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會稽山古香榧群保護規定

紹興會稽山古香榧群保護規定
制定機關: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紹興會稽山古香榧群保護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紹興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紹興會稽山古香榧群保護規定

(2018年11月1日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紹興會稽山古香榧群的保護,傳承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紹興會稽山古香榧群(以下簡稱古香榧群),是指在紹興會稽山腹地生長的以古香榧樹為主的古榧樹林,以及相關的自然景觀、生態環境和由傳統農耕方式、民俗活動等構成的文化景觀。

古香榧群保護範圍為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認定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古香榧群所在的有關區域。下列片區為古香榧群保護核心區:

(一)諸暨市趙家鎮東溪、榧王、相泉、宣家山片區;

(二)柯橋區稽東鎮占岙、陳村、石岙、龍西片區;

(三)嵊州市谷來鎮袁郭嶺、呂岙、榆樹和竹溪鄉盛家塢片區;

(四)諸暨市東白湖鎮裡四、西丁片區;

(五)嵊州市西白山片區(通源鄉白雁坑、松明培和長樂鎮小昆)。

古香榧群保護範圍以及核心區的具體界線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古香榧群保護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古香榧群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等具體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共同做好古香榧群的保護工作。

古香榧群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專人做好本轄區內的古香榧群保護工作。

第四條 古香榧群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香榧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等組織,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協會章程、採摘規範等方式做好古香榧群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古香榧群的義務,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損害古香榧群的行為。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古香榧群保護規劃,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古香榧群保護範圍內實施建設開發活動,應當符合古香榧群保護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改善古香榧群生態環境。在古香榧群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避免古榧樹以及周圍景物、植被、地形地貌、文物古蹟等受到損害。

第七條 古香榧群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對古榧樹砍伐、採挖、遷移或者毀根、剝皮;

(二)在單株古榧樹法定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構)築物、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採石、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以刻劃、釘釘子、剪枝、采穗等方式損害古榧樹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損害古榧樹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在古香榧群保護核心區內除本規定第七條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墾造耕地;

(二)全墾造林;

(三)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四)新建、擴建排放生產性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按照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或者新建、擴建排放生產性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九條 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古香榧群保護範圍的醒目位置設置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標誌、古香榧群保護範圍以及核心區分布示意圖。標誌和示意圖的內容、樣式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依法設置的標誌和示意圖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規定施行後一年內完成古榧樹資源調查、鑑定和認定工作,對樹齡一百年以上榧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古樹名木保護規定編制分級保護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對列入保護目錄的古榧樹的位置、特徵、樹齡、生長環境、生長情況、養護狀況等信息建立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定期開展古榧樹後備資源普查工作,將樹齡為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榧樹錄入數據庫。

第十一條 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古榧樹列入保護目錄後一年內設立保護標誌,設置必要的保護設施。

單位或者個人損毀、擅自移動古榧樹保護標誌、保護設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古榧樹的所有權人為養護人。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應當約定養護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經營權人為養護人。

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在設立古榧樹保護標誌時,應當同時將養護責任書面告知古榧樹所有權人以及其他養護人。

第十三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範要求和古榧樹的特點,制定並公布古榧樹養護技術規範。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榧樹養護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指導養護人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對古榧樹進行養護。

養護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對古榧樹進行日常養護,發現古榧樹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災害、人為損壞導致生長衰弱、瀕危等症狀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及時組織救治。

第十四條 養護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對古榧樹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倡導使用生物農藥或者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不得使用無產品標識、質量檢驗合格證、登記證號或者生產許可證號的化肥和農藥。

第十五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白蟻、木霉病等古榧樹主要病蟲害預防監測制度和區域統防統治工作機制,實施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培育和扶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

第十六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針對古香榧群的災害監測預警,建立災害預防機制,落實防範颱風、暴雨(雪)、雷電、火災和地質災害等措施,合理布局和設置防雷裝置等設施,提高災害防禦能力。

第十七條 養護人發現古榧樹死亡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實,按照規定由相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處理已死亡的古榧樹。已死亡但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特殊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古榧樹,可以採取相關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後予以保留。

第十八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良榧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建立榧樹種質資源圃、基因庫,開展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良種選育和示範推廣。

第十九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香榧基礎研究,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對香榧專用肥料農藥、病蟲害防治技術、產品深加工等研發。

第二十條 積極推廣標準化栽培技術,鼓勵香榧產品申報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香榧系列產品,打造區域公用品牌,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提升品牌競爭力。

第二十一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通過設立古香榧群遺產展示廳、博物館、主題公園等途徑,展示傳統栽培、採摘、炒制等技藝和景觀資源、歷史文化、民俗風情,普及古香榧群保護知識,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和能力。

積極開展古香榧群的農耕技術、生產工具、民間典故、傳統民俗等歷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整理,促進香榧文化的傳承。

第二十二條 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居民利用古香榧群資源發展林下經濟和健康養生、休閒觀光等業態。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古香榧群的保護開發利用,支持通過轉包、入股、租賃、合作等形式依法流轉古榧樹經營權,推進規模經營。

第二十三條 市和柯橋區、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古香榧群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或者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墾造耕地的;

(三)接到古榧樹生長衰弱、瀕危等症狀報告,未進行調查核實,及時組織救治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