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森鶴反革命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翁森鶴反革命案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浙檢一(78)5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翁森鶴,男,四十一歲,浙江省慈谿縣人,家庭出身城市貧民,本人成分學生,原系杭州絲綢印染聯合廠工人,一九七O年九月混入中國共產黨,曾先後竊取「杭絲聯」革命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總工會副主任、浙江省革命委員會常委、中共浙江省委候補委員等職。因反革命一案於一九七五年七月九日拘留審查,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依法逮捕,現在押。

根據群眾的揭發檢舉和公安機關的專案調查,經本院審理,證實被告犯有下列主要罪行:

一、翁森鶴出於反革命本性,肆無忌憚地惡毒攻擊偉大領袖和導師毛主席、敬愛的周總理和中央其他領導同志;收集私整中央領導同志的黑材料。

二、翁森鶴長期以來追隨林彪和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四人幫」反黨集團,拼湊資產階級幫派體系,猖狂地向省委和各級黨委進攻。積極進行反黨亂軍和結幫篡黨的陰謀活動,瘋狂破壞文化大革命。他夥同張永生、賀賢春等人,分裂群眾,挑動武鬥,破壞安定團結。他倚仗權勢,稱王稱霸,鎮壓群眾,大搞法西斯專政,唆使一小撮壞人,製造事端,大搞打砸搶,擾亂社會秩序,殘害人民。如在一九七四年,翁為首策劃和指揮了攻打解放街招待所、延安招待所、省事務管理局臨時招待所,衝擊展覽館廣場的群眾集會等多起打砸搶事件,被打、被抓群眾達一百餘人;他為非作歹,私設公堂,殘酷迫害幹部群眾,大搞所謂「請財神」、「砸破廟」。兇惡地煽動說:「把他們的腳骨、手骨都打斷」、「打死活該」,「把打死的人拋進鍋爐里當柴燒」。在他的唆使和授意下,僅一九七四年就有一百二十名革命幹部和群眾被關進私設的監牢,遭到嚴刑拷打,有的被搞成終身殘廢。

三、翁森鶴秉承「四人幫」旨意,瘋狂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煽動停工停產。大肆散布「不為錯誤路線生產」謬論,叫嚷:「凡是黨委機器還在轉動的,就是形勢不好,就要想盡辦法砸爛它」。在他煽動下,造成浙江許多黨政機關一度癱瘓半癱瘓,廠礦一度停產半停產,使我省的國民經濟遭受嚴重損失。

四、翁森鶴品質極其惡劣,貪污盜竊,敲詐勒索,腐化墮落,姦污婦女,無所不為。從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五年七月,他就利用職權貪污盜竊、敲詐勒索人民幣七千一百八十元,糧票一千二百五十八斤,這些錢和糧票除被翁及其身邊人員集體吃喝揮霍掉以外,他一人侵吞的就有五千五百五十二元,糧票八百九十八斤。被他姦污的婦女,僅據已查證的就有六名。

一九七五年,翁森鶴的罪行被揭露後,他負隅頑抗,策劃應變,轉移和毀滅罪證,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依法拘捕後,仍不思悔改,拒不交代主要罪行,甚至記變天賬,妄圖反攻倒算,態度很壞。

本院認為:翁森鶴思想極端反動,在「四人幫」的慫恿和支持下,以推翻中國共產黨,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為目的,瘋狂地把矛頭指向我們的黨,指向無產階級專政,指向無產階級專政機關,指向廣大革命幹部和人民群眾,是我省資產階級幫派體系的重要頭目,是大亂浙江的禍首之一,是窮凶極惡的新生反革命分子,是危害社會、殘害人民的打砸搶主謀和指揮者,是五毒俱全的新生資產階級分子,是浙江一霸,為全省人民所切齒痛恨。為了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人身安全,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的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予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78)杭法刑初字第27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公訴機關: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翁森鶴,男,四十一歲,浙江省慈谿縣人,家庭出身城市貧民,本人成分學生,原系杭州絲綢印染聯合廠工人。先後竊取「杭絲聯」革委會副主任、中共杭州市委委員、浙江省總工會副主任、浙江省革委會常委、中共浙江省委候補委員等職。現在押。案由:新生反革命。案經廣大人民群眾檢舉揭發和公安機關專案調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審理,查明:

新生反革命犯翁森鶴,在林彪、「四人幫」反黨集團的慫恿和支持下,以推翻中國共產黨,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為目的,大搞篡黨奪權的罪惡活動。瘋狂破壞黨、破壞社會主義。給浙江省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以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損失,犯下了嚴重的反革命罪行。

翁犯肆無忌憚地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敬愛的周總理和中央其他領導同志。收集私整中央領導同志的黑材料,殘酷迫害革命領導幹部。

翁犯反革命野心很大,在「文化大革命」中,打着「造反」與「反潮流」的旗號,瘋狂進行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的反革命活動,與現行反革命分子張永生、賀賢春等人互相勾結,狼狽為奸,糾集一小撮反革命分子,打砸搶分子、貪污盜竊、投機倒把分子、流氓阿飛等壞人,拼湊反革命資產階級幫派體系,狂叫「要建立一支龐大的隊伍」,做「四人幫」的基礎,鞏固「四人幫」的地位。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揮下,大搞反黨亂軍,盜竊國家機密,建立第二武裝,妄圖代替我人民解放軍和專政機關、進行篡黨奪權。

翁犯竭力煽動打砸搶,挑動武鬥,夥同張永生、賀賢春等強占屏風山、三台山招待所作為反革命指揮據點,不斷製造事端,在全省挑起大規模武鬥,造成人心惶惶,交通阻塞,郵電中斷等嚴重惡果。

翁犯網羅包庇壞人,為非作歹,大搞「砸破廟」、「請財神」,私設公堂、監牢,實行法西斯專政。他兇惡地煽動說:「把他們的腳骨、手骨都打斷」、「打死活該」、「把打死的人拋進鍋爐里當柴燒」。許多幹部群眾遭受殘害,有的被打成終身殘廢,搞得家破人亡。

翁犯出於反革命目的,竭力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狂叫並實行「不為錯誤路線生產」、「凡是黨委機器還在轉動的,就是形勢不好,就要想盡辦法砸爛它」,造成全省許多黨政機關一度癱瘓半癱瘓,廠礦一度停產半停產,學校停課半停課。使國民經濟遭受嚴重損失。

翁犯品質極為惡劣,姦污婦女、貪污盜竊。一九七〇年至一九七五年七月,他利用職權,以虛報冒領等手段,貪污人民幣七千一百餘元,糧票一千二百餘斤。

上列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本院認為:新生反革命犯翁森鶴,出於反革命罪惡目的,與現行反革命分子張永生、賀賢春等人互相勾結,狼狽為奸,犯下了一系列反黨、反人民、反對社會主義,妄圖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的反革命罪行。是無惡不作的新生反革命分子,是危害社會、殘害人民的打砸搶主謀和指揮者之一,是五毒俱全的新生資產階級分子,是浙江一霸。給全省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經濟上造成了極大危害和巨大的損失,廣大人民群眾無不切齒痛恨。

為了嚴肅國法,堅決鎮壓反革命,堅決鎮壓打砸搶者,打擊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破壞活動,為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無產階級專政。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三款,第十七條之規定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精神,判決如下:

判處新生反革命犯翁森鶴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繳獲之贓款、贓物,除歸還原主的外,其餘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另附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後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一式二份,上訴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