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9年第34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9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407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安全理事會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在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範圍內,審議了安理會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安理會強調必須充分尊重和執行《聯合國憲章》的各項原則和規定和國際法規範,特別是與預防武裝衝突和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有關的規定。安理會申明致力於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安理會還申明必須尊重人權和法治。安理會將特別重視武裝衝突的人道主義後果。安理會確認,必須建立一種預防武裝衝突的文化,聯合國所有主要機關必須為此作出貢獻。

  「安全理事會強調,國際社會必須對各種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問題作出協調一致的回應,這些問題往往是武裝衝突的根源。安理會確認必須制定有效的長期戰略,強調聯合國所有機關和機構必須奉行預防戰略,並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採取行動協助會員國消滅貧窮,加強發展合作和援助,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安全理事會確認,預警、預防性外交、預防性部署、預防性裁軍和衝突後建設和平都是互相依存的,而且是預防衝突綜合戰略的互補組成部分。安理會強調,繼續致力於處理在世界各區域預防武裝衝突的問題。

  「安全理事會意識到,必須及早審議可能會惡化為武裝衝突的局勢。在這方面,安理會強調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六章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安理會指出,如果爭端繼續下去很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維持,則爭端當事各方有義務尋求和平解決辦法。

  「安全理事會重申《聯合國憲章》賦予它主動採取行動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1999年9月6日至12日安理會派往雅加達和帝力的特派團所取得的成果表明,在徵得東道國同意並且目標明確的情況下,及時和適當地派遣這種特派團可以是有用的。安理會表示打算以適當的後續行動支持秘書長在實況調查團、斡旋及需要秘書長特使和特別代表採取行動的其他活動等領域為預防衝突作出的努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秘書長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重要作用。安理會表示,願意考慮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應付各國或秘書長提請其注意的、它認為很可能威脅到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事項。安理會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成員提出關於這類爭端的報告,包括酌情提出預警和建議預防措施。在這方面,安理會鼓勵秘書長進一步提高其查明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的潛在威脅的能力,並請他說明為實現這種能力有何要求,包括發展秘書處的專門知識和資源。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預防性部署部隊作為聯合國的第一個預防性部署特派團,防止了該區域的衝突和緊張局勢蔓延到東道國。安理會將繼續考慮在適當的情況下建立這類預防性特派團。

  「安全理事會也將考慮採取其他預防措施,例如設立非軍事區和預防性裁軍。安理會充分意識到聯合國其他機關的責任,強調裁軍和不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特別是,在防止和打擊過多和破壞穩定的囤積和非法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方面的進展,對預防武裝衝突極其重要。在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局勢中,安理會將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適當方案,以防止武裝衝突重新爆發。安理會承認多功能維持和平行動的文職部門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並期待它們在更廣泛的預防努力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九條關於預防武裝衝突的措施的規定。這種措施可以包括有針對性的制裁,特別是軍火禁運和其他強制措施。安理會在實施這類措施時應特別注意對於實現明確界定的目標會有多大效力,同時儘可能避免引起負面的人道主義後果。

  「安全理事會確認預防武裝衝突、促進和平解決爭端和促進平民安全、尤其是保護人命之間的聯繫。而且,安理會強調,現有的國際刑事法庭是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的有用工具,並且通過幫助制止危害人類的罪行,可以對預防武裝衝突作出貢獻。在這方面,安理會確認通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歷史意義。

  「安全理事會確認各區域組織和安排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正發揮重要作用,包括制定建立信心和安全的措施。安理會還強調支持和提高區域預警能力的重要性。安理會強調,聯合國與各區域組織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合作開展預防活動。安理會歡迎聯合國,包括安全理事會,與各區域組織之間的會議,並鼓勵與會者繼續將會議重點放在有關預防武裝衝突的問題上。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審查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活動和戰略。安理會將考慮是否可能舉行進一步的定向辯論和加強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合作。安全理事會還將考慮是否可能在千年大會期間就預防武裝衝突問題召開一次外交部長級的會議。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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