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7年第31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7年8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5735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銘記其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確認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和推動採取必要行動預防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確認區域組織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以及安理會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在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這方面,安理會欣見聯合國與非洲聯盟之間的合作不斷加強。

  「安全理事會回顧,預防衝突仍然是會員國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決心全面有效地執行關於預防衝突,特別是非洲衝突的第1625(2005)號決議,請秘書長在六十天內向安理會報告進一步執行第1625(2005)號決議的方案,並回顧相關的主席聲明,尤其是S/PRST/2006/39、S/PRST/2006/45、S/PRST/2006/57、S/PRST/2007/1、S/PRST/2007/3、S/PRST/2007/7、S/PRST/2007/22和S/PRST/2007/24。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需要做出努力,讓婦女參與預防衝突和建設和平,在其中起協助作用並從中受益。為此,安理會呼籲進一步執行安理會第1325(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衝突的性質各有不同,既有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的衝突,也有新出現的威脅,因此重申安理會決心加強它在預防和解決所有各種形式衝突方面的作用。

  「安全理事會回顧以往關於起煽動、加劇或延長非洲衝突作用的各種因素和原因,特別是安理會已經重點指出和處理的那些因素和原因的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支持秘書長在他關於預防衝突的報告(A/60/891)中提出的全面總體應對辦法,即進行體制預防,以消除衝突的根源;進行行動預防,以確保在即將發生危機時能有效提供預警,進行調解,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進出和做出人道主義反應,保護平民和實行定向制裁;進行系統預防,以防止現有衝突蔓延到其他國家。

  「在這方面,為進一步統一現有的機制,在維持和平行動和預防活動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聯合國參與政策制訂和執行工作的各個機關、方案、基金和機構必須在相互之間和自身內部切實開展協調。進行這種協調時應考慮到目前有關如何提高聯合國系統內部的統一的辯論。

  「安全理事會欣見近期有關長期預防衝突的發展,包括以下方面的最佳做法和政策工作:安全部門改革;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過渡司法和法治;選舉做法;民主治理;發展;人道主義援助和保護;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安全自願回返。安理會鼓勵在這些問題上加強統一和進一步取得進展,請秘書長在上文要求提交的報告中就如何更好地協調聯合國有關機關、方案、基金和機構的立場和專長,包括通過定期與會員國進行交流,提出建議。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關於預防武裝衝突的報告(A/60/891)中的建議,欣見為加強聯合國評估風險和預防衝突的能力做出的努力,鼓勵秘書長繼續這些努力,以便改進聯合國在非洲和世界各地的預警、調解支助和其他預防活動。為此,安全理事會強調秘書長預防滅絕種族和大規模暴行特別顧問和預防和解決衝突事項特別顧問的重要作用,並酌情強調建設和平委員會和人權理事會等聯合國機構的貢獻。

  「安理會欣見預防和解決衝突、特別是非洲衝突問題工作組主動進一步深入思考這一問題,並特別關注2007年11月舉辦的研討會要討論的有關制訂一個有效的全球預防衝突戰略的問題。

  「安全理事會強調視情開展區域預防衝突工作的重要性,為此欣見區域組織在處理和平與安全問題方面的貢獻在不斷增加,期望秘書長與有關區域組織,特別是非洲聯盟協商,根據PRST/2007/7提交報告,就聯合國怎樣才能更好協助做出安排,在第八章安排問題上同區域組織開展合作與協調,以便大力協助應對有關領域中的共同安全挑戰,深化和擴大安全理事會與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之間的對話與合作,提出具體建議。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需要在安全理事會和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之間建立更牢固和更制度化的關係,幫助按《憲章》第八章規定的安排,實現和平與安全的目標。為此,安理會欣見聯合國和非洲聯盟2006年11月16日在亞的斯亞貝巴達成協議,鞏固了消除衝突基本根源所需要的夥伴關係的基礎。安理會還重申2007年6月16日同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商定的聯合公報(S/2007/386)。

  「安全理事會歡迎非洲聯盟開展工作,以建立作為非洲和平與安全構架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智者小組和大陸預警系統。

  「安全理事會還確認次區域機構做出的重要貢獻,強調非洲次區域機構需要加強它們的預警和預防衝突能力,以便讓這些重要機構更加迅速對它們所在地區新出現的安全威脅做出反應。

  「與此同時,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進一步做出努力,確保民間社會和各國機構同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充分進行協商,以便能夠更好地處理具有全球性質的和平與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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