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3年第27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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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3年12月15日的安全理事會第4882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決議,以及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2002年3月15日(S/PRST/2002/6)和2002年12月20日(S/PRST/2002/41)的主席聲明,並重申需要將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作為一個重要項目保留在安理會議程上。

  安全理事會還重申關切平民在武裝衝突中承受痛苦和苦難,認識到這種情況對持久和平、和解與發展所造成的影響。安全理事會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情勢中對平民或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其他受保護者的一切攻擊和暴力行為,包括對婦女、兒童、難民、國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易受傷害群體的此種攻擊和暴力行為;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依照適用的國際法,採取一切可能措施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以及國際人道主義組織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並認識到確保人道主義准入、迅速重建法治、司法與和解是從衝突有效過渡到和平必不可少的因素。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充分履行《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以及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的規則和原則,並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定。安理會回顧各國有義務尊重包括日內瓦四公約在內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確保其得到尊重,並強調各國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人道主義法負責者。安理會還關心地注意到主管人道主義事務副秘書長在12月9日安全理事會公開會議上提出的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十點行動計劃」,並期待就這一問題進一步開展討論和協商。

  回顧2002年3月15日安全理事會通過了作為主席聲明(S/PRST/ 2002/6)附件的《備忘錄》,以便利安理會審議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還回顧安理會在2002年12月20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2/41)中表示願意每年增訂《備忘錄》,以反映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各種新趨勢,安全理事會茲通過本主席聲明附件所載的增訂《備忘錄》。安全理事會重申《備忘錄》十分重要,它是一項實用工具,在審議維持和平任務時為更好地分析和判斷關鍵的保護問題提供基礎,並強調需要更經常一貫地實施《備忘錄》所述的各種辦法,同時考慮到每一衝突形勢的具體情況。安理會承諾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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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備忘錄

供安全理事會在審議維持和平任務時考慮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

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和平與安全的工作的核心。2002年3月15日,安全理事會通過了一個備忘錄(S/PRST/2002/6),作為審議保護問題的實際指南,並議定定期予以更新和審查及增訂其內容。本文件是這一重要的行動工具的首次更新,於2003年12月15日作為主席聲明S/PRST/2003/27的附件獲得通過。

在2001年6月21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1/614)中,安全理事會成員歡迎秘書長2001年3月30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S/2001/331),並認為秘書長的進一步意見將對安理會審議該報告所述問題有幫助。

為便利在審議設立、改變或結束維持和平行動時,在適當情況下妥善考慮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成員建議應與安理會密切合作起草一份《備忘錄》,開列這方面的有關問題。

本《備忘錄》是安全理事會與秘書處交流協商的產物,納入聯合國內許多機構、包括機構間常設委員會(機構間常委會)的經驗。本文件是基於安理會以往對這些問題的審議,包括第1265(1999)號和第1296(2000)號決議。其中強調指出安全理事會行動的主要目的,提出在達成這些目的時應考慮的具體問題,並且列出安全理事會以往涉及這種關切的決議。

考慮到每項維持和平任務必須在逐案基礎上制定,本文件並不打算作為藍圖。其中所述每項問題是否相關、是否切合實際,必須根據每種局勢的具體情況加以考慮和調整。秘書長關於「沒有戰略,就無法撤離」的報告(S/2001/394)中着重指出,安全理事會應當根據對衝突的共同了解,就和平行動的明確、可實現的任務達成協議。在這方面,從一開始,調動必要資金和適當的資源就必須是安全理事會通盤考慮的組成部分。

在沒有設立維持和平行動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無門的境地。這種情況可能需要安理會緊急注意。因此,本《備忘錄》也對安理會可能想要考慮維和行動以外的行動的情況提供指導。

作為實際工具,本《備忘錄》並不影響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和安理會其他決定的規定。本文件可以定期審查和更新,以反映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最新關切,包括解決這些問題的新趨勢和新措施。

流離失所者和東道社區的安全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1. 優先重視並支持流離失所者和東道社區平民的立即保護需求:
  • 採取措施加強流離失所者的安全,支持將營地設在安全的地區,促進在安全和體面的條件下回返。
  • 採取措施加強留在自己社區的平民以及住在難民或國內流離失所者避難地點或周圍地區的東道社區的安全。
  • 提供適當和迅速的國際援助。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3j及1和6段
S/RES/1508(200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27段
S/RES/1484(2003),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479(200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470(200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427(2002),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419(200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393(200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355(2001),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346(2001),執行部分第7、8、9段
S/RES/1319(2000),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2、14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9c、11k、18段
S/RES/1208(1998),執行部分第4、12段
2. 優先重視並支持維持流離失所者營地和安置點的人道主義和平民性質:
  • 提供外部和內部安全(把武裝分子和平民隔開的甄別程序;復員和解除武裝措施;國際民警和(或)軍事觀察員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將營地設在遠離國際邊境和危險區的地方;區域和分區域安排)。
  • 在採取安全措施方面同東道國合作,包括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
  • 部署多學科評估組和安全評估組。
  • 對大批人口流離失所的問題採取區域性辦法,包括適當的安全保障安排。
接觸弱勢群體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作為人道主義援助和保護的基本先決條件,為安全、無阻地接觸弱勢群體提供便利:
  • 適當的安全安排(多國部隊的作用;安全走廊;保護區;武裝護送)。
  • 同武裝衝突各方進行持續對話。
  • 協助運送人道主義援助。
  • 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規定的義務。
  • 充分遵守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規定的一切義務的反恐怖主義措施(立法、培訓、執行、區域和國際合作)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3j、5、8段
S/RES/1502(2003),執行部分第4、5b段
S/RES/1494(2003),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12、15、25段
S/RES/1479(200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456(2003),附件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405(2002),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419(2002),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417(2002),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445(2002),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4、5段
S/RES/1378(2001),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7、14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8、10、12、15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9、10段
S/RES/1279(1999),執行部分第5e、7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2d、10、11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8(d&g)、13、14、22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7、8、10段
S/RES/1264(1999),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9h段
S/PRST/2000/4
人道主義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確保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
  • 衝突各方尊重人道主義行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 提供支助,使人道主義人員有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3j、5段
S/RES/1502(2003),執行部分第1、3、4、5(a-c)、6段
S/RES/1494(2003),執行部分第25、26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1445(2002),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417(2002),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378(2001),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1319(2000),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8d、13、14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7、8、9、10段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9h段
S/PRST/2000/4
安全和法治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加強地方警察和司法系統保護平民人身安全和執法及維持秩序的能力:
  • 作為維持和平行動的組成部分,部署合格受過良好訓練的國際民警,以提高聯合國的能力和協助東道國執法。
  • 為地方警察、司法機構和監獄提供技術援助(監測;立法起草工作;納入國際人員)。
  • 重建和恢復體制基礎結構(薪金;房舍;通訊)。
  • 監測和報告指稱違反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刑法行為的機制。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3n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401(2002),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400(2002),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378(2001),執行部分第3、4段
S/RES/1315(2000),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2(a-c、e)、3a、13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9d、11(i-j)段
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復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協助社區實現穩定和復興:
  • 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復員方案,包括婦女、兒童和受扶養者的特別措施(大赦;收購武器;經濟和發展鼓勵措施)。
  • 前戰鬥人員在其社區內重返社會和康複方案,包括婦女和兒童的特別措施(社區服務;輔導服務;適當的教育/技能培訓;家人團聚;就業機會)。
  • 鼓勵武裝團伙充分參加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複方案。
  • 採取措施處理影響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複方案的區域因素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3(f&g)、17、18段
S/RES/1479(2003),執行部分第3(第6段)、9段
S/RES/1460(2003),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445(2002),執行部分第4、5、6段
S/RES/1417(2002),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400(2002),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11(c、d、f)、12a段
S/RES/1376(2001),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366(2001),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8a、13段
S/RES/1318(2000),附件執行部分五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3、4、8(b&c)、9、20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15段
S/PRST/2000/10
S/PRST/1999/28
小武器和排雷行動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為弱勢群體和人道主義人員建立安全的環境:
  • 排雷行動(協調中心、排除地雷;識雷訓練;援助受害人)。
  • 採取措施控制和減少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販運(自願暫停;軍火禁運;制裁;區域和分區域辦法)。
  • 使前戰鬥人員和地方社區,特別是婦女,參與收繳和銷毀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排雷和其他防雷活動。
S/RES/1479(2003),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460(2003),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433(2002),執行部分第3B(2)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6、9d段
S/RES/1318(2000),執行部分六(第1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0、20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14、17a段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9e段
S/PRST/1999/28
對婦女的影響和婦女的貢獻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1. 滿足婦女對援助和保護的具體需要:
  • 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婦女和女孩免受性別歧視和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利用法律補救;危機中心;庇護所;醫療保健;輔導和其他援助方案;監測和報告機制)。
  • 執行措施,報告和防止平民受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維持和平人員性虐待和性剝削。
  • 將性別觀點納入主流,包括將性別問題顧問納入和平行動。
2. 加強婦女在制訂和執行保護平民的適當應對措施方面作為積極行動者的作用:
  • 擴大婦女在聯合國外地行動中的人數、作用和貢獻(軍事觀察員;民警;人道主義人員和人權人員)。
  • 使更多婦女更公平地參與各級決策層(政治過程;難民營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組織和管理;援助的規劃和分發;地方管治;教育;康復政策)。
對兒童的影響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滿足兒童對援助和保護的具體需要:
  • 防止和制止違反國際法招募兒童兵。
  • 酌情提出倡議,確保與受戰爭影響的兒童接觸(免疫接種日;臨時停火;安寧日)。
  • 通過談判釋放在武裝衝突情勢中遭劫持的兒童。
  • 為被徵募或被用於敵對行動的兒童採取有效的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復措施。
  • 對保護兒童作出具體規定,包括酌情將兒童保護顧問納入和平行動。
  • 執行措施,報告和防止平民受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維持和平人員性虐待和性剝削。
  • 促成失散兒童與家人團聚。
  • 監測和報告兒童的情況。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9、10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479(2003),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460(2003),執行部分第3、9、10、12、13段
S/RES/1436(2002),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400(2002),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2、4、8e、10c、11(c、d、f)、12a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1、12、13、14、16、17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9、10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2、8、13、15、17a段
S/PRST/1998/18
司法與和解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1. 結束犯有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刑法行為的人逍遙法外的局面:
  • (從行動開始就)在地方和(或)國際一級達成有效安排,用以調查和起訴嚴重違反人道主義法和刑法的行為。
  • 各國開展合作,逮捕和交出嫌犯。
  • 提供技術援助,加強地方逮捕、調查和起訴嫌犯的能力。
  • 將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排除在大赦範圍外。
  • 在適當可行時,將案情提交國際法院和法庭。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479(200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436(2002),執行部分第11、15段
S/RES/1400(2002),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398(2002),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9a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319(2000),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1318(2000),附件執行部分六(第3段)
S/RES/1315(2000),執行部分第1-3、8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2、9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4、6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3段
S/RES/955(1994),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827(1993),執行部分第2、4段
2. 通過推動查明真相和實現和解,在東道國建立信任和增進穩定:
  • 要求部隊派遣國酌情調查和起訴涉嫌在東道國違反刑法的本國維持和平人員和保安人員。
  • 適合當地情況的、查明真相和實現和解的適當機制(技術援助;籌措經費;大赦低層罪犯;將平民公正地重新安置在社區內)。
  • 歸還和賠償措施(信託基金;財產委員會)。
安全部隊和維持和平部隊的訓練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確保多國部隊充分認識與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
  • 在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軍民協調、行為守則、談判和溝通技能、兒童保護和兒童權利、對性別和文化問題的敏感性、以及預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方面進行適當的訓練。
S/RES/1460(2003),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445(2002),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10b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318(2000),附件執行部分三(第2段)
S/RES/1308(200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4段
S/PRST/2001/31
S/PRST/2001/16
S/PRST/1998/18
司法與和解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1. 制止煽動暴力的言論:
  • 建立媒體監測機制,確保有效監測、報告和記錄鼓吹「仇恨新聞」的任何事件、根源和內容。
  • 採取步驟,對付煽動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媒體廣播,包括作為最後手段考慮關閉此種媒體廣播。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417(2002),執行部分第4、5段
S/RES/1353(2001),附件一,B-執行部分第10、11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7、18段
2. 促進和支持對關於衝突的新聞的正確管理:
  • 提供技術援助,起草和執行反仇恨言論立法。
  • 設立媒體協調中心,促進對關於衝突的新聞的正確和可靠管理和認識。
  • 設立和協助當地和國際媒體和新聞管道支持和平行動。
自然資源與武裝衝突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處理自然資源開發對保護平民的影響:
  • 調查自然資源的非法貿易與衝突的進行之間的關係。
  • 採取措施,處理直接間接進口自然資源而付款被用於助長衝突的情況(制裁;區域和分區域辦法)。
  • 對違反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和《聯合國憲章》參與非法買賣自然資源的法人行動者、個人和實體採取措施(立法;懲罰交易商;核證和登記制度;禁運)。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3r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28段
S/RES/1460(2003),執行部分第16b段
S/RES/1436(2002),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417(2002),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6、9d段
S/RES/1376(2001),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318(2000),附件執行部分六(第2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306(2000),執行部分第1、2、9、19a段
制裁的人道主義影響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處理自然資源開發對保護平民的影響:
  • 制裁製度內規定人道主義豁免。
  • 目標明確的制裁(範圍有限的和針對特定個人、團體或活動的制裁)。
  • 適當評估和審查制裁的人道主義影響和制裁對象的行為。
S/RES/1478(2003),執行部分第18、19段
S/RES/1409(2002),執行部分第4、5、6段
S/RES/1408(2002),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343(2001),執行部分第5(a-d)、6、7(a&b)、13a段
S/RES/1333(2000),執行部分第5(a-c)、7、8(a-c)、10、11、12、14、15d、23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8(2000),執行部分第6、7、8、16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1267(1999),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6段
S/PRST/1999/28
* 決議索引:
S/RES/1509(2003) 關於利比里亞局勢
S/RES/1508(2003) 關於延長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的任務期限
S/RES/1502(2003) 關於在衝突區保護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
S/RES/1494(2003) 關於延長聯合國格魯吉亞觀察團(聯格觀察團)的任務期限
S/RES/1493(2003) 關於延長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 (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期限
S/RES/1484(2003) 關於授權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布尼亞部署臨時緊急多國部隊
S/RES/1479(2003) 關於科特迪瓦局勢
S/RES/1478(2003) 關於為使關於利比里亞的第1343(2001)號決議的要求得到遵守而採取強制措施
S/RES/1470(2003) 關於延長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的任務期限
S/RES/1460(2003)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S/RES/1456(2003) 關於打擊恐怖主義
S/RES/1445(2002) 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和平進程
S/RES/1436(2002) 關於延長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的任務期限
S/RES/1433(2002) 關於設立聯合國安哥拉特派團(聯安特派團)
S/RES/1427(2002) 關於延長聯合國格魯吉亞觀察團(聯格觀察團)的任務期限
S/RES/1419(2002) 關於支持過渡當局充分執行《關於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機構之前的臨時安排的協定》
S/RES/1417(2002) 關於延長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 (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期限
S/RES/1408(2002) 關於因利比里亞不遵守第1343(2001)號決議第2段的要求而對其採取措施
S/RES/1409(2002) 關於作為人道主義方案的基礎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商品的安排
S/RES/1405(2002) 關於向傑寧難民營派出真相調查團的倡議
S/RES/1401(2002) 關於設立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
S/RES/1400(2002) 關於延長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的任務期限
S/RES/1393(2002) 關於延長聯合國格魯吉亞觀察團(聯格觀察團)的任務期限
S/RES/1379(2001)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S/RES/1378(2001) 關於阿富汗局勢
S/RES/1376(2001) 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
S/RES/1366(2001)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預防武裝衝突中的作用
S/RES/1355(2001) 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和延長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 (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期限
S/RES/1346(2001) 關於延長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的任務期限
S/RES/1353(2001) 關於加強與部隊派遣國合作
S/RES/1343(2001) 關於利比里亞局勢
S/RES/1333(2000) 關於阿富汗局勢
S/RES/1327(2000) 關於執行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的報告
S/RES/1325(2000) 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
S/RES/1319(2000) 關於東帝汶局勢
S/RES/1318(2000) 關於確保安全理事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尤其是在非洲發揮有效作用
S/RES/1315(2000)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S/RES/1314(2000)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S/RES/1308(2000)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責任:艾滋病毒/艾滋病與國際維持和平行動
S/RES/1306(2000)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S/RES/1298(2000) 關於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局勢
S/RES/1296(2000) 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S/RES/1286(2000) 關於布隆迪局勢
S/RES/1279(1999) 關於剛果民主
S/RES/1272(1999) 關於東帝汶局勢
S/RES/1270(1999)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S/RES/1267(1999) 關於阿富汗局勢
S/RES/1265(1999) 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S/RES/1264(1999) 關於東帝汶局勢
S/RES/1261(1999)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S/RES/1244(1999) 關於科索沃局勢
S/RES/1208(1998) 關於
S/RES/955(1994) 關於設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S/RES/827(1993) 關於設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S/RES/824(1993) 關於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
S/PRST/2002/41 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S/PRST/2002/6 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S/PRST/2001/31 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
S/PRST/2001/16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責任:艾滋病毒/艾滋病與國際維持和平行動
S/PRST/2000/10 關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
S/PRST/2000/4 關於在衝突區保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
S/PRST/1999/28 關於小武器
S/PRST/1998/18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 安全理事會也確認GA/RES/55/2(2000)和GA/RES/46/182(1991)在保護平民和衝突根源的廣泛範圍內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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