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2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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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在2002年12月20日舉行的第4679次會議上,繼續其2002年12月10日第4660次會議審議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安全理事會主席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決議,以及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和2002年3月15日(S/PRST/2002/6)的主席聲明;歡迎秘書長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三份報告(S/2002/1300);並重申需要將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作為一個重要項目保留在安理會議程上。
「安全理事會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情勢中對平民或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其他受保護者的一切攻擊和暴力行為;重申關切平民在衝突情勢中承受的苦難,以及各方必須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以及國際人道主義組織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安理會認識到,確保人道主義准入,明確區隔平民和戰鬥人員,迅速重建法治、司法與和解,對於從衝突有效過渡到和平至關重要。
「安全理事會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完全履行《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以及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的規則和原則,並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定。安理會回顧各國有義務尊重包括《日內瓦四公約》在內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確保其得到尊重,並強調各國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人道主義法負責者。
「安全理事會強調2002年3月15日安理會通過的《備忘錄》(S/PRST/2002/6)的重要性,該《備忘錄》是一項實用工具,在審議維持和平任務時為更好地分析和判斷關鍵的保護問題提供基礎,並強調需要更經常一貫地實施《備忘錄》所述的各種辦法,同時考慮到每一衝突形勢的具體情況。安理會同意繼續參照《備忘錄》酌情審查目前的維和任務和各項決議,並表示願意每年增訂《備忘錄》,以反映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各種新趨勢。
「安全理事會指出,一些障礙破壞確保人道主義機構和聯合國機構向亟需幫助者提供援助的努力,包括攻擊人道主義人員,當局拒絕准入,缺乏與非國家行動者的結構化接觸。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基於商定標準和機制的綜合框架協定對改善准入的重要性;並鼓勵聯合國各機構繼續編寫關於同武裝集團談判的實地做法手冊,以更好地協助協調工作,便利進行更有成效的談判。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特別脆弱,重申各國對切實保護、尤其是通過維持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和平民性質的方式保護這些人負有首要責任。安理會強調所有難民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難民法享有的權利。安理會指出,在東道國的同意下,聯合國多學科評估小組可協助和支持各國區隔戰鬥人員和平民。此外,安理會認識到在外國占領下的平民的需求,並在這方面進一步強調占領國的責任。
「安全理事會承認,秘書長的報告提出的新出現的問題會嚴重影響會員國保護平民的能力。關於針對性別的暴力,包括對婦女和女孩的性剝削、虐待和販賣的問題,安全理事會鼓勵各國、尤其是部隊派遣國利用聯合國及其他人道主義合作夥伴制訂的六項核心原則,在其國民牽涉到性虐待和性剝削的案件時,防止和糾正這類情況。安全理事會還譴責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無論如何犯下,也無論由誰犯下。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對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必須採取一項全面、一致和注重行動的辦法。安理會鼓勵會員國、人道協調廳、政治部、維和部、難民專員辦事處、近東救濟工程處、人權專員辦事處、開發計劃署以及聯合國其他有關機構和辦事處之間進一步合作,同時還須銘記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號決議和關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第1379號決議的內容;歡迎舉辦區域講習班,並鼓勵會員國為講習班提供業務和財政支助。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2004年6月底之前提交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下一份報告,包括關於安全理事會以往通過的有關該主題的各項決議執行情況的資料,以及秘書長希望提請安理會注意的任何其他事項。安理會還歡迎每六個月向安理會作口頭簡報,包括根據秘書長最近的報告(S/2002/1300)進一步發展路線圖構想所取得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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