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40號決議

2739(2024)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40(2024)號決議
S/RES/2740(2024)
2024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4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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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74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740 (2024)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24

第2740(2024)號決議

2024年6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9674次會議通過

重申決心打擊所有嚴重國際罪行責任人逍遙法外的情況,重申必須把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所起訴的人繩之以法,在此方面回顧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所設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的任務規定,

回顧1966(2010)號決議附件一所載《餘留機制規約》中分別關於監督判決執行情況以及免刑或減刑的第25和26條,

考慮到餘留機制規約》第14條第4款,

回顧安理會在2022年6月22日通過的第2637(2022)號決議中決定任命餘留機制檢察官,任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且決定餘留機制檢察官可獲任期兩年的任命或再次任命,儘管《餘留機制規約》第14條第4款有這方面的規定,

審議了秘書長對塞爾日•布拉默茨先生擔任餘留機制檢察官的提名(S/2024/502),

回顧安理會第2637(2022)號決議請餘留機制採取步驟,為餘留機制所有活動的完成時間作出明確、有重點的預測,

回顧安理會第1966(2010)號決議決定,餘留機制自該決議第1段所述首個開始日起初期運作四年,在初期結束之前並在其後每兩年審查餘留機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並決定餘留機制在每次審查後繼續運作兩年,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

注意到餘留機制當前運作期於2024年6月30日結束,

按照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並根據2024年3月4日主席聲明(S/PRST/2024/1)規定的程序,審查了自上次於2022年6月進行審查以來餘留機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

強調在所有核心罪行案件結案以及完成逃犯追捕之後,餘留職能會大幅減少,而且餘留機制需要迅速完成剩餘職能,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注意到餘留機制在完成對所有逃犯的追捕方面開展了工作,餘留機制在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2001年起訴菲爾讓斯·卡伊謝馬之後於2023年5月24日在南非將其逮捕,檢察官2024年3月和2024年5月就三名逃犯在1995年受到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起訴之後死亡(阿羅伊斯·恩丁巴提在1997年6月前後死亡,瑞安迪卡尤和夏爾·斯庫卜瓦博在1998年死亡)發布調查結果,並且通過無限期擱置菲利西安·卡布加一案的訴訟,結束了所有核心罪行案件的起訴和司法工作,注意到據報已開展各種努力,以消除餘留機制各機關之間的職能重疊,並做了其他精簡,從而減少了預算;

2. 表示注意到餘留機制向安理會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提交的資料,其中提出了對剩餘餘留職能的設想和預測,而且詳細探討了如何根據安理會第2637(2022)號決議的要求,移交餘留機制職能,以儘早為餘留機制所有活動特別是與審理中案件及監督執行判決有關活動的完成工作時間表作出明確、有重點的預測,並在適當時候提出移交其餘留活動的可選方案;

3. 決定任命塞爾日·布拉默茨先生為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檢察官,任期從2024年7月1日開始,至2026年6月30日結束;

4. 敦促各國與餘留機制充分合作;

5. 還繼續敦促所有國家加強與餘留機制合作,為其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以執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餘留機製作出的判決,此外歡迎各國在這方面繼續提供的支持;

6. 關切地注意到儘管早先已達成一項協議,但餘留機制在重新安置無罪釋放人員和被判有罪後已服滿刑期人員方面繼續面臨問題,強調必須為這些問題找到迅速和持久的解決辦法,包括作為和解進程的一部分,鼓勵為此作出一切努力,就此再次促請所有國家與餘留機制合作並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7. 指出關於無罪釋放人員和已服滿刑期人員重新安置的決定除其他外應考慮到原籍國是否願意接收其國民、這些人員是否同意或表示反對重新安置以及是否有其他國家可供重新安置;

8. 表示注意到餘留機制完成了對所有逃犯的追捕,讚揚餘留機制、各國和各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這種合作促成了這些發展,並確認這些是根據第2637(2022)號決議第3段與餘留機制開展合作的重要步驟;

9. 強調,鑑於餘留職能大幅減少,餘留機制應是一個高效率的小型臨時機構,其職能和規模將隨時間推移逐漸縮減,並根據職能減少情況維持少量工作人員,餘留機制繼續本着這些要點開展活動;

10. 歡迎餘留機制根據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24/1)向安理會提交報告(S/2024/308),供用於按照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的要求,審查餘留機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歡迎內部監督事務廳(監督廳)關於餘留機制方法和工作的評價報告(S/2024/199),表示注意到監督廳關於餘留機制對監督廳各項建議和第2637(2022)號決議第10段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的結論;

11. 表示注意到2009年5月21日「秘書長關於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檔案存放地點及兩法庭留守機制所在地的各種可能選擇所涉行政和預算問題的報告」(S/2009/258),並請秘書長至遲於2025年12月31日提交一份最新報告,說明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餘留機制檔案所在地各種可能選擇所涉及的行政和預算問題,同時銘記查閱檔案對支持國家調查和起訴程序的重要性,以及有關國家對檔案託管的看法;

12. 還請秘書長至遲於2025年12月31日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說明移交《餘留機制規約》第25條第2款和第26條所述監督判決執行和免刑或減刑方面職能以及《餘留機制規約》第28條第3款所述協助國家司法機關刑事起訴方面職能的可選方案,包括所涉法律、預算、行政和其他方面問題;

13. 還注意到本決議所反映的安理會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對餘留機制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餘留機制考慮這些意見並落實建議,繼續採取步驟,以進一步提高效率,進行更有效和更透明的管理,尤其是:㈠充分落實內部監督事務廳(監督廳)報告(S/2024/199)載述的各項建議以及監督廳以往報告中仍有待落實的任何建議,並在2026年其第六次審查報告中報告這方面的情況;㈡對餘留機制所有活動的完成時間表作出明確而切合實際的預測;㈢繼續確保工作人員的地域多元性和性別均衡,同時確保繼續留有專業人員;㈣繼續執行符合其臨時任務的人力資源政策;㈤進一步減少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此而靈活聘用工作人員;㈥餘留機制三個機構就同受影響的事項進行協調和分享信息,以確保系統地思考和規劃未來;

14. 再次請餘留機制在提交安理會的半年度報告中說明本決議執行進展情況,提供按部門分列的餘留機制工作人員配置和員額總數、各自工作量以及相關費用的詳細信息,並根據現有數據對餘留職能將延續多長時間作出詳細預測;

15. 回顧安理會在第2422(2018)號決議中鼓勵餘留機制就提前釋放被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判定有罪者的做法考慮妥善解決辦法,注意到在所述的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運作期間,針對合適案件訂立了提前釋放條件,而且餘留機制改進了這方面的程序;

16. 重申必須確保餘留機制授權拘留人員的權利符合適用的國際衛生保健標準,包括《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並強調餘留機制在維持這些標準方面所起作用的重要性;

17. 鑑於餘留機制的掃尾和臨時性質,鼓勵餘留機制按照第1966(2010)號決議第15段的規定,與相關國家和有關實體合作,推動建立信息和文獻中心,以便能夠查閱兩法庭和餘留機制檔案中的公開記錄副本;

18. 注意到安理會根據第1966(2010)號決議對上次於2022年6月進行審查以來餘留機制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進展情況的審查已經結束;

19. 回顧指出,為了加強對餘留機制的獨立監督,如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24/1)所述,今後根據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進行的審查應包括請監督廳提供餘留機制的方法和工作評價報告;

2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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