇恨,自然萬人一心,萬身一力。況爾輩與人爭競,一句一言,都要報復他,卻被賊殺來,不肯動手,與他一對,低頭聽他殺死,全不想我若殺死賊,賊必不能又殺我,有功生還,登時富貴,何等是好!爾輩愚人,何不肯萬眾一心,一齊殺賊?所謂天堂有路不肯往,地獄無門自撞入也。思之思之!今日號令,決要比嶽爺爺軍。又如一株大木,一塊大石,繩子扛子,不拘千萬人同擡,都要壓到肩頭上來,斷然不準你們人各異心,如往年兒戲也。

第二十二,思豢養

凡你們當兵之日,雖刮風下雨,袖手高坐,少不得行月二糧,這銀米都是官府征派地方百姓辦納來的。你在家那個不是耕種的百姓,你肯思量在家種田時辦納的苦楚艱難,即當思量今日食糧容易。又不用你耕種擔作,養了一年,不過望你一二陣殺勝。你不肯殺賊保障也,養你何用,就是軍法漏網,天也假手於人,定不放過騙食官糧之人也。

第二十三,稽功過

各營將立功過總薄一扇,每千各與一扇。凡遇百、旗、隊總及兵夫尋常勤勞,例如多差他行了幾十裏路,多差他幹了一件事,紀在功條一次。與人言語之爭,不至軍法處者,紀在過條一次。兵之功過,隊、旗總開送百總,轉送把總紀之。凡百、把、千總與中軍家丁、夜不收、雜流功過,俱營將紀之附於總薄。每積一季,聽吊查一次,類行賞罰。

第二十四,體初犯

官兵除犯有行營、野營、對陣、軍機、及謀逆、殺人、奸盜、詐偽、賭博等項軍情,不論初犯、二犯必行軍法外,其餘一切小過,並違犯新出號令,系平時操行者,初犯免究,二犯記過於薄,三犯方捆打。

第二十五,省己過

凡你們本為立功名報效而集。兵是殺賊的東西,賊是殺百姓的東西。百姓們豈是不要你們去殺賊,官府豈是好為作踐輕視你們,設使你們果肯殺賊,守軍法,不擾害地方,百姓如何不奉承?官府如何不愛重?只是你們到個地方,百姓不過怕賊搶擄,你們也曾搶擄;百姓怕賊焚毀,你們也曾焚毀;百姓怕賊殺,你們要討功也曾殺他。這百姓如何不避而遠之,如何不關門鎖戶?官府為爾糧餉千思百慮,東挪西處,日日只見運糧運草,及至敵人時,卻並不見你一人出力,只是任敵縱橫?官府如何不作踐?如何不惡棄也?今練之後,但凡軍行,必是依令擡營,一人不得攙越生事。詳見行營款內。

第二十六,勸涵忍

他人索我爭鬥,說是他人理短,亦好好避他,稟赴本管,轉達應該上司,定與處分得平。若與爭競,縱是軍士十分理長,先打軍士不忍之故,然後另與審處。若強買民物虧折價值等項,因而爭競者,不論曲直,只將軍士先處,然後聽有司剖斷。

第二十七,程逃故

凡遇有逃故,本伍即刻報隊總,隊總報旗總,旗總報百總,百總報把總,把總報千說,千總報哨將,即於本日開手本呈遞營將,一面行令該管隊伍,將故者一切衣裝財物點查,並身間有無銀兩,聽詳給付本主家屬。有敢剋留者,以軍法論。仍加倍追恤故軍之家。

第二十八,補軍限

凡遇事故頂補,每月初一、十五二次,呈送驗發。

第二十九,擬捕拘

各營官軍,有犯事同一起者,不許擅自拘捕問理。須呈本營將官,轉命投營取來。仍令各中軍官會問,通詳主將定奪,不許一營偏斷。違者察治。

第三十,明勾攝

軍衛有司提取官軍,一面留差人等候,一面呈請主將,酌量時勢緩急,事體輕重,摘發收問,如不詳請,而擅聽拘去者,同隊同夥,該管官員,把總以下通治。若已呈詳,而本總哨將不為留人轉詳,及遲延者,拿書手治罪。若差人強拿,不由分說者,先將此令與看。說之不聽,一面拘守,一面飛報主將收監,定以打擾軍政,阻撓練兵參治。

第三十一,申軍紀

平時恃強淩弱,酗酒忿爭,喧驟無禮,蹂取人果稼,作踐人廬器,分別輕重治之,貫耳遊營。姦淫人婦女,偷盜人財物,軍法示眾。以上有犯,但系同夥同隊之人有一舉首,余皆免罪。首者行賞,若互相容隱,同夥同隊之兵俱以軍法連坐。

第三十二,立逃約

凡募兵必取保結,若遇逃走,同隊之人各連坐。一半送監,一半保拿,革去月糧;一年不獲,原保人發哨;三年,本伍軍從重捆打,發落收伍,準支半糧,獲日乃復。

第三十三,究冒頂

凡冒兵頂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軍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將原雇之人分支一半。

第三十四,禁爭毆

自己軍士頭目,兩相鬥毆,不論曲直,各捆打,然後查其所由加治。若軍士與非管隊總,隊總與非管旗總、車正,旗總、車正與非管百總,百總與非管把總,把總與非管千總爭毆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後另剖曲直,若與本管爭毆者,以毆父母論,定行軍法從事。

第三十五,禁喧嘩

凡軍中要緊,第一件只是不許喧嘩說話。每遇動止進退,自有旗幟金鼓,若無令許說話,但開口者,著實重處。夜間尤是切禁。

第三十六,禁竊盜

自相竊盜者,不計物多少,在軍中以軍法從事。非出軍臨陣,自有常法。

第三十七,禁博奕

凡軍中除習武藝為戲不禁。若將條約隨俗改為唱曲,習學以相戲樂者,有賞。凡別項博戲,俱該禁止,違者照條治。

第三十八,禁妖妄

訛言誑惑,妄說陰陽卜筮,道釋鬼神,災詳禍福,搖動眾心者,重治。因而誤事者,軍法從事。

第三十九,禁乖異

凡將領官哨隊長,不相和協,傾陷妒忌,因而誤事者,軍法處之。商議兵機,務在平允,即時決定,違與執拗者處治。

第四十,嚴途令

凡軍士途遇文武大小官,俱下馬讓道。若在營中操練,奉金鼓號令者,一惟號令是聽,不必迴避。

第四十一,書器械

應有兵器,軍士配定隨身。雖一弓一箭,須書各行伍在上。或遺失易為檢給,或臨操易為辦賞。官器不必書名,以便更代者。

第四十二,整騎什

馬上鞍轡什伍,每一月營將點驗一次,千總點驗一次,把總點驗一次。每三操過,旗、隊總督查一次。仍須身率,以為士倡。況營將、千、把總各有坐馬,有家丁馬,百騎隊總各有騎馱馬,必照條約,先將己馬逐一點檢,然後方可責軍以不如式之罪。屬下有不自為倡率者,營將查出,輕則自行責治,扣廩糧處辦,重則解送主將重治。營將之馬,聽主將驗治。

第四十三,養戰馬

夫國之大事在戎,兵之馳騁在馬。西北原野,以馬為命,所賴不亦重乎?但馬之饑飽勞佚,濕燥疾病,有口無言,不能自白,必須在我領馬官軍,時其水草,適其性情,節其饑飽勞佚,加意調息。戢其蹄耳,習其馳逐,閑其進止,人馬相親,然後可使。鞍轡勒禦,必令全好,乏絕輒補。冬歸深廄,夏人涼廡。今者既無深廄涼廡,可不思所以處之乎?每於盛暑之時,務將馬匹拴系就陰所在。如城市無陰涼之隙,可牽於城外人家村落林木陰郁之所,與東西北三面城墻之下拴餵。盛寒則拴於南墻之外,向陽明與近人煙處,入夜將屜用肚帶縛在馬脊上遮冷,庶堪戰陣之用。但各該官軍率無敵愾之心,惟是養身之計,剋減草料,飲飼不時,再加差役繁多,以致馬匹損憊勞傷,不知臨時以何為命?況今降罰之例甚嚴,主將偏裨悉所不免,誠不可不嚴加稽考。各哨將置立等第循環文薄二本,將該管見在馬匹通行查出,逐一躬親驗選。其往時原以超上中下及下下五等比驗,近該本府操閱三屯標下軍馬,驗得各兵馬騾。如頭等之內,有十分膘壯,應擬頭等之上者,有膘分正合頭等者;有膘分稍次難作二等者;二等之內,有膘分出二等之上,次於一等之下者;三等之內,有瘦弱而可騎者,有瘦弱不至狼狽者,有十分瘦弱垂死者;五等不盡其選。臨時執筆,猶豫難決,擬之不得其平,何以使人激勸?

近照武藝一體,定為九則:如上等內滿膘過當,則註為上之上;滿膘而不至溢肥,則為上之中;有膘而不滿,則為上之下。膘壯而未至平滿,則為中之上;半膘則為中之中;擬下等則稍肥,擬中等則未及,乃為中之下。雖瘦而不至弱,擬屬下等,則為下之上;瘦弱而不至不可騎餵,則為下之中;瘦弱不堪騎餵,則為下之下。如此驗註,當時流水擬去,人既不枉其勞,馬又擬得騎當,無再疑難,頗稱得意,合行通遵改擬。自今以後,凡點驗馬騾膘分,分別上等三則。要見某馬為上上等,即舊之超等,某馬為上中等,某馬為上下等,即舊之上等推廣也。中等三,則某為中上等,某馬為中中等,某馬為中下等,即舊之中等推廣也。下等三,則某馬為下上等,某馬為下中等,即舊之下等推廣也。某馬為下下等,即舊之下下等也。庶便稽考膘分進退,以憑賞罰。

其上中等六,則馬匹省令各軍自行取便,用心餵養。下等三,則責委勤慎官一員,專管攢槽餵飼。逐日查驗各軍草料,仍查夜草,如有不用心及短少草料者,徑自責治。將責治過緣由填註簿內,該管將官,每三個月一次點驗膘分。如二等餵至頭等,三等餵至二等,俱免比責,即於循環內明開,某人原系二等,今入頭等,某人原系三等,今入二等,各令自行餵養。如三等餵至頭等,亦要明開。某人原系三等,今入頭等,免其攢槽,仍具名呈來,以憑犒賞,免工免差,如三等馬匹,膘分不加,各捆打二十。其間如有頭等反為二等,二等反為三等,責如之。三等反為至瘦弱者,捆打四十,各照舊攢槽餵養。每季一次,將填註循環,責令經管書手齊送赴鎮,倒換查考,通以三個月為則。二等者俱要餵至頭等,中間如有膘分不增,呈請發落。仍系三等或瘦弱者,各捆打四十,責令變買膘壯好馬解烙。若將瘦弱馬匹不行明白開報,幫移作弊者,定將作弊人役痛以軍法懲治,將領連坐,馬軍加倍重處,斷不輕恕。

凡夏秋,輪隊趕就水草牧放,至晚歸交各主。如其放牧不以實,致令各馬饑餓者,將該日之人送把總處治,登於薄上。各軍情願自出割草餵馬者聽。凡春冬,馬匹上槽,須多留夜草,每日飲水以時,如無夜草及飲水失誤者,隊總、旗總查治之。一次責五棍,如事重,仍開送把總,附過於薄。

凡馬不傷於末,必傷於始;不傷於饑,必傷於飽。日暮道遠,必數上下,寧勞於人,切無勞馬。常令有餘,備敵之覆我也。凡走驟之時欲住者,看遠近緩緩收勒,不可陡然緊收。常自約度,毋至喘損。

凡戰馬,除本軍自馱馬草馬料之外,若代他人馱物,及僱人騎乘者,雇者與者各罰馬一匹,本軍以軍法捆打一百,枷號示眾。凡馬軍除器甲及飲食外,不得馱物過十五斤。凡馬操一日,次日必歇操。各五更早出放馬,采草備馬一日之食,以便次日進操。

凡馬匹草料,本折兼支,本為定例。但各軍只將本色三日者,勻作六日餵馬,而三日折幹遂為己用,是本折兼之。本為體悉便軍之意,而今反資克落之奸,致減馬口之食,馬安得不瘦損哉?今後三日草準作四日餵養,其餘二日須用折銀買草買料餵之。若仍再減,不行買料草餵馬者,定行軍法重治,折銀追究下落。以上一法,全在哨將之督責,千、把總之考查,而哨將、總之稽考也。凡關支本色草料出日,該隊總一日一查,哨將、千總時常差人緝訪。若將草料買借與人者,查舉得出,本軍軍法捆打,旗總免罪。如被拿獲,而非該隊總檢報,一體連坐。賣者買者同罪。

凡馬雖畜類,其效汗血之勞,戰陣之間,為國家宣力,與官軍無異,又為爾輩騎乘代勞,且最有功於爾也。死在出徵地方止許割耳蹄回報應該衙門,全體掩埋,不許開剝食用,如違者軍法重治。凡官府有責其不以皮張送驗者,執此條為證。

凡比較武藝之日,馬匹或付火兵出放,或留在槽餵養。火兵看守,不必進操,軍士亦不必著盔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