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67/58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67/58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2012年12月3日

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各方面問題

大會

回顧其 2011 年 12 月 2 日第 66/47 號決議及以往所有題為「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各方面問題」的決議,包括 2001 年 12 月 24 日第 56/24V 號決議,

強調必須繼續全面執行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各方面問題大會通過的《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並確認它對這方面國際努力的重大貢獻,

又強調必須繼續全面執行《使各國能夠及時和可靠地識別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國際文書》(《國際追查文書》),

念及《行動綱領》各後續會議通過的成果的執行情況,

回顧各國承諾將《行動綱領》視為在國際社會活動中採取措施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主要框架,

着重指出各國需要加強努力,建設本國有效執行《行動綱領》和《國際追查文書》的能力,

欣見 2012 年 8 月 27 日至 9 月 7 日在紐約舉行的第二次聯合國審查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執行進度大會圓滿結束,

強調有必要自願提交關於《行動綱領》落實情況的國家報告,以便評估總體執行工作,包括執行方面的挑戰和機遇,這可以大大促進向受影響的國家提供國際合作和援助,

注意到秘書處裁軍事務廳開發的工具,包括行動綱領執行支助系統,以及會員國開發的工具,可用於評估《行動綱領》的執行進展情況,

欣見聯合國為執行《行動綱領》而進行的協調努力,包括開發行動綱領執行支助系統,作為推動在小武器和輕武器領域能力建設方面進行國際合作與援助的綜合信息中心,

考慮到在執行《行動綱領》時採取區域性做法的重要性,

滿意地注意到為支持執行《行動綱領》正在進行的區域和次區域努力,並讚賞這方面已經取得的進展,包括在處理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有關的供求因素方面取得的進展,

再次申明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中介活動是國際社會應緊急處理的一個嚴重問題,

確認非政府組織在協助各國執行《行動綱領》方面作出的努力,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3 其中綜述了第 66/47 號決議的執行情況,

  1. 着重指出,要解決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各方面問題,就要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作出協調一致的努力來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製造、轉讓和流通,而小武器和輕武器在世界許多地區的肆意擴散產生多種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後果,在個人、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對和平、和解、安全、安保、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
  2. 鼓勵旨在成功執行《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的所有有關舉措,包括聯合國、其他國際組織、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社會的舉措,並籲請所有會員國為繼續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執行《行動綱領》作出貢獻;
  3. 鼓勵各國執行第 60/81 號決議所設審議在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中介活動方面加強國際合作的進一步步驟政府專家組報告中的建議;
  4. 認可第二次聯合國審查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執行進度大會的成果;
  5. 決定,依照第二次審查大會商定的 2012 年至 2018 年期間會議日程安排並根據《行動綱領》的有關規定,於 2014 年和 2016 年在紐約舉行為期一周的各國雙年度會議,於 2015 年舉行為期一周的不限成員名額政府專家會議,審議《行動綱領》的充分和有效執行;
  6. 又決定,根據第二次審查大會的決定,於 2018 年舉行為期兩周的第三次聯合國審查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執行進度大會,並在 2008 年年初舉行為期一周的籌備委員會會議;
  7. 強調國際社會在國際合作和援助方面採取的舉措仍然至關重要,而且是對各國以及區域和全球各級執行工作的補充;
  8. 鼓勵各國考慮如何加強合作和援助並評估其效力,以確保《行動綱領》的執行;
  9. 確認尚無有效協調機制的有關國家有必要建立這一機制,以便將各國的需求同現有資源相匹配,從而加強《行動綱領》的執行,使國際合作和援助更加有效,並在這方面鼓勵各國酌情使用行動綱領執行支助系統;
  10. 鼓勵各國除其他機制外,考慮連貫一致地確定有哪些需求、優先事項、國家計劃和方案需要由有能力的國家及區域和國際組織提供國際合作和援助;
  11. 鼓勵為建設有效執行《行動綱領》的國家能力而開展一切努力,包括第二次審查大會成果文件所強調的努力;
  12. 鼓勵各國在自願基礎上提交關於《行動綱領》執行情況的國家報告,注意到各國將提交關於《國際追查文書》執行情況的國家報告,鼓勵有能力採用裁軍事務廳提供的報告模板的國家採用該報告模板,並重申各國使這些報告與各國雙年度會議和審查大會同步的效用,藉此提高報告提交率和報告的效用,並對會議的討論作出實質性貢獻;
  13. 又鼓勵各國在自願基礎上更多地利用國家報告,將其作為另一項工具來交流援助需求以及可用來滿足這類需求的資源和機制的信息,並鼓勵有能力提供這類援助的國家利用這些國家報告;
  14. 鼓勵有能力的國家、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以及民間社會應其他國家要求,與它們合作,協助它們編寫關於《行動綱領》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
  15. 籲請所有國家執行《國際追查文書》,具體做法包括在國家報告中提供本國聯繫機構的名稱和聯繫資料,並在適用情況下提供關於本國用來表明生產國和(或)進口國的標識做法的資料;
  16. 確認,鑑於除其他以外小武器和輕武器對受影響國家造成的不良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後果,迫切需要根據《行動綱領》維護和加強國家管制,以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貿易,包括將這些武器轉給未經授權的接受方;
  17. 鼓勵有能力的國家通過一個可應請求發放的自願贊助基金,向原本無法出席關於《行動綱領》的會議的國家提供財政援助;
  18. 鼓勵有能力的有關國家及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召開區域會議,審議和推動《行動綱領》和《國際追查文書》的執行工作,包括為關於《行動綱領》的會議做準備;
  19. 鼓勵民間社會和相關組織加強合作,在國家和區域兩級同各國一起促進《行動綱領》的執行;
  20. 秘書長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大會第六十八屆會議提出報告;
  21. 決定在大會第六十八屆會議臨時議程題為「全面徹底裁軍」的項目下列入題為「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各方面問題」的分項。

2012 年 12 月 3 日
第 48 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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