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ES-10/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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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ES-10/20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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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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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S/ES-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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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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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 General 22 December 2017 |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
議程項目5
[未經發交主要委員會而通過(A/ES-10/L.22和A/ES-10/L.22/Add.1)]
大會,
重申其各項相關決議,包括2017年11月30日關於耶路撒冷的第72/15號決議,
又重申安全理事會各項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68年5月21日第252(1968)號、1969年7月3日第267(1969)號、1971年9月25日第298(1971)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1979年3月22日第446(1979)、1980年3月1日第465(1980)號、1980年6月30日第476(1980)號、1980年8月20日第478(1980)號和2016年12月23日第2334(2016)號決議,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並重申除其他外不容許以武力奪取領土,
銘記聖城耶路撒冷的特殊地位,特別是必須根據聯合國各項相關決議的設想,保護和保存該城獨特的精神、宗教和文化特性,
強調指出耶路撒冷是一個應依照聯合國各項相關決議談判解決的最終地位問題,
在這方面對最近有關耶路撒冷地位的決定深表遺憾,
1.申明任何宣稱已改變聖城耶路撒冷性質、地位或人口組成的決定和行動都不具法律效力,是無效的,且必須遵照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予以撤銷,並在這方面促請所有國家根據安理會第478(1980)號決議的規定,不在聖城耶路撒冷設立外交使團;2.要求所有國家遵守安全理事會關於聖城耶路撒冷的各項決議,對任何違背這些決議的行動或措施不予承認;
3.再次呼籲扭轉實地正在危及兩國解決方案的不利趨勢,加強和加快國際和區域努力與支持,以根據聯合國相關決議、包括土地換和平原則的馬德里框架、《阿拉伯和平倡議》[1]和四方路線圖,[2]在中東儘速實現全面、公正、持久和平,並結束自1967年以來的以色列占領;
4.決定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暫時休會,並授權大會最近一屆會議的主席應會員國的要求復會。
2017年12月21日
第37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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