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18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17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18號
S/PRST/1994/18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4年4月8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19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主席聲明》和《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

1994年4月8日舉行協商後,安全理事會主席代表安理會成員,就關於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項目,發表了下列聲明:

「安全理事會成員1994年4月8日根據第748(1992)號決議第13段舉行非正式協商;在該段中,安理會決定每120天、或局勢需要時提前審查第3至7段對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採取的措施。
「安理會主席在聽取了協商期間各方所表示的一切意見後,總結認為各方並未一致認為已具備必要條件,可以修改第748(1992)號決議第3至7段所規定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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