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37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6年8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369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聯合國維持和平範圍內的排雷」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審查了聯合國維持和平範圍內的排雷問題,並仔細審議了1996年8月15日安理會第3689次會議就「聯合國維持和平範圍內的排雷問題」這一項目進行公開辯論時發表的各種意見。
「安全理事會銘記其在聯合國維持和平方面的責任,注意到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地區內廣泛濫用殺傷地雷,對維和行動以及聯合國和其他國際機構人員的安全構成嚴重障礙。在這種背景下,安理會申明如下:
「1. 在適當的情況下,行動排雷應成為維持和平任務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這將有利於執行這些任務並使秘書長能更好分配適當資源以達成其目標。
「2. 及早部署排雷單位對於有效執行維持和平行動往往是很重要的。安理會鼓勵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審查實現這種及早部署的各種備選辦法。安理會也鼓勵各會員國審查能否及如何協助這方面的工作。
「3. 一方面,維持和平行動其間的行動排雷是維持和平行動部的責任,另一方面,長期的人道主義排雷活動則是人道主義事務部的責任,兩者並不一樣。不過,安理會認識到衝突解決的不同要素之間是互相關連而且互相補充的,以及必須確保從維持和平所需的排雷順利過渡到在後續階段作為締結和平組成部分的排雷。
「因此,安全理事會認為,可以更好地協調和明確界定這兩個部之間以及與參與排雷工作的聯合國其他機構之間的責任,以避免工作重覆並保證採取協調一致的綜合方針以滿足短期和長期的總體排雷需求。特別參照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1996年5月7日的報告(A/51/130)第51段,安理會要求秘書長朝這個方向加強努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重要的是由聯合國協調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範圍內排雷有關的活動,包括各區域組織的活動,特別是在資料和訓練方面。
「4. 在聯合國維持和平的範圍內,排雷的主要責任在於埋雷的各方。維持和平行動一旦設立,衝突各方必須停止繼續埋雷。它們也有義務協助人道主義和軍事排雷努力,提供已經埋設的地雷的詳細地圖和其他有關資料,並為移除地雷捐助經費或其他。
「5. 國際社會應加強多邊或雙邊努力,協助已表明願意合作的衝突各方,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範圍內執行排雷、防雷宣傳和訓練方案。在這方面,安理會歡迎秘書長設立聯合國排雷自願信託基金,認為它是人道主義排雷行動的必要且及時的供資機制。
「安全理事會呼籲所有國家捐款給該基金以及秘書長為某些具有排雷內容的維持和平行動設立的其他自願基金。
「6. 排雷活動應儘可能利用適當的現代排雷技術和專業設備,並着重建立和加強當地排雷能力;訓練方案也應特別重視這個方面。在這樣做有利於提高維持和平行動的行動效率時,還應考慮在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中列入訓練當地排雷能力的內容。
「安全理事會鼓勵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鑑於它有責任全面審查整個維持和平行動問題,繼續和加強審議維持和平行動的行動排雷方面。審議內容可以包括分析以往維持和平行動的排雷經驗。
「安全理事會認為,本聲明所述內容並非詳盡無遺。因此,安理會將在設立維持和平行動和審議具體任務時繼續審查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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