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699(2023)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00(2023)號決議
S/RES/2700(2023)
2023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701(202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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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0(2023)號決議

2023年10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944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對海地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

回顧其以往關於海地的所有決議,尤其是第2653(2022)2692(2023)2699(2023)號決議,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海地長期不斷惡化的政治、體制、經濟、安全、人權、人道主義和糧食安全危機,重申承諾繼續支持海地人民,

認識到排斥和不平等作為加重因素,在海地局勢中產生影響,

強調指出海地政府須擔負首要責任,應對不穩定和不平等狀況的長期驅動因素,

重申海地所有利益攸關方需要,包括在聯合國海地綜合辦事處(聯海綜合辦)的支持下,繼續推動一個由海地人領導、海地人主導的政治進程,以便藉助一個可信的進程,通過包容各方的海地全國對話,在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加而且青年、民間社會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均參與的情況下,舉行自由、公正的立法選舉和總統選舉,強調海地所有利益攸關方應緊急就可持續、有時限和共同接受的選舉路線圖達成協議,海地政府應提供關於政治進程的最新情況,

表示嚴重關切幫派暴力和其他犯罪活動極端猖獗,包括綁架、販運人口、偷運移民、殺人以及強姦和性奴役等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而且犯罪人一直逍遙法外,腐敗現象和幫派招募兒童行為持續存在,海地局勢對該區域產生影響,

表示深為關切向海地武裝團伙(這些團伙持續從事破壞穩定的犯罪活動)非法販運和流散小武器、輕武器和彈藥,會導致法治和尊重人權原則受到破壞,可能妨礙人道主義援助的提供,並可能產生廣泛各種不利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後果,

鼓勵會員國相互合作,防止非法軍火販運和流散,包括為此及時提供和交流最新信息,以查明和取締非法販運來源和供應鏈,

確認迫切需要阻止非法資金流入海地,使武裝幫派得以從事活動,對該國的穩定構成日益嚴重的威脅,包括為此優先切斷政治和經濟行為體與幫派之間的聯繫,

表示關切海地國家警察無法進入主要由幫派控制的重要港口,進一步要求制止各幫派對港口和燃料碼頭的任何形式占領,

讚賞地注意到2653(202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加蓬常駐聯合國代表米歇爾·格扎維埃·比昂大使於2023年6月12日至13日訪問了海地,並於2023年6月14日至16日訪問了多米尼加共和國,

歡迎2023年10月2日委員會主席致信安全理事會(參閱S/AC.60/2023/OC.6,內載專家小組向安理會提出的三項建議),

歡迎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啟動技術方案,協助國家當局推行邊境和港口管制,追蹤非法資金流動,開展跨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腐敗以及毒品和武器販運,包括通過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世界海關組織海地集裝箱管制方案和邊境管理方案,此外還歡迎加勒比共同體(加共體)打擊火器販運區域路線圖,

確認鄰國、加共體等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國際夥伴的重要作用,

譴責襲擊和綁架聯合國人員、暴力攻擊外交館舍和搶劫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行為,回顧東道國對聯合國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保障負有首要責任,

呼籲海地所有行為體明令禁止一切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強調所有行為體都必須確保人道主義組織能立即、安全無阻地通行,

表示深為關切腐敗和濫用公共資金對海地政府為其民眾提供服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強調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海地平民產生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回顧第2664(2022)號決議,並強調必須在海地各地以符合國際法相關規定並遵循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的方式,給予快速、安全和暢通無阻的人道主義准入,

確認需要不斷強化正當程序,確保訂立公平而明確的程序用於把根據第2653(2022)號決議指認的個人和實體除名,還確認聯合國制裁在解決衝突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作用,強調解除制裁的時機是這些努力的一個關鍵部分,

認定海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要求立即停止破壞海地和該區域和平、穩定與安全的暴力、犯罪活動和踐踏人權行為,包括綁架、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販運人口和偷運移民、殺人、法外殺戮以及武裝團伙和犯罪網絡招募兒童;

2. 敦促所有政治行為體建設性地參與有意義的談判,以打破目前的政治僵局,從而在當地安全局勢允許的情況下,儘快舉行包容各方、自由和公正的立法和總統選舉;

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

3.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2653(2022)號決議第3、4、5、6、7、8和9段規定的措施延長一年,重申第2664(2022)號決議,並申明第2653(2022)號決議第15和16段應繼續適用;

4. 指示委員會結合專家小組提交的報告,迅速考慮更新根據第2653(2022)號決議指認的個人和實體名單;

5. 表示打算支持進一步制訂涉及第2653(2022)號決議所指認個人和實體的公平、明確程序,包括通過第1730(2006)號決議所設除名協調人;

武器禁運

6. 重申2699(2023)號決議第14段,其中決定,所有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領土或通過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海地供應、出售或轉讓小武器、輕武器和彈藥,其中還決定,這項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向聯合國或聯合國授權的特派團或在海地政府指揮下開展行動的安全部隊供應、出售或轉讓小武器、輕武器或彈藥,供這些實體使用或與這些實體協調使用,其唯一目的是促進在海地實現和平與穩定目標;

(b) 經第2653(202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事先批准向海地供應、出售或轉讓小武器、輕武器和彈藥以促進海地和平與穩定目標的其他活動;

7.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本決議第6段所述措施延長一年;

8. 決定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止海地境內小武器、輕武器和彈藥的非法販運和流散;

9. 申明本決議第6(a)段所述豁免除其他外適用於聯合國、聯海綜合辦、第2699(2023)號決議授權成立的多國安全支助團、國家警察和海地武裝部隊;

10. 鼓勵會員國確保按照其所加入的國際和區域文書的要求制定適當的標識和保存記錄措施,以追蹤輕小武器等軍火,考慮如何酌情並應請求為鄰國提供最佳協助,以防止和發現違反本決議第6和7段所定措施的非法販運和流散行為;

11. 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區域各國,根據本國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本決議第6和7段禁止供應、出售或轉移的物項時,在其境內,包括在其港口和機場,檢查運往海地的所有貨物,並且在此類檢查導致扣押上述物項時向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同時邀請第2653(2022)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檢查扣押物項;

12. 鼓勵酌情在陸地、空中和海上開展區域合作,以發現和防止違反本決議第6和7段所定措施的行為,並及時向委員會報告違反行為;

13. 鼓勵海地政府加強國家警察的武器彈藥管理能力,對國家警察儲存的武器彈藥以及收繳的武器彈藥進行適當標識、記錄、儲存和處置;

14. 促請多國安全支助團實施武器彈藥管理程序並對其武器彈藥實行監督機制,還促請多國安全支助團向第2653(2022)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報告武器彈藥流散的任何情況,包括丟失和被盜的情況;

15. 還促請多國安全支助團酌情配合海地政府努力加強其武器彈藥管理;

16. 要求各國確保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符合其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

17. 促請會員國根據國際人權法保護其境內的海地難民和移民;

制裁委員會和專家小組

18. 決定2653(2022)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委員會任務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19.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2653(2022)號決議第21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期限延長13個月,還決定這一任務也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20. 專家小組在與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2024年3月29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不晚於2024年10月1日提交最後報告,其間應定期提出最新情況通報;

21. 指示專家小組與聯海綜合辦、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加共體和安全理事會為支持各制裁委員會工作而設的相關專家組合作;

22. 敦促所有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多國安全支助團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安全、通行不受阻礙,尤其是在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進入場地方面,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23. 指出在甄選組成專家小組的各位專家過程中,應優先任命資歷最強的人,以履行上述職責,同時在徵聘過程中適當考慮區域代表性和性別比例的重要性;

審查

24.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海地局勢,並隨時準備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是否得當,包括根據在下列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隨時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取消這些措施:

(a) 海地政府已發展足夠的司法和法治能力,可對付武裝團體和與犯罪有關活動;

(b) 從本決議通過後的最初12個月開始,按年度計算,武裝團伙和犯罪網絡實施的暴力,包括蓄意殺人、綁架以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事件逐步減少;

(c) 軍火非法販運和流散事件的次數和由此產生的非法資金流動逐步減少,包括增加繳獲軍火的次數和數量;

25. 在這方面秘書長與專家小組密切協調,至遲於2024年10月1日對上一段所列關鍵基準方面的落實進展進行評估;

26. 邀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酌情與聯海綜合辦和專家小組開展合作,並就制止海地境內非法資金流動及軍火販運和流散的相關建議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此外回顧第2692(2023)號決議第9段,其中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通過秘書長,每三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報告周期與聯海綜合辦相同;

2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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