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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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
編輯引言
編輯1. 大會第一屆常會根據聯合國籌備委員會報告1所載案文,通過臨時議事規則(A/71/Rev.1)。
2.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46年12月15日第102(I)號決議設立程序和組織問題委員會,由十五個會員國組成。
3. 大會於第二屆會議審議了程序和組織問題委員會的報告,2其中載有該委員會提出的議事規則草案。3大會根據1947年11月17日第173(II)號決議通過《大會議事規則》。這些規則自1948年1月1日起生效。
4.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47年11月21日第116(II)號決議補充關於接納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的第一一三、一一四、一一六和一一七條。4
5. 大會第三屆會議根據1948年12月11日第262(III)號決議決定將西班牙文列為大會工作語文之一,並相應修正大會議事規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5
6.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49年4月29日第271(III)號決議設立大會工作方法和程序問題特別委員會,由十五個會員國組成。
7. 大會第四屆會議審議工作方法和程序問題特別委員會報告6所載的建議,並根據1949年10月22日第362(IV)號決議決定:
(a) 修正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二條、第一○三條、第一○五條、第一○六條、第一○七條、第一一○條、第一一七條、第一一八條和第一一九條。7
(b) 補充新的第一條甲、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乙、第十九條丙、第三十一條甲、第三十五條甲、第三十五條乙、第五十六條甲、第八十九條甲和第七十九條甲。8
大會又根據同一決議通過特別委員會的一些建議和意見,並請秘書長以適當形式將其編成文件,供總務委員會和大會各會員國代表團之用。這些建議和意見的全文轉載於附件一。
8.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49年12月3日第366(IV)號決議通過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憲章》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召開國家間國際會議的規定。
9. 大會第五屆會議根據1950年11月3日第377A(V)號決議通過對《大會議事規則》有關召開緊急特別會議的一些修正和補充條款。大會此項決議規定:
(a) 補充第八條(乙)款;
(b) 補充第九條(乙)款;
(c) 第十條末增加一句;
(d) 第十六條末增加一句;
(e) 第十九條末增加一句;
(f) 增加新的第六十五條。9
10.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50年11月1日第475(V)號決議通過新的第八十四條甲,10規定大會就重要問題提案的修正案以及此種提案分部分表決時所需的多數。
11.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50年12月12日第479(V)號決議通過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憲章》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召開非政府會議的規定。
12. 大會第六屆會議根據1951年12月20日第597(VI)號決議成立審議大會處理法律和起草問題方法和程序特別委員會,由十五個會員國組成。
13. 大會第七屆會議審議了關於審議大會處理法律和起草問題方法和程序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1並根據1952年11月6日第684(VII)號決議通過了報告所載的一些建議。該決議又規定:
(a) 這些建議條文應列為議事規則的附件;
(b) 該附件應轉載特別委員會報告第19、20、29、30、35至39段。
這些建議和特別委員會報告中上述各段轉載於附件二。
14.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52年12月21日第689A(VII)號決議,設立大會常會會期限制辦法特別委員會,由十五個會員國組成。大會又根據同日通過的第689 B(VII)號決議通過了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的修正條款,規定大會應於每屆會議開始時確定「會議的閉幕日期」,而不只是「會議的預計閉幕日期」。
15. 大會第八屆會議審議了限制大會常會會期辦法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2根據1953年10月23日通過的第791(VIII)號決議決定:
(a) 修正關於總務委員會的組成的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
(b) 修正關於各主要委員會審議項目的先後次序的第九十八條。13
16. 大會第九屆會議根據1954年10月11日通過的第844(IX)號決議通過了六條特別規則,規定審議關於西南非洲領土14的報告和請願書所應採取的程序。
17. 大會第十一屆會議在1956年11月15日第五七七次全體會議上決定:
(a) 設大會第八副主席一職;
(b) 將「專設政治委員會」改名為「特別政治委員會」,並規定該委員會屬常設性質。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56年12月18日通過的第1104(XI)號決議通過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一○一條
15的相應修正。
18. 大會第十二屆會議根據1957年12月12日第1192(XII)號決議決定將大會副主席人數自八人增至十三人,並通過對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八條的相應修正。大會並於該決議的附件內通過了選舉副主席的辦法。
19. 大會第十六屆會議根據1961年11月28日通過的第1659(XVI)號決議決定將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數自九人增至十二人,並通過對第一五六條和第一五七條
16的相應修正。
20. 大會第十七屆會議於1962年10月30日第一一六二次全體會議成立改進大會工作方法特設委員會,由十八個成員組成。大會於1962年12月19日以第1845(XVII)號決議決定繼續保留該委員會。
21. 大會第十八屆會議審議了改進大會工作方法特設委員會的報告,17並於1963年11月11日以第1898(XVIII)號決議表示注意到特設委員會報告內所載的各項意見,並認可該委員會所提的各項建議。該決議的全文轉載於附件三。
22.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63年12月17日第1990(XVIII)號決議決定將大會副主席人數自十三人增至十七人,並通過對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八條的相應修正。大會並在決議的附件內採納選舉大會主席一人、大會副主席十七人及主要委員會主席七人的辦法。
23. 大會第二十屆會議於1965年12月8日在《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和第六十一條的修正案生效後,以第2046(XX)號決議對大會議事規則作下列修正:
(a) 第八條(乙)款內「七」字改為「九」字;
(b) 第一四三條
18內「三」字改為「五」字;
(c) 第一四六條
19內「六」字改為「九」字。
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的選舉辦法轉載於第一四二條的附註。
24. 大會第二十二屆會議根據1967年12月16日第2323(XXII)號決議決定修正第八十九條和第一二八條,20各增加(乙)款,以適應表決機械設備的設置。
25. 大會同一屆會議於1967年12月13日第一六二九次全體會議注意到第十五條法文本的修改,21該條第一句內「caractère d』importance ou d』urgence」。等字樣改為「caractère d』importance et d』urgence」。
26. 大會第二十三屆會議根據1968年11月25日第2390(XXIII)號決議決定將會費委員會人數自十人增至十二人,並通過對第一五九條
22的相應修正。
27. 大會同一屆會議根據1968年12月21日第2479(XXIII)號決議決定將俄文列為大會工作語文之一,並依此修正第五十一條。
28. 大會第二十四屆會議繼第二十三屆會議對第五十一條的修正,於1969年12月12日以第2553(XXIV)號決議通過對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的各項修正。23
29. 大會第二十五屆會議根據1970年11月9日第2632(XXV)號決議設立大會程序和組織合理化問題特別委員會,由三十一個會員國組成。
30. 大會第二十六屆會議審議了大會程序和組織合理化問題特別委員會的報告,24並於1971年12月17日以第2837(XXVI)號決議規定:
(a) 修正第六十條,25以反映大會和各委員會對於會議記錄和錄音記錄的實際做法;
(b) 修正第六十九條和第一一○條,26授權會議主持者在大會至少有三分之一會員國出席,或委員會至少有四分之一成員國出席時,才可宣布開會並准許進行辯論;
(c) 修正第七十四條和第一一五條,27規定對於主張限制每一發言者的發言時間或每一代表對任何問題的發言次數的提案,只准兩名贊成和兩名反對這個提案的代表發言;
(d) 修正第一○○條,列入關於主要委員會工作的組織的更為詳細的規定,並將該條改編為第一○一條
28(原規則第一○一條成為第一○○條);29
(e) 修正第一○五條,30規定:
㈠ 主要委員會各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報告員一人;
㈡ 其他委員會各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數人、報告員一人;
㈢ 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如委員會因只有一名候選人而另有決定者不在此限;
㈣ 對每一候選人的提名,只准一人發言,然後委員會應立即進行選舉;
並通過了對第三十九條和第一○七條
31的相應修正;
(f) 增加新的第一一二條,32有關向主要委員會的主席團成員祝賀的規定。原第一一二條至第一六四條
33的序號依次遞改。
大會並以第2837(XXVI)號決議通過特別委員會的結論,並決定將其列為議事規則的附件;這些結論見附件四。委員會建議之一34請秘書長對議事規則的各種正式語文本作一比較研究,以確保彼此相符;此事已照辦,並作出了有關的文字更改。
31. 大會同一屆會議於1971年12月13日以第2798(XXVI)號決議規定將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的成員自十二人增至十三人;並通過對第一五七條
35的相應修正。
32. 大會同一屆會議於1971年12月20日以第2847(XXVI)號決議決定修正《憲章》第六十一條,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理事國自二十七國增至五十四國。大會於同一決議內還決定於憲章修正案生效時將第一四七條
36內的「九」字改為「十八」,憲章修正案已於1973年9月24日生效。第2847(XXVI)號決議所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理事國的選舉辦法轉載於第一四五條的附註。
33. 大會第二十七屆會議根據1972年11月9日通過的第2913(XXVII)號決議決定將會費委員會成員自十二人增至十三人,並通過對第一六○條
37的相應修正。
34. 大會第二十八屆會議於1973年12月18日以第3189(XXVIII)和3190(XXVIII)號決議決定:
(a) 將中文列為大會及其所屬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工作語文;
(b) 將阿拉伯文列為大會及其所屬主要委員會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大會於1973年12月18日以第3191(XXVIII)號決議通過對議事規則的相應修正,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九條改為新的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七條,並將第六十條至第一六五條的序號依次遞改。
35. 大會第三十一屆會議於1976年12月14日以第31/95A號決議決定將會費委員會成員自十三人增至十八人,並於同日以第31/96號決議通過對第一五八條的相應修正。
36. 大會第三十二屆會議於1977年12月14日以第32/103號決議決定將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成員自十三人增至十六人;並通過對第一五五條的相應修正。大會的同一決議並決定:
(a) 通過對第一五六條的修正,將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三年定為「三個歷年」,而非「《聯合國財務條例》所規定的三個財政年度」。
(b) 修改第一五七條,以便考慮到,除其他事項外,預算的兩年期編制辦法。
37. 大會第三十三屆會議於1978年11月3日以第33/12號決議通過對第一五九條的修正,將會費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三年定為「三個歷年」,而非「《聯合國財務條例》所規定的三個財政年度」。
38. 大會同一屆會議於1978年12月19日以第33/138號決議決定將大會副主席人數自十七人增至二十一人;並通過對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八條的相應修正。大會並在決議的附件內採納選舉大會主席一人、大會副主席二十一人及主要委員會主席七人的辦法;該附件見第三十條的附註。此項決議附件取代了第1990(XVIII)號決議的附件。38
39. 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根據其1979年9月21日、10月25日、11月29日和12月12日第34/401號決定,通過了一系列關於大會程序和組織的合理化的條款。該決定的第一至第五節轉載於附件五。
40. 大會第三十五屆會議在1980年12月17日第35/219A和B號決議中決定至遲於1982年1月1日增列阿拉伯文為大會各附屬機構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並隨後通過了有關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六各條的訂正條文。
41. 大會第三十九屆會議在1984年12月13日第39/88B號決議中核准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關於大會現有程序合理化的結論,並決定將其作為議事規則的附件,上述結論轉載於附件六。
42. 鑑於納米比亞(以前稱「西南非洲領土」)已於1990年3月21日取得獨立,題為「關於西南非洲領土的報告和請願的審查程序」的議事規則附件三不再適用,已予刪除。其後各附件序號依次遞改。
43. 大會第四十五屆會議在1990年11月28日第45/45號決議中核可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關於聯合國現行程序合理化的結論,並決定將結論列為大會議事規則的附件。這些結論轉載於附件七。
44. 大會第四十七屆會議在1993年8月17日第47/233號決議中決定使大會各主要委員會結構合理化,並為此修正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39第三十八條和第九十八條。
45. 大會第四十八屆會議以1994年7月29日第48/264號決議通過該決議附件一所載的《大會議程合理化準則》,並決定將其列為大會議事規則的附件。該《準則》轉載於附件八。大會以同一決議核可該決議附件二所載的六個主要委員會的選舉分配辦法。該附件二的案文已取代1978年12月19日第33/138號決議附件第4段,轉載於規則第三十條的腳註。
46. 大會第五十二屆會議在1997年12月15日第52/163號決議中決定修正議事規則第一○三條第一句,以便從第五十三屆會議起,將每個主要委員會的副主席人數自二人增至三人。
47. 大會第五十五屆會議在2000年11月3日第55/14號決議中決定修正議事規則第一條,規定大會常會每年「在九月第二個星期一翌日星期二」開始舉行。
48. 大會第五十六屆會議在2002年7月8日第56/509號決議中決定:
(a) 修正議事規則第三十條,使大會可以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二十一人,並至少在由其主持的會議開幕三個月前選出;
(b) 修正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大會會議開幕時如果仍未選出該屆會議主席,則應由上屆會議主席或上屆會議主席所屬代表團團長主持會議,直至大會選出主席;
(c) 修正議事規則第九十九條(甲)款,規定所有主要委員會至少在會議開幕前三個月選出主席一人,第一○三條規定的主席團其他成員的選舉至遲應在該屆會議第一個星期結束前進行。
49. 大會第五十七屆會議在2003年3月13日第57/301號決議中修正《議事規則》第一條,規定大會常會每年於9月從至少有一個工作日的第一個星期起算的第三個星期的星期二開始舉行。
50. 大會同一屆會議以2003年3月13日第57/301號決議決定改變一般性辯論的開始日期和持續時間,還決定將該決議第2段列為議事規則的附件。該段轉載於附件九。
51. 本議事規則修正本已包括大會截至第六十屆會議所通過的所有修正案和A/520/Rev.16/Corr.1號文件所載的技術性更正。
52. 以往各次編印的議事規則及其修正案和更正已以下列編號印發:
1947年12月 | A/520 |
1948年6月 | A/520/Corr.1( 僅有法文本 ) |
1950年1月 | A/520/Rev.1 |
1951年1月 | A/520/Rev.2 |
1954年7月 | A/520/Rev.3 |
1956年3月 | A/520/Rev.4 |
1957年9月 | A/520/Rev.5( 前編為 A/3660) |
1958年1月 | A/520/Rev.5/Corr.1( 前編為 A/3660/Corr.1) |
1961年2月 | A/520/Rev.6( 前編為 A/4700) |
1962年2月 | A/520/Rev.6/Corr.1( 前編為 A/4700/Corr.1) |
1964年6月 | A/520/Rev.7 |
1966年3月 | A/520/Rev.8 |
1968年1月 | A/520/Rev.9 |
1969年4月 | A/520/Rev.9/Corr.1 |
1970年7月 | A/520/Rev.10 |
1972年5月 | A/520/Rev.11 |
1973年11月 | A/520/Rev.11/Amend.1 |
1974年2月 | A/520/Rev.12 |
1977年1月 | A/520/Rev.12/Amend.1 |
1978年3月 | A/520/Rev.12/Amend.2 |
1979年3月 | A/520/Rev.13 |
1982年3月 | A/520/Rev.14 |
1985年5月 | A/520/Rev.15 |
1991年8月 | A/520/Rev.15/Amend.1 |
1993年10月 | A/520/Rev.15/Amend.2 |
2006年9月 | A/520/Rev.16 |
2007年9月 | A/520/Rev.16/Corr.1 |
2008年4月 |
- 注釋
1. PC/20,第一章,第三節。
2. 《大會正式記錄,第二屆會議,全體會議》,第二卷,附件四,A/388號文件。
3. 同上,A/388號文件,第三部分。
4.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三四、一三五、一三七和一三八條。
5. 現行議事規則第五十一至五十五條。
6. 《大會正式記錄,第四屆會議,補編第12號》(A/937)。
7. 現行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六條、第一○八條、第一一三條、第一一四條、第一一六條、第一一七條、第一一八條、第一二一條、第一二八條、第一二九條和第一三○條。
8. 現行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九十九條和第一○七條。
9. 現行議事規則第六十三條。
10. 現行議事規則第八十四條。
11. 《大會正式記錄,第七屆會議,附件》,議程項目53,A/2174號文件。
12. 同上,《第八屆會議,附件》,議程項目54,A/2402號文件。
13. 現行議事規則第九十九條。
14. 大會根據1968年6月12日第2372(XXII)號決議決定「西南非洲」以後稱為「納米比亞」。見引言第42段。
15. 現行議事規則第九十八條。
16.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五五條和第一五六條。
17.《大會正式記錄,第十八屆會議,附件》,議程項目25,A/5423號文件。
18.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四二條。
19.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四五條。
20. 現行議事規則第八十七條和第一二七條。
21.《大會正式記錄,第二十二屆會議,附件》,議程項目8,A/BUR/169號文件。
22.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六○條。
23. 見引言第34段。
24.《大會正式記錄,第二十六屆會議,補編第26號》(A/8426)。
25. 現行議事規則第五十八條。
26. 現行議事規則第六十七和一○八條。
27. 現行議事規則第七十二和一一四條。
28. 現行議事規則第九十九條。
29. 現行議事規則第九十八條。
30.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三條。
31.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五條。
32.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一○條。
33.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一一至一六三條。
34. 第2837(XXVI)號決議,附件二第128段。
35.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五五條。
36.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四五條。
37. 現行議事規則第一五八條。
38. 見引言第22段。
39. 現行議事規則第三十條。
解釋性說明
編輯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一四四條、第一四六條及第一六一條轉載《憲章》條款原文的部分用粗體字表明,並有附註。其他直接依據《憲章》條款而非轉載《憲章》原文的各條,也都有附註。
在關於全體會議的部分,置於方括弧內的數字指關於委員會會議的相同或相應規則;反之亦然。
請注意本規則第一六二條規定:「本規則旁側的小標題僅供參考,在解釋各條時應不予考慮。」
在議事規則中,除文意明顯另有所指外,男性代詞均應視為包括女性。
議事規則
編輯一、會議
編輯常會
編輯開幕日期
編輯第一條1
大會常會每年於九月從至少有一個工作日的第一個星期起算的第三個星期的星期二開始舉行。
閉幕日期
編輯第二條2
大會應在每屆會議開始時按照總務委員會的建議確定會議的閉幕日期。
開會地點
編輯第三條
大會應在聯合國總部舉行,但可按照前一屆會議所作出的決定,或聯合國會員國過半數的請求,在其他地點舉行。
第四條
任何聯合國會員國可請求大會在聯合國總部以外的地點舉行常會,此項請求至遲須於常會既定開幕日期前一百二十天提出。秘書長應立即將此項請求及其本人的建議通知其他聯合國會員國。如果會員國過半數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表示贊成此項請求,該屆會議即應在所請求的地點舉行。
召開會議的通知
編輯第五條
秘書長至遲應於常會開幕前六十天向聯合國會員國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
暫行休會
編輯第六條
大會可於任何一屆會議期間決定暫行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
特別會議
編輯由大會召集
編輯第七條3
大會可自定日期,召集特別會議。
經安全理事會或會員國請求而召集
編輯第八條4
(甲) 大會特別會議應於秘書長收到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會員國過半數所提出召開特別會議的請求,或在按照第九條規定得到會員國過半數贊同開會的通知後十五天內召開。
(乙) 按照大會第377A(V)號決議而舉行的緊急特別會議,應在秘書長收到安全理事會依據任何九個理事國的贊成票提出召開此種會議的請求,或在收到聯合國會員國過半數以其在臨時委員會的贊成票或以他種方式表示的請求,或在按照第九條規定得到會員國過半數贊同開會的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召開。
經會員國的請求
編輯第九條
(甲) 任何聯合國會員國可請求秘書長召開大會特別會議。秘書長應立即將此項請求通知其他會員國,並詢問它們是否贊同。如過半數的會員國在秘書長發出通知後三十天內表示贊同此項請求,則應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召開大會特別會議。
(乙) 本條同樣適用於任何聯合國會員國根據第377A(V)號決議提出召開緊急特別會議的請求。在此情況下,秘書長應以最迅速的通信方法與其他會員國聯繫。
召開會議的通知
編輯第十條5
經安全理事會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時,秘書長至遲應於會議開幕前十四天通知聯合國會員國;應會員國過半數的請求或因會員國過半數對任何會員國的請求表示贊同而召開特別會議時,至遲應於會議開幕前十天通知各會員國。在按照第八條(乙)款規定召開緊急特別會議時,秘書長至遲應於會議開幕前十二小時通知各會員國。
常會和特別會議
編輯通知其他機構
編輯第十一條
召開大會每屆會議的通知,應抄送聯合國其他各主要機構和《憲章》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各專門機構。
- 注釋
1. 本條直接依據《聯合國憲章|憲章》的規定(第二十條);見引言第46和48段。
2. 見引言第7和14段;另見附件四第4段。
3. 本條直接依據《憲章》的規定(第二十條)。
4. 見引言第9和23段。
5. 見引言第9段。
二、議程
編輯三、代表團
編輯四、全權證書
編輯五、大會主席和副主席
編輯六、總務委員會
編輯七、秘書處
編輯八、語文
編輯九、記錄
編輯十、大會及其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公開和非公開會議
編輯十一、默禱或默念一分鐘
編輯十二、全體會議
編輯十三、委員會
編輯十四、接納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
編輯十五、主要機構的選舉
編輯十六、行政和預算問題
編輯十七、大會的附屬機構
編輯十八、解釋和修正
編輯附件
編輯一、大會工作方法和程序問題特別委員會提出並經大會通過的建議和意見
編輯二、大會處理法律和起草問題的方法和程序
編輯三、根據改進大會工作方法特設委員會建議所通過的第1898(XVIII)號決議
編輯四、大會程序和組織合理化問題特別委員會的結論
編輯五、關於大會程序和組織合理化的第34/401號決定
編輯六、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關於大會程序合理化的結論
編輯七、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關於聯合國現行程序合理化的結論
編輯八、大會議程合理化準則
編輯九、一般性辯論的開始日期和持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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