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行為規範

罪犯改造行為規範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990年2月6日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

第一章 基本規範 編輯

第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改造機關制定的各項監規,服從管理教育。

第二條 在服刑期間,必須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編造和傳播政治謠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裝病和自傷自殘;

不准超越警戒線和規定的活動區域,或脫離互監小組擅自行動;

不准利用吃喝、講哥們義氣、宣揚地域觀念等手段攀親結友,拉幫結夥和撥弄是非;

不准打架鬥毆、聚眾滋事、練拳習武、製造兇器、紋身、賭賻;

不准傳播犯罪手段,縱恿他人犯罪,閱讀傳播反動、淫穢書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動;

不准私藏現金、糧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劇毒品和繩索、棍棒、刃具,未經批准不准穿戴絕緣服裝、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交換錢物或找人捎信傳話;

不准持強凌弱,打罵、侮辱、勒索、誣陷他犯;

不准破壞生產,消極怠工,偷摸、毀壞公私物品。

第三條 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講究文明禮貌,尊重社會公德。

第四條 增強組織紀律性,參加集體活動。遇有特殊情況,要聽從管教人員指揮,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條 列隊行進要聽從口令指揮,保持隊形嚴整,喊口號、唱歌要整齊洪亮。

第二章 生活規範 編輯

第六條 聽到起床號令,迅速起床、整理內務,被褥疊放要稜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標準,擺放整齊劃一。

第七條 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擁擠搶位。

第八條 按規定時間、地點、方法有秩序地就餐。不准敲擊餐具、嬉鬧。

第九條 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換食品。不准浪費糧食和亂倒殘湯剩飯。

第十條 不准設立小灶, 多吃多占集體食物,不准喝酒和違反規定吸煙。

第十一條節假日或工(課)余休息時間應當在允許範圍內,從事健康有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聽到就寢預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聽候點名。不得喧譁、耳語、走動。

第十三條 就寢前,要抓緊時間上廁所、洗漱、鋪放被褥。脫下的衣服整齊地放在枕頭一邊,鞋放在床下擺成一線。

第十四條 聽到就寢號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擅自串換鋪位,不准蒙頭睡覺,不准看書寫字,不准影響他人睡覺。

第十五條 生病應向管教人員報告,由管教人員或指定人員帶領去醫院(或衛生所)就診。

第十六條 看病過程中,要遵守紀律,如實陳述病情,聽候醫生處置,不得無理取鬧。不准指名要藥,不准索要休息診斷書。

第十七條 病犯要積極配合治療,遵從醫囑,按時用藥;隔離治療的,不許到規定範圍外活動;批准休息的,按指定地點休息。

第十八條 搞好個人衛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換,保持清潔。

第十九條 注意飲食衛生,不暴飲暴食,不喝生冷髒水,不吃腐敗變質食物。保持餐具完好和衛生。

第二十條 從事炊事勞動的罪犯,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勞動時着工作服,定期進行體檢,嚴禁帶病上灶。

第二十一條 除一個月內出監的罪犯外,一律留寸發或光頭,不准留鬍鬚、長指甲;除有特殊生活習慣的少數民族犯外,女犯一律留齊耳短髮,不得過頸,不准燙髮、染髮、戴假髮、塗指甲、抹口紅、戴手飾等。

第二十二條 按時清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室內裝飾和諧適度,門窗潔淨,洗漱用具擺放整齊。

第二十三條 不准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髒物、廢物、果皮、紙屑,不准損壞、踐踏花草樹木。

第二十四條 一律着囚服,佩戴統一標記,不准私自改變囚服式樣、顏色和標記。夏季在監室內可穿標記明顯的背心或汗衫。

第二十五條 勞動過程中應該穿用操作服,佩戴標記。

第二十六條 監管改造機關配製的「值星員」等標記,要按規定部位佩戴,不准私自轉借、塗改、損壞。

第二十七條 不准私藏或倒換服裝,不准穿或暫時不穿的服裝要交管教人員統一存放。

第二十八條 收發信件,領取匯款、包裹等郵件,依照規定接受檢查。通信中不得泄露監管改造單位秘密或散布有礙改造的言論。

第二十九條 會見家屬、親友時,不准使用隱語,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第三十條 按規定時間聽廣播、看電視。收聽、收看時,坐姿端正,不准從事其他活動,不准閒談走動,不准擅自開閉、選台。

第三十一條 3名以上罪犯走路要排成縱隊或靠右側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橫排行進。

第三章 生產勞動規範 編輯

第三十二條 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服從分配,參加勞動。有病不能勞動的,要有醫生診斷書並經幹部批准。

第三十三條 聽到出工號令,按規定的時間、編排的位置,到指定地點列隊,聽候點名。報數要全神貫注,聲音清晰洪亮,準確無誤。

第三十四條 生產勞動過程中要堅守崗位,遵守紀律,不准亂走亂竄,大聲喧譁,談笑打鬧和睡覺。不准做私活。

第三十五條 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嚴格遵守工藝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注意安全生產,保證產品質量。要積極開展技術革新,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定額和作業計劃。廢、次品不得超過規定指標。

第三十六條 愛護設備、工具、器具,厲行節約,杜絕損失和浪費。

第三十七條 不損壞莊稼、花草、果木及其它農作物和經濟作物,愛護農機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田間設施。

第三十八條 搞好文明生產,廠房內外保持衛生整潔。必須遵守車間定置管理規定,做到各類工具部件擺放整齊。

第三十九條 聽到收工號令,迅速擦試、清理、保養機器設備或其它勞動工具,打掃現場衛生。按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交接班。

第四十條 按帶隊幹部口令,在指定地點列隊集合回監舍。不准將各種工具、危險品、違禁品帶進監舍。

第四章 學習規範 編輯

第四十一條 積極參加政治學習,自覺閱讀有關政治書刊,緊密聯繫實際,勇於認罪悔罪,加速思想改造。

第四十二條 按時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遵守課堂紀律,注意聽講,認真記錄。有疑問時要舉手示意,得到允許後起立發問。回答教師提問要起立。課後認真複習,按時完成作業。遵守考試紀律,爭取優良成績。

第四十三條 努力學習生產技術,鑽研科學知識,熟練地掌握本崗位的生產技能,爭當生產技術能手。

第四十四條 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爭取掌握一技之長,為出監後的就業謀生和參加「四化」建設做好準備。

第四十五條 上課時坐姿端正,不准脫鞋、蹺腿,不准赤膊、光腳,冬天不准戴口罩。

第四十六條 尊重教師,上、下課時要起立致意,同時進入教室時,要讓教師先行。

第四十七條 認真愛護教室的桌椅和教學用具,不准亂刻亂畫。


第五章 文明禮貌規範 編輯

第四十八條 說話和氣,舉止文明,說真話、實話,不說粗話、髒話,不准做低級下流動作,嚴禁同性戀。

第四十九條 有求於人時,用「請」、「您」等敬詞;有愧於人時,用「對不起」、「請原諒」等歉詞;有助於人時,用「沒什麼」、「別客氣」等謙詞;得到別人幫助時,用「謝謝您」、「麻煩您了」等謝詞。

第五十條 罪犯間一律互稱姓名,不得叫綽號、起外號,不准稱兄道弟,不得使用入監前在社會上的鄰里、親友家族稱呼。

第五十一條 尊重國家工作人員。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稱呼職務,對職務不明的工作人員統稱「隊長」。對直接參加勞動的工人稱「師傅」。外來提審時,要有禮貌地回答問題,不得頂撞爭吵,無理取鬧。

第五十二條 當管教人員進入監舍時,要自動起立,不得躺臥偎坐(生病者除外)。

第五十三條 聽到管教人員呼喚時,應立即答「到」,並迅速到管教人員兩米處站好,聽候指令。管教人員問話時,要立正回答(正在操作無法離開等特殊情況例外)。接受管教人員指令後,立即答「是」。管教人員講話過程中,不准隨便插嘴搶話。向管教人員陳述或回答問題時,不准指手劃腳。

第五十四條 有事需要進管教人員辦公室時,應喊「報告」,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在野外勞動現場有事必須找值勤人員時,應在五米以外止步報告。

第五十五條 與管教人員同一方向行進時,不得與管教人員擦肩並行。在較窄的路上相遇時,要自動停步,靠邊讓路,放下手持的工具,待管教人員走過五米後再起步。

第五十六條 遇有來賓參觀和支隊以上領導幹部進入監舍視察時,應停止一切活動,起立問候;對客人、領導的問話,要立正如實回答;視察過程中,不准尾隨、圍觀、評頭論足。非經允許,不得擅自貼近、攀談。

第六章 附 則 編輯

第五十七條 本規範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須遵守的言行準則,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現的一項基本內容,是進行評審的一個基本條件和實施獎罰的重要依據,所有罪犯都必須嚴格遵守,付諸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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