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97號決議
← | 2696(2023)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97(2023)號決議 S/RES/2697(2023) 2023年9月1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698(2023) |
第9419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第2697(2023)號決議
2023年9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941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第1265(1999)、1325(2000)、1368(2001)、1373(2001)、1624(2005)、1894(2009)、2106(2013)、2150(2014)、2170(2014)、2178(2014)、2199(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7(2017)、2368(2017)、2370(2017)、2490(2019)、2544(2020)、2597(2021)、2651(2022)號決議及相關的安理會主席聲明,
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尊重伊拉克的主權、領土完整、獨立和統一,
回顧指出,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全球威脅,因為該團體實施恐怖主義行為,奉行暴力極端主義意識形態,繼續悍然、系統且廣泛地襲擊平民,違反國際人道法和踐踏人權,特別是對婦女和兒童實施的侵權違法行為,還包括以宗教或族裔為由的侵權違法行為,並招募和訓練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這些人員的威脅影響到所有區域和所有會員國,
譴責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實施的行為,包括謀殺、綁架、劫持人質、自殺爆炸、奴役、買賣婚姻或強迫婚姻、販運人口、強姦、性奴役和其他形式性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關鍵基礎設施、破壞考古場地等文化遺產和販運文化財產,
認識到,實施這種可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滅絕種族罪的行為,是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的意識形態和戰略目標的一部分,被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用作一種恐怖主義策略,而對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成員,特別是對那些負有最大責任者、包括負有領導責任者(其中可包括區域或中層指揮官)以及命令實施和實際實施犯罪行為者追究責任,將進一步揭露這一問題,並可有助於打擊恐怖主義和可能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包括截斷資金流和阻止國際招募人員不斷流向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恐怖主義團體,
歡迎伊拉克政府為擊敗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作出很大努力,回顧2017年8月9日伊拉克政府致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的信函,其中呼籲國際社會提供協助,以確保追究在伊拉克實施罪行的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成員的責任,包括那些可能構成危害人類罪的罪行(S/2017/710),
表示讚賞第2379(2017)號決議所設調查小組通過在伊拉克收集、保存和儲存恐怖主義團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成員在伊拉克實施可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的行為的證據,為支持伊拉克國內追究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責任的努力作出寶貴貢獻,
強調必須本着適用的國際法和調查小組的職權範圍,及時與伊拉克有關當局分享第2379(2017)號決議所設調查小組收集的證據,以供最終在公正、獨立的刑事訴訟中使用,
1. 重申安理會第2379(2017)號決議,根據該決議設立了一個調查小組,由一名特別顧問領導;回顧安理會核准的調查小組職權範圍(S/2018/119);
2. 表示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在2023年9月5日信函(S/2023/654)中提出的將特別顧問和調查小組的任務期限最後一次延長一年的請求,因此決定將特別顧問和調查小組的任務期限僅延長至2024年9月17日;
3. 還表示注意到伊拉克政府請求調查小組在下一年內向伊拉克政府提供調查小組所掌握的證據,以促進伊拉克追究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成員和向該恐怖組織提供協助和資助者的責任;
4. 請秘書長至遲於2024年1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提出在充分尊重伊拉克主權的情況下落實這一請求的建議;
5. 請調查小組經伊拉克政府核准,確定與第三國分享證據的方式,還請調查小組向伊拉克政府通報以往與第三國分享的證據,並回顧指出必須在世界各地促進依法懲處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犯下的可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滅絕種族罪的行為的責任;
6. 請特別顧問繼續每隔180天向安理會提交和介紹調查小組的活動報告,並與伊拉克政府協商,在2024年3月15日以前制定完成調查小組任務,包括有關第3段所述伊拉克請求和結束調查小組所需步驟的任務的路線圖;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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