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3年第5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3年5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475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安全理事會和平解決爭端的作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依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重申致力於採取有效集體措施,防止和消除對和平的威脅或其他破壞和平行為,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以和平手段,根據公正原則和國際法原則,調整或解決可能導致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或局勢。

  「安全理事會確認,聯合國及其各機關可以發揮重要作用,防止各方之間發生爭端,防止現有的爭端升級成衝突,並在衝突發生時加以遏制和解決。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在這些領域取得的成就。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憲章》,尤其是第六章,規定了和平解決爭端的手段和框架。

  「安全理事會強調,應繼續努力加強和平解決爭端的進程,並使這種努力更加有效。

  「安全理事會重申決心更廣泛、更有效地運用《聯合國憲章》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條款中銘載的程序和手段,尤其是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六章),作為促進和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工作的一個基本環節。

  「安全理事會決定繼續經常審議這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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