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若干規定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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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8年9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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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若干規定

(2006年10月27日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8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民族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林業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自治縣境內從事煤炭生產的業主,應當按照煤炭的產量每噸提取一元資金,專用於營造坑木用材林。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

第三條  自治縣徵收的育林基金留成自治縣百分之八十,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  自治縣根據森林資源管理的需要,可在轄區內設立木材檢查站。

第五條  自治縣根據林業生產實際制定當年的木材生產預伐計劃,預伐的木材生產計劃指標總數不得超過年度商品材採伐限額和上年度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木材生產計劃指標的百分之九十。

第六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木材採伐審查和批准機制,增加木材採伐指標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開性。

鄉鎮林業管理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應將木材採伐指標的安排情況如實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條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在按《中華民族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無法查明運費的,按其承運的木材當時的市場運價計算。

第八條 自治縣支持和鼓勵木材加工企業開發新產品,向規模大、品質優、增值高的方向發展。

自治縣扶持和鼓勵發展以速生豐產林為主的林木基地的林板業。

第九條  本規定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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