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13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12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13號
S/PRST/1996/1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6年3月28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14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6年主席聲明》和《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6年3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3645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和平綱領:維持和平」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審查了1994年11月4日主席代表安理會發表的聲明(S/PRST/1994/62)所制定的與部隊派遣國協商和交換資料的安排。安理會認真審議了在1995年12月20日第3611次會議上討論「和平綱領:維持和平」項目時就此問題表達的意見以及在大會的辯論中表達的意見。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在這些辯論中表達的意願,即應當改進與部隊派遣國協商和交換資料的安排。安理會贊同這種意願。它認為必須聽取部隊派遣國的意見。它指出如果1994年11月4日主席聲明所定的安排得到充分執行,應當可以滿足各方表達的許多關切。它還認為這些安排可以進一步加強如下。
「因此安全理事會今後將採用以下程序:
「(a)安理會成員、部隊派遣國和秘書處之間理所當然會舉行會議,以便進行協商並交換資料和意見;會議將由安理會主席主持,並由一位秘書處代表協助主席;
「(b)會議應當在安理會決定延長或終止或重大改變某一特定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以前,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早提前舉行;
「(c)安理會考慮設立新的維持和平行動時,除非確定不切實際,否則應與秘書處已經接觸過並已表示也許願意派遣部隊的可能的部隊派遣國舉行會議;
「(d)安理會主席將在安理會成員非正式協商時報告與部隊派遣國或可能的部隊派遣國舉行的每次會議上與會者表達的意見;
「(e)邀請對維持和平行動作出出兵以外的特別貢獻——即對信託基金、後勤和裝備作出貢獻——的會員國的現行做法將繼續下去;
「(f)發給會員國的安全理事會每月工作暫定預報將刊載該月份這種會議的預定日程;
「(g)如某一特定維持和平行動有預料不到的事態發展而需要安理會採取行動,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h)除了這種會議之外,秘書處還召開並主持一些會議,以便讓部隊派遣國會見秘書長特別代表或部隊指揮官,或討論有關特定維持和平行動的作業事項,秘書處召開的會議也會邀請安全理事會成員參加;
「(i)在每次舉行上述各類會議之前,秘書處會早早提前向與會者分發背景資料和議程;安理會成員也可酌情分發資料;
「(j)將繼續提供聯合國所有正式語文的口譯服務;將繼續提供書面文件的譯本,並儘可能在會前提供;
「(k)《聯合國日刊》應儘可能預先刊載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l)安理會將在提交大會的年度報告中附加有關這些會議的資料。
「安全理事會回顧,上述安排並非詳盡無遺。這些安排並不排除各種形式的協商,包括安全理事會主席或其成員同部隊派遣國之間的,以及在適當時同特別受影響的其他國家,例如有關區域內的國家的非正式聯繫。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經常審查與部隊派遣國和可能的部隊派遣國協商和交換資料及意見的安排,並隨時願意根據經驗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和設立新機制來加強各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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