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2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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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編輯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2年3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449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決議,以及2001年6月21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給秘書長的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信(S/2001/614)。
「安全理事會重申關切平民在武裝衝突中承受的苦難,認識到這種情況對持久和平、和解與發展所造成的影響,銘記《聯合國憲章》賦予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強調必須採取旨在預防衝突和解決衝突的措施。
「審議了1999年9月8日(S/1999/957)和2001年3月30日(S/2001/331) 秘書長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並歡迎在編寫本聲明所附《備忘錄》時與秘書長的密切合作,安全理事會茲通過本主席聲明附件所載的《備忘錄》,以便利安理會審議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還強調,在審議向武裝衝突中的平民提供保護的方法時,必須考慮到具體情況而逐案進行。
「安全理事會將酌情審查和更新《備忘錄》的內容,並將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編輯備忘錄
編輯供安全理事會在審議維持和平任務時考慮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
在2001年6月21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1/614)中,安全理事會成員歡迎秘書長2001年3月30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S/2001/331),並認為秘書長的進一步意見將對安理會審議該報告所述問題有幫助。
為便利在審議設立、改變或結束維持和平行動時,在適當情況下妥善考慮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成員建議應與安理會密切合作起草一份《備忘錄》,開列這方面的有關問題。
本《備忘錄》是安全理事會與秘書處交流協商的產物,納入聯合國內許多機構、包括機構間常設委員會(機構間常委會)的經驗。本文件是基於安理會以往對這些問題的審議,包括第1265(1999)號和第1296(2000)號決議。其中強調指出安全理事會行動的主要目的,提出在達成這些目的時應考慮的具體問題,並且列出安全理事會以往涉及這種關切的決議。
考慮到每項維持和平任務必須在逐案基礎上制定,本文件並不打算作為藍圖。其中所述每項問題是否相關、是否切合實際,必須根據每種局勢的具體情況加以考慮和調整。秘書長關於「沒有戰略,就無法撤離」的報告(S/2001/394)中着重指出,安全理事會應當根據對衝突的共同了解,就和平行動的明確、可實現的任務達成協議。在這方面,從一開始,調動必要資金和適當的資源就必須是安全理事會通盤考慮的組成部分。
在沒有設立維持和平行動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無門的境地。這種情況可能需要安理會緊急注意。因此,本《備忘錄》也對安理會可能想要考慮維和行動以外的行動的情況提供指導。
作為實際工具,本《備忘錄》並不影響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和安理會其他決定的規定。本文件可以定期更新,以反映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最新關切,包括解決這些問題的新趨勢和新措施。
主要目標 | 考慮的問題 | 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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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弱勢群體 | ||||
為安全、無阻地接觸弱勢群體提供便利是人道主義援助和保護的基本先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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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8和15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264(1999),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4、7和10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279(1999),執行部分第2和5(a和e)段 S/PRST/2000/4 | ||
把平民和武裝分子隔離開 | ||||
維持難民營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人道主義和平民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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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2和14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9(1999),執行部分第9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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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9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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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9和18段 S/RES/1208(1999),執行部分第4至12段 | |||
司法與和解 | ||||
1. 結束犯有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刑法行為的人逍遙法外的局面。
2. 通過推動查明真相和實現和解,在東道國建立信任和增進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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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9 a段 S/RES/1327(2000),執行部分第一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318(2000),執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15(2000),執行部分第1至3和8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2和9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4和6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955(1994),執行部分第1和2段 S/RES/827(1993),執行部分第1至4段 | ||
安全、法律和秩序 | ||||
加強地方警察和司法系統執法和維持秩序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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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8(2001),執行部分第4和5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2、3a和c和13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4和23段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11 i-j段 | ||
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復 | ||||
協助社區實現穩定和復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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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8 e段 S/RES/1376(2001),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366(2001),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3、4、8b和c和20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2段 S/PRST/2000/10 S/PRST/1999/28 | ||
小武器和排雷行動 | ||||
為易受害者和人道主義人員建立安全的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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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18(2000),執行部分第六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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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20、21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14、17段 S/PRST/1999/28 | |||
安全部隊和維持和平部隊的訓練 | ||||
確保使多國部隊充分認識與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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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10b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318(2000),執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08(200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279(1999),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4段 | ||
對婦女的影響 | ||||
滿足婦女對援助和保護的具體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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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4、5、8a、10、13、15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3、16e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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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9、10段 S/PRST/2001/31 | |||
對兒童的影響 | ||||
滿足兒童對援助和保護的具體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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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2、4、8e、10c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1、12、16、17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9、10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8、20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2、3、8、13、15、17a段 S/PRST/1998/18 | ||
人道主義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 | ||||
確保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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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8(2001),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1319(200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3、14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9段 S/PRST/2000/4 | ||
媒體和新聞 | ||||
1. 制止煽動暴力的言論。 2. 促進和支持對關於衝突的新聞的正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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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7、18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353(2001),附件一B-執行部分第10、11段 | ||
自然資源與武裝衝突 | ||||
處理自然資源開發對保護平民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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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376(2001),執行部分第8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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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8(2000),執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306(2000),執行部分第1、2、9、19a段 | |||
制裁的人道主義影響 | ||||
儘量減少制裁對平民造成的非故意的不利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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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343(2001),執行部分第5、6、7、9、10、13a段 S/RES/1333(2000),執行部分第5、7、8、10、11、12、14、15d和23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8(200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267(1999),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6段 S/PRST/1999/28 |
* 決議索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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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S/1379(2001) |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 |
S/RES/1378(2001) | 關於阿富汗局勢 | |
S/RES/1376(2001) | 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 | |
S/RES/1366(2001) |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預防武裝衝突中的作用 | |
S/RES/1353(2001) | 關於加強與部隊派遣國合作 | |
S/RES/1343(2001) | 關於利比里亞局勢 | |
S/RES/1333(2000) | 關於阿富汗局勢 | |
S/RES/1327(2000) | 關於執行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的報告 | |
S/RES/1325(2000) | 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 | |
S/RES/1319(2000) | 關於東帝汶局勢 | |
S/RES/1318(2000) | 關於確保安全理事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尤其是在非洲發揮有效作用 | |
S/RES/1315(2000) |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 |
S/RES/1314(2000) |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 |
S/RES/1308(2000) |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責任:艾滋病毒/艾滋病與國際維持和平行動 | |
S/RES/1306(2000) |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 |
S/RES/1298(2000) | 關於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局勢 | |
S/RES/1296(2000) | 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 |
S/RES/1286(2000) | 關於布隆迪局勢 | |
S/RES/1279(1999) | 關於剛果民主 | |
S/RES/1272(1999) | 關於東帝汶局勢 | |
S/RES/1270(1999) |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 |
S/RES/1267(1999) | 關於阿富汗局勢 | |
S/RES/1265(1999) | 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 |
S/RES/1264(1999) | 關於東帝汶局勢 | |
S/RES/1261(1999) |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 |
S/RES/1244(1999) | 關於科索沃局勢 | |
S/RES/1208(1998) | 關於 | |
S/RES/955(1994) | 關於設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 |
S/RES/827(1993) | 關於設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 |
S/RES/824(1993) | 關於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 | |
S/PRST/2001/31 | 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 | |
S/PRST/1999/28 | 關於小武器 | |
S/PRST/1998/18 |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 |
S/PRST/2001/16 |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責任:艾滋病毒/艾滋病與國際維持和平行動 | |
S/PRST/2000/10 | 關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 | |
S/PRST/2000/4 | 關於在衝突區保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 | |
** 安全理事會也確認GA/RES/55/2(2000)和GA/RES/46/182(1991)在保護平民和衝突根源的廣泛範圍內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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