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708(2023)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09(2023)號決議
S/RES/2709(2023)
2023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710(202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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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76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俄羅斯聯邦)通過

第2709(2023)號決議

2023年11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947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對中非共和國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諸如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認識到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是根據有關國家的特定需要和情況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會授權的任務符合這些基本原則,重申安理會期待其授權的任務得以充分落實,就此回顧其第2436(2018)號決議,

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對保護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民眾負有首要責任,包括使他們免遭國際罪行之害,認識到持續的安全挑戰威脅平民,又着重指出目前已在該國各地恢復國家權力以消除武裝團體所構成威脅方面,包括在中非穩定團協助下,取得進展,

強調中非共和國危機的任何可持續解決辦法,包括相關政治進程,都應由中非共和國主導,並應優先注重通過一個使所有社會、經濟、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眾,包括因危機而流離失所者都能參與的包容進程,實現中非共和國人民的和解,

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與14個武裝團體在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非洲倡議框架內並在非洲聯盟(非盟)主持下於蘇丹喀土穆舉行和平會談,其後於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簽署了《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政治協議》(「和平協議」),強調指出該協議至關重要,其執行工作需取得進一步進展,重申,《和平協議》的執行依然是在中非共和國實現持久和平與穩定的唯一機制,也是與摒棄暴力的武裝團體進行對話的唯一框架,歡迎六個武裝團體以及《政治協議》14個簽署方中另外2個武裝團體的分支解散、解除武裝和復員,

最強烈地譴責衝突各當事方,特別是武裝團體,在全國各地實施違反《和平協議》行為和暴力行為,包括增加使用爆炸物,實施旨在阻礙選舉進程的暴力,煽動針對特定族裔和宗教社區成員的暴力和仇恨,造成傷亡和流離失所,違反國際人道法,侵犯踐踏人權,包括針對兒童和涉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等行為,

着重指出,活動於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武裝團體持續實施暴力,繼續對該國的安全局勢和政治穩定構成威脅,在這方面譴責所有襲擊平民、維和人員、聯合國人員、國家安全和國防部隊以及人道主義行為體的行為,敦促所有武裝團體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並敦促《阿富汗和平與安全協定》的所有簽署方全面履行其承諾,

表示注意到中非穩定團提交安全理事會的關於中非共和國境內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2022年年度報告,

強調指出迫切有必要消除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注意到特別刑事法院正在開展的工作,歡迎特別刑事法院上訴分庭就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作出第一項最終判決,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犯罪指控,將違反國際人道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指出,要可持續解決中非共和國境內危機並消除武裝團體構成的威脅,就需要有一個綜合區域戰略,需要中非共和國和當局和區域各國作出強有力的政治承諾,又指出,正如《和平協議》表明的那樣,必須解決衝突根源,包括非法開採和買賣自然資源以及違憲奪權企圖,必須制止暴力周而復始,

歡迎2023年10月23日福斯坦·阿爾尚熱·圖瓦德拉總統在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由安哥拉和盧旺達牽頭於2021年9月16日在羅安達通過路線圖(「路線圖」)後,召集與和平進程的區域和國際夥伴舉行了戰略審查會議,並且繼續與這些夥伴進行互動接觸,注意到政府正在作出努力,而且費利克斯·莫盧瓦總理髮揮領導作用,通過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路線圖(「和平進程」)協調執行《和平協議》,歡迎國家對和平進程行使自主權以及中非共和國政府努力下放權力,敦促中非共和國衝突各方尊重2021年10月15日宣布的停火,表示關切《和平協議》的一些武裝團體簽署方繼續無視其承諾,特別指出鄰國、地區組織和所有國際夥伴需要通過該路線圖支持執行《和平協議》,並繼續與中非共和國政府協調行動,為中非共和國帶來持久和平與穩定,

着重指出仍然極其需要支持中非共和國努力擴展國家權力範圍,改革安全部門,並建設安全機構的能力,以全面擔負其安全責任,而完全部門改革有助於通過獨立、負責和正常運作的司法和安全機構,為所有人帶來安全和正義,同時考慮到婦女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

着重指出,如果不在政治、安全、建設和平和可持續發展領域一併作出有利於中非共和國所有地區的努力,如果《和平協議》得不到全面、有效和包容地執行,如果沒有婦女和青年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便無法在中非共和國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

歡迎中非穩定團、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培訓團(歐盟中非培訓團)和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諮詢團(歐盟中非諮詢團)開展的工作,還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國其他國際和區域夥伴,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盧旺達共和國給予了支持,目的是培訓和加強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能力,鼓勵為中非共和國提供一致、透明和有效協調的國際支持,

譴責所有當事方特別是武裝團體從事的跨境犯罪活動,例如販運軍火、非法貿易、非法開採和販運黃金、鑽石、木材和野生物等自然資源,以及非法轉讓、破壞穩定地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這些活動威脅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又譴責使用僱傭軍的做法以及僱傭軍實施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踐踏人權行為,鼓勵中非共和國政府與鄰國合作,保障邊境和其他入境點的安全,以防武裝戰鬥人員、武器和衝突礦產跨境流動,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與相關夥伴合作,最後敲定和實施一項戰略,以解決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的問題,歡迎採取國家邊境管理政策,鼓勵中非共和國政府與鄰國協力保障邊境安全,鼓勵國際夥伴支持中非共和國、乍得和蘇丹為監測共同邊界組建的三方部隊,

表示注意到2024年和2025年初將舉行地方選舉,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於組織這些選舉負有首要責任,回顧有必要根據2023年8月30日《憲法》開展選舉進程,強調指出,唯有以透明、可信、和平、及時的方式,並且不受虛假信息和其他形式信息操縱的干擾下舉行包容、自由、公平的選舉,才能給中非共和國帶來持久穩定,包括為此根據中非共和國憲法,讓婦女、青年及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與,確認中非共和國當局在組織這些選舉方面面臨的挑戰,鼓勵國際夥伴支持其開展努力,包括為該進程提供財政和技術支持,

回顧安理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問題、關於青年與和平與安全問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歡迎政府為執行《兒童保護法》制定部際計劃,表示注意到2021年10月15日秘書長關於中非共和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21/882),仍然關切存在眾多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兒童人權的行為,促請中非共和國所有各方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互動協作,歡迎中非共和國政府決定設立一個戰略委員會,以防止和應對與衝突有關的性別暴力,敦促政府和《和平協議》其他簽署方與聯合國合作支持實施國家計劃,以防止和消除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所確認的六種嚴重侵害兒童行為,

表示嚴重關切中非共和國嚴峻且不斷惡化的人道主義局勢以及安全局勢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的影響,表示關切蘇丹危機和乍得南部暴力對人道主義和安全狀況、特別是邊境地區狀況的影響,最強烈地譴責武裝團體對平民人口、人道主義人員和醫療人員實施的攻擊以及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進行的阻撓,強調該國一半以上人口、包括受暴力威脅的平民當前的人道主義需求以及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令人震驚的狀況,認識到武裝團體使用爆炸物造成的日益威脅及其對包括兒童在內平民以及維和人員、人道主義人員及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影響,歡迎中非穩定團、聯合國機構、非洲聯盟、世界銀行、中非共和國的技術和財政合作夥伴以及非政府組織開展協作,支持中非共和國的發展和人道主義努力,

回顧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以及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包括這些因素導致的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和能源供應等狀況對中部非洲區域穩定的不利影響,強調指出聯合國需要針對這些因素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中部非洲區域各國政府和聯合國需要制定長期戰略以支持穩定和建設抗災能力,

最強烈地譴責武裝團體和其他行為人針對中非穩定團和其他國際部隊的一切攻擊、挑釁、煽動仇恨和暴力行為,並譴責散布虛假信息行為,着重指出對維和人員的攻擊可能構成戰爭罪,提醒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人道法承擔的義務,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增強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並採取一切可能措施確保逮捕和起訴行為人,包括根據第2518(2020)2589(2021)號決議這麼做,

認識到有效戰略溝通對執行中非穩定團任務,特別是保護平民和支持和平進程,以及對確保其人員安全保障十分重要,強調需要繼續提高中非穩定團的這方面能力,

回顧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規定的維持和平業績要求,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3年10月14日的報告(S/2023/769),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政治進程,包括執行《和平協議》,以及擴大國家權力

1. 歡迎福斯坦·阿爾尚熱·圖瓦德拉總統及其政府努力通過全面和重振後政治與和平進程,包括尊重停火、開展包容性共和國對話和執行《和平協議》,促進中非共和國的持久和平與穩定;

2. 敦促中非共和國各個衝突當事方尊重停火,敦促武裝團體簽署方遵守承諾,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其他簽署方本着誠意,毫不拖延地全面執行《和平協議》,以滿足中非共和國人民對和平、安全、正義、和解、包容和發展的願望,通過《和平協議》的後續行動和爭端解決機制等方式和平解決爭端,並確保婦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切實地參與這些機制;

3. 要求立即停止針對平民、聯合國維和人員、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一切形式暴力行為、破壞穩定活動、煽動仇恨和暴力、通過社交媒體等渠道開展的虛假信息活動、限制行動自由和阻礙選舉進程,並要求武裝團體按照其根據《和平協議》所作的承諾放下武器、永久解散;

4. 強烈譴責中非共和國境內實施的一切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包括襲擊平民、中非穩定團維和人員及人道主義行為體,以及踐踏人權行為和性別暴力,回顧指出,可根據第2693(2023)號決議將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與穩定的個人或實體列入定向措施名單,表示隨時準備考慮對違反停火的個人或實體採取此類措施;

5. 歡迎該區域繼續參與支持和平進程,包括通過路線圖,促請鄰國、區域組織和所有國際夥伴以協調一致的方式並在中非穩定團的斡旋下,通過提供財政支持和加強夥伴關係等途徑支持和平進程,強調《和平協議》的保證方和協調者,包括非盟、中非經共體和鄰國,可發揮重要作用,利用各自影響力促使武裝團體加強履行承諾;

6.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鄰國當局在區域一級開展合作,調查和打擊參與軍火販運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跨國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呼籲重新啟動和定期後續落實中非共和國與鄰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以解決跨境問題,包括與軍火販運有關的問題,並採取商定的下一步措施以保障共同邊界;

7.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鞏固和擴大全國對和平與和解進程的認識和自主權,包括將其擴大到地方一級,在此方面回顧包括反對派在內各政黨、民間社會和信仰組織應發揮重要作用,而且婦女和青年應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這一進程,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落實共和國對話的建議,並緊急開展真正包容各方的進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國國內和解,為此處理衝突根源,包括地方冤情和邊緣化問題、中非共和國全境社會各界融合以及與季節性游牧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有關的問題,包括為此按照《和平協議》開展全國和地方選舉進程和實施政治改革,此外支持執行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任務;

8.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所有國家利益攸關方確保按照2023年8月30日中非共和國憲法和憲法法院的裁決,籌備在2024年和2025年以透明、可信、和平、及時的方式舉行包容、自由和公正的地方選舉,讓婦女作為選民和候選人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參與,包括達到中非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婦女至少占35%的配額以及消除傷害風險,包括各種威脅、暴力和仇恨言論,同時確保對擔任這些職務的婦女提供必要保護,鼓勵青年切實參與,促請所有當事方不煽動仇恨和暴力,包括不通過社交媒體平台煽動,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使選舉法與2023年8月30日《憲法》保持一致,並更新選民名單,將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回返者以及新合格選民納入其中,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為合法組建的政黨、包括反對黨發揮作用、享有權利和履行責任提供政治空間,並確保為舉行選舉和不受限制地參加投票創造安全條件,包括為此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同時符合穩定團在保護平民方面的作用,鼓勵國際社會為即將舉行的選舉提供充分支持,包括技術和財政支持,而且觀察員也為選舉出力;

9. 促請所有當事方尊重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營地和住地的民事和人道主義性質,因此,又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護所有流離失所者的人權,包括行動自由,創造有利條件,以便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找到知情的持久解決辦法,包括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的回返、融入當地或重新安置,並使他們可以參加選舉;

10.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和平協議》並通過路線圖實施一項優先考慮對話的全面戰略,繼續應對境內武裝團體的存在和活動,並開展努力緊急實施包容、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和有效的復員方案進程,實行獎勵措施以及遣返外國作戰人員(復員遣返方案),包括以前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繼續執行減少社區暴力項目,表示關切國防和安全部隊同時招募已解除武裝的戰鬥人員參與同武裝團體作戰,這有損復員遣返進程;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包括婦女和青年在內的所有已復員戰鬥人員在整個復員遣返進程中得到適當安全保障,並使那些在國家方案以外解除武裝的戰鬥人員身份正規化,認識到上帝抵抗軍戰鬥人員的遣返是首次從任何國家進行的此類遣返;

11.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通過國際社會的支持等途徑,繼續執行《國家安全政策》、《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並在《國防計劃》完成修訂後加以執行,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慮到婦女招募、經適當培訓和裝備的專業國防部隊和安全部隊,包括為此通過並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權審查,並採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嚴格資格條件和審查標準、已解除武裝和復員的武裝團體成員;

12.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防和安全部隊的重新部署可以持續,不對國家穩定、平民、人道主義人員或政治進程構成風險,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加快努力,將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的所有成員置於一個統一的指揮系統之下,以確保有效的監督、指揮與控制,包括適當的國家審查和培訓制度,並提供適當的預算支持,繼續執行一項符合和平進程、包括《和平協議》的全面國家安全戰略;

13. 表示嚴重關切一再有關於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一些人員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指控,歡迎中非共和國政府宣布採取措施追究應對此類違反行為負責者的責任,包括通過特別刑事法院的工作,促請國際夥伴堅持把尊重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和國際難民法以及追責作為與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合作的必要條件;

14.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應政府邀請在該國的所有安全行為體消除其訓練和業務活動之間的衝突;

15.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優先努力加強國家和地方一級的司法機構,以此作為擴大國家權力的部分工作,以期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並促進穩定與和解,包括為此恢復全國各地司法、刑事司法和監獄系統的行政管理、監獄實行非軍事化、以受害者為中心建立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使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開始充分運作,該委員會應能以中立、公正、透明和獨立的方式開展工作,呼籲國際夥伴繼續提供支持,確保中非共和國司法系統以及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能夠獨立、中立和透明地開展工作,並呼籲國際夥伴繼續支持特別刑事法院;

16. 歡迎中非穩定團和中非武裝部隊加強相互合作,開展聯合行動,強化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行動,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並且支持在戰略邊界地區開展行動,以便能夠在中非共和國進行邊境管理,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在本國全境切實恢復國家權力,包括為此在各省重新部署並強化國家行政機構以及提供基本服務,確保及時支付公務員及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工資,以及迅速制定和頒布權力下放法的執行條例,以期確保穩定、負責、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17. 在這方面強調指出建設和平委員會在提供戰略諮詢、提出意見供安全理事會審議以及推動以更加一致、協調和統籌的方式開展國際建設和平努力方面,起着寶貴作用,歡迎摩洛哥王國的積極作用,鼓勵繼續與建設和平委員會、聯合國建設和平基金和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協調,依照《和平協議》支持中非共和國長期建設和平需求,包括支持和平進程;

經濟恢復與發展

18.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特別是在國際金融機構引領國際努力的情況下,強化公共財政管理和問責,使之能夠支付國家運行相關費用,執行早期恢復計劃,重振經濟,並能促進國家自主權;

19.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有效落實中非共和國《2024-2028年國家發展計劃》,鼓勵相關夥伴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為本國的持久和平以及國內所有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克服持續存在的社會經濟挑戰,努力為民眾和發展項目包括重要的基礎設施投資增進和平紅利,這將克服該國的後勤難題,加強中非共和國當局和中非穩定團的機動性及為平民提供安全保障和保護的能力,並努力消除貧困,幫助中非共和國民眾建設可持續生計,強調這些努力可有助於結束暴力循環;

人權,包括兒童保護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

20. 歡迎最近通過了《國家人權政策》,重申亟需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者的責任,不論其地位或政治派別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構成中非共和國為締約國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定罪行,回顧指出,對於煽動暴力,特別是以族裔或宗教為由進行煽動,然後參與或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可因此根據第2693(2023)號決議的規定予以列名制裁;

21.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據控自2012年以來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在此方面持續給予合作;

22. 強烈譴責一切違反國際法攻擊學校、醫療中心、人道主義房地和其他民用基礎設施及將它們用於軍事目的的行為,以及強占屬於聯合國或人道主義行為體的資產的行為;

23.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衝突各方,特別是武裝團體,停止一切違反適用國際法而對兒童實施的侵害虐待行為,包括涉及對兒童的招募和使用、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致殘、綁架,以及攻擊學校和醫院的行為,注意到其中多數是武裝團體所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遵守其於2017年9月21日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規定的義務,並考慮根據中非共和國認可的《巴黎原則》,將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或已獲釋或以其他方式脫離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的兒童主要視為受害者,歡迎兒童保護法的通過,着重指出充分執行兒童保護法的重要性,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據控的侵害虐待行為,以打擊責任人有罪不罰現象,確保將此類侵害虐待行為的責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確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訴諸司法及獲得醫療服務和社會心理支持服務,呼籲立即全面執行一些武裝團體已簽署的行動計劃,並呼籲其他武裝團體也簽署此類行動計劃,再次要求所有當事方保護被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的兒童,將此類兒童視為受害者,特別是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以便將這些兒童迅速移交給有關的平民兒童保護行為體,回顧《和平協議》載有兒童保護若干規定,敦促該協議簽署方加大力度予以執行,強調需要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保護、獲釋和重返社會問題,回顧2020年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中非共和國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S/AC.51/2020/3),敦促充分迅速予以落實;

24. 促請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衝突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停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據控的虐待行為並起訴據控的行為人,以打擊此類行為責任人有罪不罰現象,並採取切實、具體和有時限的步驟落實聯合國與中非共和國政府的聯合公報,預防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確保將這些罪行的責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並予以起訴,為所有性暴力倖存者立即獲得可用的服務、包括精神衛生和心理社會服務提供便利,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國際夥伴繼續充分支持快速干預和制止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行為混合部隊(混合部隊);

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和人道主義呼籲

25. 要求包括武裝團體在內所有當事方按照國際法相關規定並遵循人道主義原則允許並便利充分、安全、迅速、隨時和不受阻礙地通行,以便人道主義援助能及時送達需要援助的人,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回返者和難民;

26. 還要求所有當事方尊重和保護所有醫務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

27. 強烈譴責違反國際人道法針對學校以及兒童和教師等與學校有關聯平民的不斷襲擊和襲擊威脅,敦促武裝衝突所有當事方立即停止此類襲擊和襲擊威脅,避免採取妨礙受教育機會的行動;

28. 促請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迅速回應人道主義救援計劃中確定的人道主義需求,增加捐助,並確保全額及時兌現認捐;

中非穩定團的任務

29. 表示大力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瓦倫丁·魯格瓦比扎;

30. 決定將中非穩定團任務期延長至2024年11月15日;

31. 決定,中非穩定團將繼續組成如下:最多達14400名軍事人員(包括580名軍事觀察員和軍事參謀人員)、3020名警務人員(包括600名單派警察和2420名建制警察部隊人員)和108名獄警,回顧安理會打算結合安全局勢的進展情況以及中非穩定團在條件滿足時進行過渡和最終縮編的目標,不斷審議穩定團人數;

32.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是在無損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通過全面辦法,以積極主動、強有力的態勢,推進多年戰略願景,創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體制條件,通過執行《和平協議》及消除武裝團體構成的威脅,實現民族和解及持久和平;

33. 中非穩定團改進其宣傳工作以支持執行其授權任務,強化自身保護以及提高人們對其任務和作用的認識,並且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在保護平民和執行《和平協議》方面的作用和責任;

34. 回顧指出,中非穩定團應根據本決議第36至38段所規定的任務優先次序並酌情按序執行任務,還請秘書長在穩定團部署過程中反映這一優先次序並按照本決議所述任務優先次序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確保為執行任務提供適當資源;

35. 授權中非穩定團根據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優先任務

36.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授權應包括下列優先任務:

(a) 保護平民

㈠ 根據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號主席聲明,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以及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保護受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人道主義和人權組織及其他相關合作夥伴協調,充分執行穩定團的保護平民戰略;

㈢ 為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通過全面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威懾和有效應對平民受到的嚴重且可信威脅,為此:

– 根據維和基本原則,針對族裔或宗教敵對群體之間爆發暴力的情形,與地方社區協商,通過全面和綜合辦法,包括預見、威懾和阻止所有對民眾施加暴力的威脅,並通過支持和開展地方調解工作防止暴力升級,確保有效和動態地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 增強與平民互動,加強預警機制,加大力度監測和記錄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並加強地方社區的參與和權能;

– 保持積極主動的部署和機動靈活的強有力態勢,包括積極巡邏,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

– 減輕在任何軍事或警務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對平民造成的風險,包括為此而追蹤了解、預防、儘量減少和處理穩定團行動、派駐和活動,包括為支持國家安全部隊而採取的行動對平民造成的傷害;

–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作查明和報告對平民的威脅和攻擊,實施現有的預防和應對計劃,加強軍民合作,包括為此進行聯合規劃;

– 與包括聯合國地雷行動司在內的其他聯合國機構和國際夥伴協調,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預防、緩解和應對爆炸物構成的威脅,包括拆除和銷毀地雷及其他爆炸裝置,並且對中非武裝部隊進行能力建設;

㈣ 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和協助,包括為此而部署保護顧問、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文職和軍警性別平等問題顧問和協調人,與婦女組織協商,並在這方面採取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特別是向性暴力倖存者提供最佳援助,支持婦女參加預警機制;

㈤ 酌情採取具體措施,減少和避免武裝部隊使用學校,遏止衝突當事方使用學校,便利教育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得以繼續;

㈥ 依照聯合國外地特派團預防和應對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問題的政策,支持落實聯合國與中非共和國政府預防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的聯合公報,在穩定團各個構成部分的所有活動中顧及這些具體關切,並與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合作確保穩定團的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包括衝突中性暴力風險這一方面;

(b) 支持擴展國家權力、部署安全部隊和維護領土完整

㈠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保護國家機構和執行擴展國家權力戰略,包括執行《和平協議》的有關規定,建立民眾可以接受且受中非共和國當局監督的臨時安全和行政管理安排,包括權力下放,進而為擴展國家提供基本社會服務和長期社會經濟機會創造有利環境,此外也為此與國家工作隊和相關夥伴優化分工,並應對跨境非法買賣自然資源問題;

㈡ 促進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國全境迅速擴展國家權力,包括為此在現有能力和資源範圍內,與其他夥伴協調,支持在優先地區部署經過審查和培訓的國家安全部隊,包括安排同地辦公並提供諮詢、輔導和監測,作為領土管理機構及其他法治當局部署工作的組成部分;

㈢ 在中非穩定團認定接受方遵守與穩定團的《部隊地位協定》、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前提下,根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本決議第12和13段並嚴格按照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在不會增加國家穩定、平民、政治進程、聯合國維和人員或穩定團公正性所面臨風險的情況下,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提供進一步的規劃和技術援助及後勤支持,以利於逐步重新部署參與與中非穩定團聯合開展行動、包括開展聯合規劃和戰術合作且經審查的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或國內安全部隊,以此支持執行中非穩定團當前任務,包括保護平民的任務,支持國家當局恢復和維護公共安全與法治,確保此種支持受到適當監督,並在一年後審查這一後勤支持的情況,以確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函(S/2018/463)中概述的基準;

㈣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根據實地風險情況並考慮到選舉進程,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移交主要官員安保和國家機構固定崗警衛職責;

(c) 進行斡旋和支持和平進程,包括支持執行停火和《和平協議》

㈠ 繼續發揮作用,支持和平進程,包括為停火和《和平協議》的執行和監測提供政治、技術和業務支持,並採取積極步驟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為通過路線圖及其後續時間表充分執行《和平協議》創造有利條件;

㈡ 與聯合國中部非洲區域辦事處(中部非洲區域辦)以及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和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等區域組織協商和協調,繼續協調區域和國際對和平進程的支持和援助,在這方面強調指出必須根據政府的時間表,按路線圖執行《和平協議》,從而使路線圖得以運作;

㈢ 確保穩定團的政治和安全戰略促進協調一致的和平進程,特別是支持《和平協議》,將地方和國家的和平努力與目前為監測停火、推進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支持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恢復國家權力而作出的努力相銜接,並促進婦女參與及性別平等;

㈣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家和地方各級努力推動政黨、民間社會、婦女、性暴力倖存者、青年、信仰組織並在可能情況下推動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更多地參與和平進程,包括《和平協議》;

㈤ 提供斡旋和技術專門力量,支持努力消除衝突根源,包括本決議第8段所述根源,特別是與相關區域及地方機構和宗教領袖合作,推進民族和解及解決地方衝突,同時根據中非共和國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國家行動計劃,確保婦女包括性暴力倖存者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包括為此而支持地方對話和社區參與;

㈥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處理作為和平與和解進程組成部分的過渡期正義以及邊緣化和地方冤情等問題,包括為此與武裝團體、婦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間社會領袖以及與性暴力倖存者對話,並協助國家、省級和地方當侷促進社區間信任;

㈦ 與聯合國中部非洲區域辦事處(中部非洲區域辦)協商和協調,提供技術專門力量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與鄰國、中非經共體、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非盟接觸,以解決共同和雙邊感興趣的問題,並促進它們繼續充分支持《和平協議》;

㈧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更加積極主動地利用戰略溝通來支持保護平民戰略,幫助地方民眾更好地了解穩定團的任務和活動、《和平協議》和選舉進程,並與中非共和國民眾、衝突各方、區域和其他國際行為體及地方合作夥伴建立信任;

(d) 便利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

改善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包括聯合國各機構的協調,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並按照人道主義原則推動建立安全的環境,以便在文職人員領導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並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自願、安全、有尊嚴和持續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同時按照第2532(2020)號決議要求協助減輕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的後果;

(e) 保護聯合國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備和物資,並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其他工作

37.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執行穩定團授權任務中的下列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以及上文第36段所述任務相輔相成:

(a)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監測、幫助調查和每年及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中非共和國各地違反國際人道法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並採取後續行動;

㈡ 協同快速干預和制止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行為混合部隊監測、幫助調查並確保報告侵害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的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

㈢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保護和促進人權,防止侵犯踐踏行為,並加強民間社會組織的能力;

(b) 共和國對話與2024/2025年選舉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按照本決議序言部分和執行部分第8段所述,後續落實2022年共和國對話的建議,並以透明、可信、和平和及時的方式籌備和舉行自由、公正與和平的2024年和2025年地方選舉,為此進行斡旋,包括鼓勵所有政治利益攸關方進行對話,並讓婦女、青年、回返者、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充分、平等和切實地參與,從而在整個選舉期間緩解緊張狀況,同時為此提供安保、行動、後勤支持及酌情提供技術支持,特別是便利出入偏遠地區,並為此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其他國際夥伴就國際選舉援助進行協調;

(c) 安全部門改革

㈠ 與歐盟中非培訓團、歐盟中非諮詢團和中非共和國其他國際夥伴,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盧旺達共和國密切協調,為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國防計劃》提供戰略和技術諮詢,以確保安全部門改革進程連貫一致,包括明確劃定國家武裝部隊、國內安全部隊和其他軍警實體的責任,並確保對國防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實行民主管控;

㈡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制訂審查國防和安全人員的辦法,優先進行人權審查,尤其是為了打擊違反國際法及國內法行為有罪不罰的現象,並考慮到將已復員武裝團體成員編入安全部門機構這一方面;

㈢ 發揮領導作用,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提高國內安全部隊的能力,特別是指揮和控制架構和監督機制,並協調國際合作夥伴對中非共和國的技術援助和培訓,特別是與歐盟中非培訓團和歐盟中非諮詢團協調,以確保明確分配安全部門改革領域的任務;

㈣ 在捐助方和國家工作隊的支持下,同時考慮到需要在所有層級徵聘婦女,並在充分遵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開展警察和憲兵培訓以及警察和憲兵人員的甄選、徵聘和審查工作;

(d)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及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

㈠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2015年5月在班吉論壇上簽署的復員遣返方案和編入軍警部隊的原則並以2019年更新的聯合國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綜合標準為指導,針對武裝團體成員執行包容、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和漸進的復員方案,針對外國作戰人員執行復員遣返方案,並酌情與國際夥伴協商和協調支持可能、臨時、自願的進駐營地,以支持基於社區的社會經濟重新融入,包括為此支持政府向已復員前戰鬥人員提供安全保障和適當保護,同時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兒童及婦女作戰人員的需求、需要確保兒童脫離這些部隊和團體和防止重新招募,並納入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㈡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相關民間社會組織按照《2024-2028年國家發展計劃》中強調的優先事項,與發展夥伴和回返社區合作,為武裝團體成員、包括沒有資格參加全國復員遣返方案的成員制訂和實施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包括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㈢ 根據更廣泛的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並考慮到建立代表各族裔且兼顧地域平衡的專業國內安全部隊和國防部隊的必要性,提供技術援助以幫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將符合條件的武裝團體復員成員編入安全部隊和國防部隊的國家計劃,並提供技術諮詢以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審查、解除武裝、復員和培訓後,加速落實《和平協議》規定的臨時安全安排;

㈣ 協調世界銀行、非洲開發銀行和建設和平委員會等多邊夥伴以及雙邊夥伴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執行復員遣返方案,使符合條件和經過審查的前武裝團體成員重新融入和平的平民生活,幫助確保通過這些努力實現可持續的社會經濟重新融入;

(e) 支持國家和國際司法、打擊有罪不罰和支持法治

㈠ 幫助加強司法獨立,建設能力,提高國家司法系統的成效以及監獄系統的成效和問責制,包括為此而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以查明、調查和起訴那些對中非共和國各地發生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罪行負有責任者;

㈡ 酌情與中非共和國人權問題獨立專家協調,幫助建設國家人權機構的能力;

緊急臨時措施:

㈢ 應中非共和國當局正式請求,在國家安全部隊尚未部署或開展行動的地區,作為例外,在不產生先例也無損維和行動既定原則的情況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緊急和積極採取範圍和時間有限且符合第36段和第37(e)段所述目標的緊急臨時措施,實施逮捕和羈押以維護基本的法律和秩序、打擊有罪不罰,並在此方面特別關注那些參與或支持損害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的人員,包括違反停火協議或《和平協議》的人員;

特別刑事法院:

㈣ 協同其他國際夥伴和國家工作隊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助,以幫助特別刑事法院按照中非共和國承擔的國際人道法義務和國際人權義務啟動和運作,特別是在調查、逮捕、羈押、罪行和法證分析、證據採集和存放、人員徵聘和遴選、法院管理、起訴策略和案例發展以及建立法律援助系統等方面酌情給予幫助,幫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別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訴訟過程中保障其安全,並採取措施保護受害人和證人;

㈤ 協助為特別刑事法院的運作協調和調集更多雙邊和多邊支助;

法治:

㈥ 在聯合國全球法治協調人框架內為建設刑事司法系統能力及增進其成效,以及在國家工作隊支持下為增進警察和懲戒系統的成效和問責,提供支持並協調國際援助;

㈦ 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的情況下,支持恢復和維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為此根據國際法逮捕該國境內對涉及嚴重侵犯踐踏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罪行、包括衝突中性暴力罪行負有責任者,移交給中非共和國當局,以便將他們繩之以法,並為此與區域各國合作,以及在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據控自2012年以來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後,就屬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的情形與該法院合作;

其他任務

38.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執行下列其他任務:

(a) 協助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所設專家小組;

(b) 與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合作,監測經第2693(2023)號決議第1段延續和修訂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為此而在穩定團認為必要時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關物資,無論它們存放在何地,並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裝團體開採自然資源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諮詢意見;

(c) 支持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32(g)段規定並經第2693(2023)號決議第6段延期的任務,收集關於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特別是關於以族裔和宗教為由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

(d) 與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一起確保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不受阻礙的通行和安全,特別是不受阻礙地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由這些機構控制的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e) 根據個案並在情況允許時,酌情為中非共和國有關當局提供交通工具,以此促進和支持在全境擴展國家權力;

穩定團成效

39. 秘書長在中非穩定團內部署、分配人員和專業技能,以體現本決議第36至38段提出的優先事項,並根據這一任務的執行進展不斷調整部署;

40. 重申關切中非穩定團仍舊缺乏關鍵能力,需要填補差距,重申當前和今後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必須為部隊和警察提供適足的能力、裝備和部署前培訓,包括在建立工兵能力和減輕爆炸物威脅方面,以加強中非穩定團的調動能力以及在日益複雜的安全環境下有效運作的能力;

41. 確認有效執行維和任務是所有利益攸關方的責任,並取決於若干關鍵因素,包括明確、現實和可實現的任務,所有各級的政治意願、領導力、戰略溝通、業績和問責,各組成部分之間統籌協調,適足資源,政策、規劃和行動準則,以及培訓和裝備,敦促會員國提供擁有包括語言技能在內的適當能力和理念的部隊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訓和酌情提供實地培訓,並提供裝備,包括適合具體行動環境的加強戰鬥力手段,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的相關規定,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書長未接受的本國限制條件對任務執行可能產生不利影響,重點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拒絕參加或進行巡邏等因素可能對有效執行任務這一共同職責產生不利影響,促請會員國在特遣隊部署前申明本國所有限制條件,以儘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條件提供部隊和警察,並充分有效地執行與聯合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各項規定;

42. 秘書長、會員國和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依照第2518(2020)號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中非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在中非共和國全境不受阻礙地隨時通行,包括准許夜間飛行,關切地注意到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行為可能給服務於維持和平行動的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保障帶來嚴重風險,請秘書長落實第2589(2021)號決議關於追究針對維和人員實施罪行的責任的規定;

43. 秘書長在中非穩定團行動規劃和實施中充分落實第2659(2022)號決議第43段所述能力和現有義務,包括提高中非穩定團的情報和分析能力,加強全特派團預警和反應戰略的執行,以及優先強化穩定團的機動性,此外改進戰略溝通以及穩定團的空運和陸運及後勤能力和管理;

44. 鼓勵繼續努力改善中非共和國當局與中非穩定團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包括在執行《部隊地位協定》和安全協調方面,並且加強既有的協調機制;

45. 中非穩定團繼續執行關於青年與和平與安全的第2250(2015)2419(2018)2535(2020)號決議;

46.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行動預防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包括篩查所有人員、進行部署前和在崗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為此而由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時調查所有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追究行為人責任,在有可信證據表明某些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或性虐待行為時遣返這些部隊,並向聯合國全面、迅速報告所採取的行動,重申中非穩定團需要繼續執行聯合國對嚴重不當行為、性剝削和性虐待及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政策,採取第2272(2016)號決議規定的所有行動,如出現此類不當行為案例即報告安全理事會;

47. 中非穩定團在執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適用的相關大會決議及聯合國規則和條例予以妥善管理;

48. 注意到聯合國業務支助部的環境戰略(第二階段),其中強調要對資源進行妥善管理以及確保特派團留下良好足跡,並確定了在特派團擴大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以加強安全和安保,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使特派團受益;

49. 鼓勵秘書長落實和不斷更新列明聯合國在中非共和國保持和平的總體願景、共同優先目標和內部分工的綜合戰略框架,包括加強與捐助方的協調,請秘書長確保中非穩定團與國家工作隊的各個實體根據各自任務和相對優勢進行高效率的任務分工和實現工作互補,並視中非穩定團任務執行進展情況不斷調整部署,同時強調指出國家工作隊必須擁有適足資源和能力,特別指出國家工作隊加強在中非共和國的派駐力量和活動具有重大意義,有助於整個聯合國系統工作整合以及長期建設和平與可持續發展,要求在該框架中也包括依照第2594(2021)號決議對過渡工作進行早期、包容性統籌規劃,促請會員國和相關組織考慮為此提供必要的自願供資;

兒童保護

50. 中非穩定團在整個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兒童保護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將保護兒童權利的問題列入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和安全部門改革等進程的考慮範圍,包括在衝突地區提供安全環境下的優質教育,以終止和防止侵害虐待兒童行為,繼續確保中非共和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監測與報告機制以及中非穩定團兒童保護科的效力;

性別平等以及婦女與和平與安全

51. 中非穩定團繼續根據第2467(2019)號決議加強其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活動,包括協助各當事方開展符合本決議的活動,並在整個任務期間充分考慮到將性別視角納入主流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優先考慮全面執行第1325(2000)2538(2020)號決議以及所有涉及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決議,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婦女包括性暴力倖存者在所有領域和各級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加、參與和享有代表性,包括在政治與和解進程及為執行《和平協議》而設的機制、實現穩定活動、過渡期正義、特別刑事法院的工作及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地方選舉的籌備和舉行等方面,除其他外,為此而提供性別平等問題顧問,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關於減少障礙及增加婦女在維和行動各級和各個職位的參與的第2538(2020)號決議及所有其他相關決議的相關規定,包括確保在維和行動中為婦女創造安全、有利和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工作環境;

武器彈藥管理

52. 中非穩定團繼續努力扣押和收繳按第2693(2023)號決議第2段所規定措施不得供應、出售和轉讓的軍火及任何相關物資,為此積極扣押、記錄、處置和酌情銷毀拒絕或沒有放下武器並對平民或國家穩定構成緊迫威脅的解除武裝戰鬥人員和武裝團體的武器和彈藥;

53. 着重指出,按照第2693(2023)號決議第1段的規定,第2127(2013)號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措施和第2648(2022)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通知要求不再適用於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民事執法機構,出售或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以及向其提供援助、諮詢和訓練;

54. 中非穩定團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在2019年4月9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9/3)確定的關鍵基準(「關鍵基準」)方面取得進展,促請其他區域和國際夥伴依照第2693(2023)號決議協調支持中非經共體當局的這些努力;

中非穩定團的通行自由

55.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各方對中非穩定團的部署和活動給予充分合作,尤其是依照中非穩定團的《部隊地位協定》,確保穩定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穩定團在中非共和國全境不受阻礙地隨時通行,包括空中和夜間通行,以便能在複雜環境下充分執行任務;

56.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區域內會員國確保中非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中非穩定團專用的公務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和零配件,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中非共和國;

秘書長的報告

57. 秘書長使用通過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和其他戰略規劃和業績衡量工具收集和分析的數據,向安全理事會提供綜合、循證和數據驅動的分析、戰略評估和坦率建議,說明穩定團的影響,以促進根據實地現實重新評估穩定團的組成和任務,並確保穩定團的效力,還請秘書長定期審查和報告中非穩定團在無損支持和平與穩定長期目標的總體努力下進行過渡、縮編和撤離所需要的條件;

58.

(a) 秘書長於2024年2月15日、2024年6月15日和2024年10月13日向安理會報告中非穩定團任務的執行進展以及中非共和國局勢,涵蓋第2659(2022)號決議第58(a)段所述的所有內容;

(b) 還請秘書長不遲於2024年5月向安理會通報對於按本決議第36(b)段規定向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提供的後期支援的評價,包括為此提供適當的財務信息;

(c) 秘書長根據最佳做法,對中非穩定團進行獨立戰略審查,並至遲於2024年8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審查結果,強調這項審查必須在與中非共和國政府和其他相關夥伴,包括聯合國機構、會員國、區域組織、民間社會和獨立專家進行廣泛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要求在進行此一審查時評估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安全面臨的挑戰,就中非穩定團任務的可能重組、穩定團的效力、資源的充足與否以及酌情調整其文職、警察和軍事部分的備選方案提出詳細建議,並且就中非穩定團在條件具備時的最終縮編提出建議;

5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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