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命書
作者:陳天華 
1905年12月7日
首先發表於《民報》第2號,題爲《陳星台先生絕命書》,附宋教仁。另,新化自治會1907年刊本《陳君天華絕命書》內輯有《致湖南留學生書》,1958年於南京史料整理處所發現之《陳天華先生絕命辭》內錄有《先考寶卿府君事略》,現一併附於文後。

正文

編輯

嗚呼我同胞!其亦知今日之中國乎?今日之中國,主權失矣,利權去矣,無在而不是悲觀,未見有樂觀者存。其有一線之希望者,則在於近來留學者日多,風氣漸開也。使由是而日進不已,人皆以愛國爲念,刻苦向學,以救祖國,則十年二十年之後,未始不可轉危爲安。乃進觀吾同學者,有爲之士固多,有可疵可指之處亦不少。以東瀛爲終南捷徑,其目的在於求利祿,而不在於居責任。其尤不肖者,則學問未事,私德先壞,其被擧於彼國報章者,不可縷數。近該國文部省有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之頒,其剝我自由,侵我主權,固不待言。鄙人內顧團體之實情,不敢輕於發難。繼同學諸君倡爲停課,鄙人聞之,恐事體愈致重大,頗不贊成;然旣已如此矣,則宜全體一致,務期始終貫徹,萬不可互相參差,貽日人以口實。幸而各校同心,八千餘人,不謀而合。此誠出於鄙人豫想之外,且驚且懼。驚者何?驚吾同人果有此團體也;懼者何?懼不能持久也。然而日本各報,則詆爲烏合之衆,或嘲或諷,不可言喩。如《朝日新聞》等,則直詆爲「放縱卑劣」,其輕我不遺餘地矣。夫使此四字加諸我而未當也,斯亦不足與之計較。若或有萬一之似焉,則眞不可磨之玷也。

近來每遇一問題發生,則羣起譁之曰:「此中國存亡問題也。」顧問題有何存亡之分,我不自亡,人孰能亡我者!惟留學生而皆放縱卑劣,則中國眞亡矣。豈特亡國而已,二十世紀之後有放縱卑劣之人種,能存於世乎?鄙人心痛此言,欲我同胞時時勿忘此語,力除此四字,而做此四字之反面:「堅忍奉公,力學愛國」。恐同胞之不見聽而或忘之,故以身投東海,爲諸君之紀念。諸君而如念及鄙人也,則毋忘鄙人今日所言。但愼毋誤會其意,謂鄙人爲取締規則問題而死,而更有意外之擧動。須知本人原重自修,不重尤人。鄙人死後,取締規則問題可了則了,切勿固執。惟須亟講善後之策,力求振作之方,雪日本報章所言,擧行救國之實,則鄙人雖死之日,猶生之年矣。

諸君更勿爲鄙人惜也。鄙人志行薄弱,不能大有所作爲,將來自處,惟有兩途:其一則作書報以警世;其二則遇有可死之機會而死之。夫空談救國,人多厭聞,能言如鄙人者,不知凡幾!以生而多言,或不如死而少言之有效乎!至於待至事無可爲,始從容就死,其於鄙人誠得矣,其於事何補耶?今朝鮮非無死者,而朝鮮終亡。中國去亡之期,極少須有十年,與其死於十年之後,曷若於今日死之,使諸君有所警動,去絕非行,共講愛國,更臥薪嘗膽,刻苦求學,徐以養成實力,丕興國家,則中國或可以不亡。此鄙人今日之希望也。然而必如鄙人之無才無學無氣者而後可,使稍勝於鄙人者,則萬不可學鄙人也。與鄙人相親厚之有朋,勿以鄙人之故而悲痛失其故常,亦勿爲輿論所動,而易其素志。鄙人以救國爲前提,苟可以達救國之目的者,其行事不必與鄙人合也。鄙人今將與諸君長別矣,當世之問題,亦不得不畧與諸君言之。

近今革命之論,囂囂起矣,鄙人亦此中之一人也。而革命之中,有置重於民族主義者,有置重於政治問題者。鄙人平日所主張,固重政治而輕民族,觀於鄙人所著各書自明。去歲以前,亦嘗渴望滿洲變法,融和種界,以禦外侮。然而近則主張民族者,則以滿、漢終不並立。我排彼以言,彼排我以實。我之排彼自近年始,彼之排我,二百年如一日。我退則彼進,豈能望彼消釋嫌疑,而甘心願與我共事乎?欲使中國不亡,惟有一刀兩斷,代滿洲執政柄而卵育之。彼若果知天命者,則待之以德川氏可也。滿洲民族,許爲同等之國民,以現世之文明,斷無有仇殺之事。故鄙人之排滿也,非如倡復仇者論所云,仍爲政治問題也。葢政治公例,以多數優等之族,統治少數之劣等族者爲順,以少數之劣等族,統治多數之優等族爲逆故也。鄙人之於革命如此。

然鄙人之於革命,有與人異其趣者,則鄙人之於革命,必出之以極迂拙之手段,不可有絲毫取巧之心。葢革命有出於功名心者,有出於責任心者。出於責任心者,必事至萬不得已而後爲之,無所利焉。出於功名心者,己力不足,或至借他力,非內用會黨,則外恃外資。會黨可以偶用,而不可恃爲本營。日、俄不能用馬賊交戰,光武不能用銅馬、赤眉平定天下,況欲用今日之會黨以成大事乎?至於外資則尤危險,菲律賓覆轍,可爲前鑒。夫以鄙人之迂遠如此,或至無實行之期,亦不可知。然而擧中國皆漢人也,使漢人皆認革命爲必要,則或如瑞典、諾威之分離,以一紙書通過,而無須流血可焉。故今日惟有使中等社會皆知革命主義,漸普及下等社會。斯時也,一夫發難,萬衆響應,其於事何難焉。若多數猶未明此義,而即實行,恐未足以救中國,而轉以亂中國也。此鄙人對於革命問題之意見也。

近今盛倡利權回收,不可謂非民族之進步也。然於利權回收之後,無所設施,則與前此之持鎻國主義者何異?夫前此之持鎻國主義者,不可謂所慮之不是也;徒用消極方法,而無積極方法,故國終不鎻。而前此之紛紛擾擾者,皆歸無效。今之倡利權回收者,何以異茲?故苟能善用之,於此數年之間,改變國政,開通民智,整理財政,養成實業人才,十年之後,經理有人,主權還復,吸收外國資本,以開發中國文明,如日本今日之輸進外資可也。否則爭之甲者,仍以與乙,或遂不辦,外人有所藉口,羣以強力相壓迫,則十年之後,亦如潰隄之水滔滔而入,利權終不保也。此鄙人對於利權回收問題之意見也。

近人有主張親日者,有主張排日者,鄙人以爲二者皆非也。彼以日本爲可親,則請觀朝鮮。然遂謂日人將不利於我,必排之而後可者,則愚亦不知其說之所在也。夫日人之隱謀,所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即彼之書報亦倡言無忌,固不慮吾之知也。而吾謂其不可排者何也?「兼弱攻昧,取亂侮亡」,吾古聖之明訓也。吾有可亡之道,豈能怨人之亡我?吾無可亡之道,彼能亡我乎?朝鮮之亡也,亦朝鮮自亡之耳,非日本能亡之也。吾不能禁彼之不亡我,彼亦不能禁我之自強,使吾亦如彼之所以治其國者,則彼將親我之不暇,遑敢亡我乎?否則即排之有何實力耶?平心而論,日本此次之戰,不可謂於東亞全無功也。倘無日本一戰,則中國已瓜分亦不可知。因有日本一戰,而中國得保殘喘。雖以堂堂中國被保護於日本,言之可羞,然事實已如此,無可諱也。如恥之,莫如自強,利用外交,更新政體,於十年之間,練常備軍五十萬,增海軍二十萬,修鐵路十萬里,則彼必與我同盟。夫「同盟」與「保護」,不可同日語也。「保護」者,自己無勢力,而全受人擁蔽,朝鮮是也。「同盟」者,勢力相等,互相救援,英、日是也。同盟爲利害關係相同之故,而不由於同文同種。英不與歐洲同文同種之國同盟,而與不同文同種之日本同盟。日本不與亞洲同文同種之國同盟,而與不同文同種之英國同盟。無他,利害相衝突,則雖同文同種,而亦相仇讐;利害關係相同,則雖不同文同種,而亦相同盟。中國之與日本,利害關係可謂同矣,然而勢力苟不相等,是「同盟」其名,而「保護」其實也。故居今日而即欲與日本同盟,是欲作朝鮮也;居今日而即欲與日本相離,是欲亡東亞也。惟能分擔保全東亞之義務,則彼不能專握東亞之權利,可斷言也。此鄙人對於日本之意見也。

凡作一事,須遠矚百年,不可徒任一時感觸而一切不顧,一閧之政策,此後再不宜於中國矣。如有問題發生,須計全局,勿輕於發難,此固鄙人有謂而發,然亦切要之言也。鄙人於宗敎觀念,素來薄弱。然如謂宗敎必不可無,則無甯仍尊孔敎;以重於違俗之故,則兼奉佛敎亦可。至於耶敎,除好之者可自由奉之外,欲據以改易國敎,則可不必。或有本非迷信欲利用之而有所運動者,其謬於鄙人所著之《最後之方針》言之已詳,茲不贅及。

近來青年誤解自由,以不服從規則,違抗尊長爲能,以愛國自飭,而先犧牲一切私德。此之結果,不言可想。其餘鄙人所欲言者多,今不及言矣。散見於鄙人所著各書者,願諸君取而觀之,擇其是者而從之,幸甚。《語》曰:「君子不以人廢言。」又曰:「鳥之將死,其鳴也哀;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則鄙人今日之言,或亦不無可取乎?

幹事諸君鑒:聞諸君有欲辭職者,不解所謂。事實已如此,諸君不力爲維持,徒引身而退,不欲有留學界耶?如日俄交戰,倘日本政府因國民之暴動,而即解散機關,坐視國家之滅,可乎?否乎?今之問題,何以異茲?願諸君思之。

致湖南留學生書

編輯

嗚呼!同鄉會不可解散。嗚呼!願我同胞養成盡義務守秩序之國民。當今之弊,在於廢弛,不在於專制。欲救中國,惟有開明專制。嗚呼!吾同胞其勿誤解自由。自由者,總體之自由,非個人之自由也。我同胞其聽之耶?嗚呼!願我同胞其聽之,其聽之。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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