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36/120號決議
← | 聯合國大會第36/119號決議 | 聯合國大會第36/120號決議 A/RES/36/120 又名:巴勒斯坦問題 制定機關:聯合國大會 1981年12月10日 |
聯合國大會第36/121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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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0. 巴勒斯坦問題
A
編輯大會,
回顧其1975年11月10日第3376(XXX)號決議、1976年11月24日第31/20號決議、1977年12月2日第32/40A和B號決議、1978年12月7日第33/28A至C號決議、1979年11月29日的第34/65A和B號決議、1979年12月12日第34/65C和D號決議、1980年7月29日第ES-7/2號決議,和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A至E號決議,
審議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的報告,[1]
1. 感謝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為執行大會指定的任務所作的努力;
2. 請委員會繼續審查巴勒斯坦問題的情況,並於適當時向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
3. 授權委員會繼續作出一切努力使其建議獲得執行,在認為適當的情形下派遣代表團或代表參加國際會議,並就此事向大會第三十七屆會議和以後歷屆會議提出報告;
4. 請根據1948年12月11日大會第194(III)號決議設立的巴勒斯坦和解委員會以及聯合國其他與巴勒斯坦問題有關的機構同委員會充分合作,並應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所掌握的有關情報和文件;
5. 決定將委員會的報告分發給聯合國所有主管機構,請它們於適當時按照委員會的執行方案採取必要的行動;
6. 請秘書長繼續向委員會提供為執行其任務所必要的一切便利。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體會議
B
編輯大會,
審議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的報告,[1]
特別注意到該報告第39至48段所載的資料,
回顧其1977年12月2日第32/40B號決議、1978年12月7日第33/28C號決議、1979年12月12日第34/65D號決議和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D號決議,
1.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遵照大會第35/169D號決議所採取的行動;
2. 請秘書長確保秘書處的巴勒斯坦人民權利特別工作股與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協商,並在該委員會指導下,繼續執行大會第32/40B號決議第l段和大會第34/65D號決議第2(b)段所規定的任務;
3. 請秘書長為巴勒斯坦人民權利特別工作股執行其任務增加必要的經費,並通過下列等方法擴大其工作方案:
(a) 除了各區域討論會外,在北美洲每年舉辦一次討論會;
(b)用各種正式語言更廣泛地傳播其出版物;
(c) 把這些出版物翻譯成聯合國正式語文以外的語言文本;
4. 並請秘書長按照第34/65D號決議的要求採取必要行動,將巴勒斯坦人民權利特別工作股重新命名,以適應該股工作的政治重要性及其擴大後的工作方案;
5. 又請秘書長確保新聞部和秘書處其他單位繼續合作,使巴勒斯坦人民權利特別工作股能夠執行其任務,例如通過與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協商攝製一部關於巴勒斯坦人民權利的影片,和將聯合國總部展出的關於巴勒斯坦人民權利的照片以及其他視覺材料,提供給特別工作股和聯合國各新聞中心使用;
6. 請各國政府和各組織對該委員會和巴勒斯坦人民權利特別工作股的執行任務給予合作;
7. 讚賞地注意到各會員國每年於11月29日採取行動紀念聲援巴勒斯坦人民國際日,並為此發行特別郵票。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體會議
C
編輯大會,
審議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的報告,[1]
回顧其有關各項決議,尤其是1976年11月24日第31/20號決議和1980年7月29日第ES-7/2號決議,
嚴重關切中東衝突的核心巴勒斯坦問題尚未得到公正解決,因而中東衝突繼續加劇,並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深信如果國際上對巴勒斯坦問題的根本事實有更廣泛地認識,則可導致問題的公正解決,
認識到要實現中東的持久和平,必須巴勒斯坦人民獲得和行使其不可剝奪的權利,使巴勒斯坦問題獲得公正的解決,
強調必須作出全面努力,找出有效方法,使巴勒斯坦人民能夠獲得和行使這些權利,
1. 決定根據大會第ES-7/2號決議,至遲在1984年以前,由聯合國主持召開巴勒斯坦問題國際會議;
2. 授權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擔任會議的籌備委員會,就會議的工作安排採取必要步驟,特別為此目的舉行幾屆會議,並就會議的地點、日程和參加問題、會議的臨時議程等等提出建議;
3. 請所有適當的聯合國機構、各專門機構和其他政府間與非政府組織同委員會合作執行本決議;
4. 請秘書長任命一位會議秘書長,並向委員會提供會議工作安排方面的一切必要協助。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體會議
D
編輯大會,
審議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的報告[1]以及其中所載的各項建議,[2]
聽取了代表巴勒斯坦人民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聲明,[3]
極其關懷中東衝突的核心巴勒斯坦問題尚未得到公正解決,因而中東衝突繼續加劇,並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重申要實現中東公正持久的和平,必須巴勒斯坦人民獲得不可剝奪的權利,使巴勒斯坦問題獲得公正的解決,
堅決強調不容以武力兼併領土,
認識到有必要為中東的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作出努力,
回顧並重申其過去有關各項決議,特別是1947年11月29日第181(II)號、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號、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號和1980年7月29日第ES-7/2號決議,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重返被迫遷移和被驅逐離開的巴勒斯坦家園和收回財產的不可剝奪權利,並要求使他們早日重返家園收回財產;
2. 又重申巴勒斯坦人民的下列不可剝奪權利:
(a)在沒有外來干預的情況下行使自決、國家獨立和主權的權利;
(b)建立自己的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
3. 重申除其他外,如果以色列不自占領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一切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領土撤出,如果不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各項有關決議使巴勒斯坦人民獲得不可剝奪的權利從而巴勒斯坦問題獲得公正的解決,便不能在中東建立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4. 表示反對一切企圖把巴勒斯坦人民在其家園以外安置的政策和計劃;
5. 要求以色列無條件地自1967年6月以來所占領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一切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領土上全部撤出,一切財產和服務均應安然無缺;
6. 又要求以色列充分遵守一切有關耶路撒冷聖城歷史性質的聯合國決議,特別是安全理事會1980年6月30日第476(1980)號和1980年8月20日第478(1980)號決議的規定,並拒絕承認以色列議會所頒布的宣布耶路撒冷為其首都的「基本法」;
7. 要求以色列充分遵守特別是1980年3月1日一致通過的安全理事會第465(1980)號決議的規定;
8. 重申必須有巴勒斯坦人民參與才能討論其前途的基本原則,並要求根據有關各項聯合國決議,邀請代表巴勒斯坦人民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以平等地位參加聯合國所主持的關於巴勒斯坦問題和中東局勢的一切努力、討論和會議;
9. 核可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在其報告第49至53段中所提出的建議,[1]並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1976年11月24日大會第31/20號決議[4]所核可的委員會建議早應見諸行動;
10. 請安全理事會召開會議,以便審議局勢並採取有效措施執行經大會第31/20號決議核准的該委員會的建議;
11. 決定將題為「巴勒斯坦問題」的項目列入大會第三十七屆會議臨時議程。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體會議
E
編輯大會,
回顧和重申其1967年7月4日第2253(ES-V)號決議、1967年7月14日第2254(ES-V)號決議、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E號決議和1981年10月28日第36/15號決議,
回顧有關耶路撒冷聖城特徵和地位的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特別是1968年5月21日第252(1968)號、1969年7月3日第267(1969)號、1969年9月15日第271(1969)號、1971年9月25日第298(1971)號、1980年3月1日第465(1980)號、1980年6月30日第476(1980)號和1980年8月20日第478(1980)號決議,
重申不容以武力兼併領土,
考慮到耶路撒冷的特殊地位,特別是必須保護和保存該城各處聖地所特有的精神和宗教特性,
回顧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5]
痛惜以色列持續不斷地改變耶路撒冷聖城的面貌、人口組成、體制結構和地位,
1. 再次決定:占領國以色列改變或意圖改變耶路撒冷聖城的特性和地位所採取的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和行為,特別是關於耶路撒冷的所謂「基本法」以及宣布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一概無效,必須立即撤銷;
2. 確認這類行動對在中東達成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構成嚴重的障礙,並且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3. 重申堅決不承認該「基本法」和以色列根據該法令設法改變耶路撒冷特徵和地位的任何其它行動,並要求各國、各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遵守本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強烈要求它們不要從事不符本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的規定的任何商業行為;
4. 要求以色列徹底遵守聯合國有關耶路撒冷聖城的歷史特徵的一切決議,特別是安全理事會第476(1980)和478(1980)號決議;
5. 請秘書長在六個月內就這些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體會議
F
編輯大會,
回顧並重申其1979年11月29日第34/65A和B號、1979年12月12日第34/65C和D號以及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B號決議,
注意到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的報告[1]第26、27和52段,
1. 堅決重申拒絕接受任何協議的條款,如果這些條款無視、侵犯、破壞、或剝奪巴勒斯坦人民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應享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返回家園的權利、自決的權利和在巴勒斯坦實現國家獨立和主權的權利,並且蓄意讓以色列和容忍以色列繼續占領它從1967年以來所占領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領土;
2. 強烈反對一切局部的協議和單獨的條約,如果這些協議和條約公然違反巴勒斯坦人民的權利、《憲章》的原則、各種討論巴勒斯坦問題的國際論壇所通過的決議和國際法原則;宣布所有協議和單獨條約,如意圖決定巴勒斯坦人民的前途和1967年以來以色列所占領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領土的前途,一概無效;
3. 宣布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在沒有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根據聯合國有關決議以平等地位參與的情況下,採取或進行可能影響巴勒斯坦人民的前途、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和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的任何行動、措施或談判;拒絕承認一切這類行動、措施和談判;認為一切這類行動、措施和談判都是對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權利的肆意侵犯;
4. 決定一切執行或履行這類協定和協議或內中任何部分的行動、措施和談判,如果是意圖決定巴勒斯坦人民的前途和1967年以來以色列所占領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領土的前途,一概無效。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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