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3200(S-VI)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3200(S-VI)號決議 A/RES/3200(S-VI) 又名:出席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各國代表的全權證書 制定機關:聯合國大會 1974年4月30日 |
聯合國大會第3201(S-VI)號決議 |
原始文件參見此處。 |
3200(S-VI). 出席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各國代表的全權證書
大會,
注意到全權證書委員會的報告,[1]
認可所有出席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各會員國代表的全權證書,但南非代表的全權證書除外。
一九七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二二二八次全體會議
- ↑ 大會正式紀錄,第六屆特別會議,附件,議程項目3,A/9555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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