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3240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3240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197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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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XXIX).以色列侵害占領領土內居民人權措施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報告

A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和規定,

  銘記着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以及其他有關公約和條例的規定,

  回顧大會及安全理事會、人權委員會、其他有關的聯合國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就這個議題所通過的各項決議,

  認為在涉及外國軍事占領和這些領土裡的平民權利的情況下,對於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公約的實施問題不能也不應懸而不決,

  對以色列繼續拒絕以色列侵害占領領土內居民人權措施特別調查委員會進入占領領土,表示遺憾

  審議了特別委員會的報告,[2]

  1.稱讚以色列侵害占領領土內居民人權措施特別委員會為執行大會指定的任務所作的努力;

  2.要求以色列允許特別委員會進入被占領的領土;

  3.對以色列繼續堅持無視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和其他適用的國際文書,尤其對下列各項違犯情事,表示嚴重關切

  (a)兼併被占領領土的若干部分;

  (b)在被占領領土內設立以色列人殖民點,並將外籍居民移入被占領領土;

  (c)毀壞並拆除阿拉伯人住房、村莊和城鎮;

  (d)沒收和徵用被占領領土內的阿拉伯財產和從事涉及一方為以色列當局、機構或國民,另一方為被占領領土居民或機構的其他一切取得土地的交易;

  (e)把被占領領土內的阿拉伯居民撤出、驅撥、驅逐、流徙和遷移並否認他們有回返的權利;

  (f)對阿拉伯居民實施大規模逮捕,行政拘留和虐待;

  (g)掠奪考古和文化財產;

  (h)干涉宗教自由、宗教禮拜以及家庭權利和風俗習慣;

  (i)非法開發被占領領土的自然財富和資源並剝削其居民;

  4.宣告以色列的這些政策不僅直接違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以及對占領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條款,和人民的基本人權,而且妨礙公正持久和平的建立;

  5.重申以色列為改變被占領領土或其任何部分的地理特性、人口組成、制度結構或地位而採取的所有措施,均屬無效;

  6.進一步重申以色列把它一部分居民和新移民殖置在被占領領土內的政策是悍然違犯了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和聯合國各項有關決議;並促請所有國家避免採取任何將會被以色列利用來推行其將被占領領土殖民化的政策的行動;

  7.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對被占領阿拉伯領土的兼併和殖民化,並放棄上文第3段所述的一切政策和措施:

  8.重申要求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各專門機構不承認以色列在被占領領土內所作的任何改變,並避 免採取可能被以色列在推行其於本決議內所述各項政策和措施時加以利用的行動,包括援助方面的行動;

  9.要求特別委員會在期待以色列的占領早日終止期間,繼續調查自一九六七年以來被以色列占領的阿拉伯領土內的以色列政策和措施,並斟酌情形與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協商,以便確實保障被占領領土內人民的福利和人權,並儘快地向秘書長提出報告,以後遇有必要時並隨時向秘書長提出報告;

  10.秘書長:

  (a)給予特別委員會一切必要的便利,包括為視察占領領土以調查本決議所述以色列政策和措施所需要的便利,

  (b)確保將特別委員會的報告及關於其活動和調查結果的情報利用一切現有的方法,通過秘書處新聞廳,予以最廣泛的傳播,

  (c)就交付給他的任務向大會第三十屆會議提出報告;

  11.決定將標題為「以色列侵害占領領土內居民人權措施特別委員會的報告」的項目列入大會第三十屆會議的臨時議程。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三〇三次全體會議

B

  大會

  確認促進對聯合國憲章和其他文書及國際法規則所引起的義務的尊重,是聯合國的基本宗旨和原則之一,

  銘記着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的規定,

  憶及以色列和自從一九六七年六月以來有領土被以色列占領的各阿拉伯國家都是這個公約的締約國,

  再度確認該公約各締約國按照公約第一條的規定,承諾在一切情況下不僅尊重公約,並且保證公約受到尊重,

  1.重申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適用於自一九六七年以來被以色列占領的阿拉伯領土;

  2.再度呼籲以色列在其占領下的阿拉伯領土內,尊重並遵守該公約的各項規定、

  3.促請該公約所有締約國竭盡全力,以保證在被以色列占領的阿拉伯領土內,尊重並遵守該公約的各項規定。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三〇三次全體會議

C

  大會

  審議了以色列侵害占領領土內居民人權措施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報告[2]特別是其中關於破壞庫奈特拉城的第五節,

  憶及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規定,占領國對個別或集體地屬於私人、或屬於國家、或屬於其他公共當局、或屬於社會或合作團體的動產或不動產的任何破壞,都在禁止之列,

  注意到特別委員會深切相信以色列部隊和以色列占領當局負有蓄意完全摧毀庫奈特拉的責任,這種行為違反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的日內瓦公約第五十三條和第一四七條的規定,

  又注意到特別委員會認為,由於事態的嚴重,應該任命一個委員會,來研究庫奈特拉遭受摧毀的法律後果,特別是在日內瓦公約第五十三條和第一四七條規定的範圍內,並記住大會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95(I)號決議確認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組織法[3]第六條(b)款的規定,來進行研究,

  1.贊成以色列侵害占領領土內居民人權措施特別調查委員會的結論,即以色列負有破壞和摧毀庫奈特拉城的責任;

  2.認為以色列蓄意破壞和摧毀庫奈特拉城是對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的嚴重破壞,並譴責以色列這種行為;

  3.要求由特別委員會在必要時同秘書長協商任命的專家協助下,對庫奈特拉所遭受的破壞進行調查,並評價這種破壞所造成的損害的性質、範圍和價值;

  4.秘書長向特別委員會提供執行其任務時所必需的一切便利,並向大會第三十屆會議提出報告。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三〇三次全體會議

  1. ^ 1.0 1.1 1.2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75卷,第973號,第287頁。
  2. ^ 2.0 2.1 A/9817。
  3.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82卷,第251號,第2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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