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7年第40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7年10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5766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再次承諾全面、切實地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並回顧安理會主席的相關聲明均重申了這一承諾。

  「安全理事會重申《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並重申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回顧《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大會第60/1號決議)、《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A/CONF.177/20/Rev.1)、大會題為「2000年婦女:二十一世紀兩性平等、發展與和平」的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的成果文件(A/S-23/10/Rev.1),尤其是這些文件中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陳述以及婦女地位委員會第四十九屆會議在第四次婦女問題世界會議十周年時發表的宣言(E/CN.6/2005/11)。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確保尊重婦女的平等權利,在這方面,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中必須發揮平等作用,並着重指出需要讓她們全面、平等地參與各個級別的和平進程。安理會敦促會員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聯合國系統,增強婦女在所有和平進程以及衝突後社會復興重建的決策中的作用,這種作用對於維護並促進可持續和平與安全的一切努力至關重要。

  「安全理事會關切武裝衝突及其他類型的衝突在世界上許多地方持續存在,幾乎對每一個區域的婦女都產生實際影響。在這方面,安理會表示深為關切平民、尤其是婦女和兒童仍然在武裝衝突各方實施的暴力行為的受害者中占絕大多數,包括蓄意以其為目標、濫用和過度使用武力造成的結果。安理會譴責這些行為,並要求這些當事方立即停止此種做法。

  「安全理事會在這方面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對於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保護受影響平民負有主要責任,尤其要關注婦女和女孩的具體需要。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參與正式和平進程的婦女代表一直人數不足,深為關切針對婦女的暴力、經濟和社會架構崩潰、法治不彰、貧窮、受教育及獲得其他資源的機會有限、各種形式的歧視以及定型觀念等情況所造成的障礙和挑戰持續存在。

  「安全理事會依然關切被任命負責促和任務的秘書長特別代表或特使的婦女人數很少。安理會敦促秘書長考慮到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則,任命更多婦女代表他進行斡旋。安理會敦促會員國加倍努力,向秘書長提名婦女人選,以供列入定期更新的中央名冊。安理會還籲請秘書長提高這一程序的能見度和透明度,向會員國分發高級職位提名程序準則。此外,安理會再次要求擴大所有維持和平行動的性別主流化工作,並欣見制定了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政策,以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考慮到第1325(2000)號決議闡明的性別觀點。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二次後續報告(S/2007/567),以及聯合國各實體根據《聯合國關於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的全系統行動計劃》採取的各種舉措和行動;籲請秘書長更新、監督和審視《計劃》的執行和統籌工作;在2010年對2008-2009年期間執行《計劃》所取得的進展進行全系統評價,並就此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安全理事會欣見迄今取得的進展,但認識到需要全面、更切實地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

  「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再次籲請會員國繼續全面、切實地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包括酌情發展和加強國家的種種努力和能力,以及執行國家行動計劃或其他相關的國家級戰略。

  「安全理事會籲請國際社會為各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提供所需財政和技術支持及適當培訓,並籲請聯合國系統、民間社會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根據會員國、尤其是受武裝衝突影響的會員國在迅速制定國家行動計劃方面的優先事項,進行協作和提供援助,並與負責執行該決議的國家機制密切合作,包括酌情通過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進行合作。為此,請秘書長在其向安理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說明為酌情加強相關會員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的能力而採取的措施的進展情況,包括提供有關最佳做法的信息。

  「安理會強調必須加強會員國與聯合國各實體和區域組織的合作,採取和推動各種區域辦法,全面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各方面的規定。

  「安理會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所有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行為,其中包括殺戮、致殘、實施性暴力、性剝削和性辱虐。在這方面,安理會敦促所有各方立即徹底終止這種行為。

  「安全理事會深感關切的是,儘管安理會一再譴責各種暴力行為,其中包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殺戮、致殘、實施性暴力、性剝削和性辱虐,而且儘管安理會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終止這種行為,並要求採取具體措施保護婦女和女孩免受基於性別的暴力,尤其是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辱虐,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暴力,但這種行為依然十分普遍,而且在一些局勢中甚至系統實施,達到令人髮指的兇殘地步。安理會強調亟須終止這種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作為尋求和平、正義、真相和民族和解的全面對策的組成部分。

  「為此,安理會重申第1325(2000)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籲請衝突所有各方充分尊重適用於婦女和女孩、特別是她們作為平民的權利和保護的國際法,尤其是履行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1951年《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議定書》、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1999年《任擇議定書》、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其2000年5月25日兩項《任擇議定書》規定對其適用的義務,同時銘記《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相關規定。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其向安理會提交的關於武裝衝突局勢的報告中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在所有聯合國建設和平及維持和平特派團中將性別觀點主流化的進展情況;關於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女孩影響的資料,包括針對婦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的事件的陳述,以及武裝衝突各方從事的殺戮、致殘、嚴重性暴力、綁架和販運人口行為;為保護婦女和女孩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免受基於性別的暴力,尤其是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辱虐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暴力擬採取和已經採取的特別措施,以便終止有罪不罰現象,確保追究責任,堅持採取關於對婦女和女孩施加暴力的零容忍政策。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編寫一份關於全面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的後續報告,其中包括武裝衝突對安理會所審議局勢中婦女和女孩的影響的信息,以及有關保護她們和加強她們在和平進程中作用的信息,於2008年10月提交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可請秘書長就編寫報告的進展情況作口頭通報。

  「安全理事會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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