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13號
← |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12號 |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13號 S/PRST/1994/1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4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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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4年3月31日舉行的第3357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題為「秘書長的說明(S/1994/254)、秘書長的說明(S/1994/322)」這一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以下聲明:
- 「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主席1993年4月8日的聲明(S/25562)及有關決議。
- 「安全理事會重申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的保障辦法對於實施《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以下簡稱《條約》)極為重要,不擴散方面的進展有助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 「安理會非常讚賞地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及原子能機構為執行《原子能機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協定》(INFCIRC/403)所作出的努力。
- 「安理會重申《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關於朝鮮半島非核化的聯合宣言》的重要性,及宣言簽署雙方在其繼續對話中處理核問題的重要性。
- 「安理會歡迎1993年6月11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美國的聯合聲明,其中包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決定暫停實際退出條約,並歡迎1993年7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美國在日內瓦達成的諒解,以及在此基礎上取得的進展。
- 「安理會並歡迎1994年2月原子能機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美國達成的協議。
- 「安理會注意到1993年6月11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決定暫停退出條約後原則上已接受由原子能機構視察其申報的七個核場址,以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原子能總署發表的聲明(S/1994/319)。
- 「安理會還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理事會關於遵守事項的調查結果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1994年3月22日給安全理事會的報告(S/1994/322),並表示關切原子能機構因此不能就是否有核材料被轉用或再處理或其他活動得出結論。
- 「安理會呼籲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允許原子能機構視察員完成1994年2月15日原子能機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議定的視察活動,作為履行其根據原子能機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協定承擔的義務並遵守《條約》所規定的不擴散義務的第一步。
- 「安理會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提出如其給安理會的報告(S/1994/322)所指出的為保持保障制度的連續性和證實要求保障的核材料未移作他用之目的後續視察報告時,向安理會進一步報告1994年2月15日原子能機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商定的視察活動的完成問題。
- 「安理會要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重新開始討論,其目的是執行《關於朝鮮半島無核化的聯合宣言》。
- 「安理會呼籲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進行對話的會員國按照1994年2月25日達成的協議繼續此種對話。
- 「安理會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並在必要時進一步審議此事項,以便充分執行原子能機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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