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7年第42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7年11月6日安全理事會第5776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作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根據《聯合國憲章》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以及安理會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625(2005)號和第1631(2005)號決議及以往關於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合作的相關主席聲明,在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會強調,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協同聯合國作出的貢獻越來越大,可對聯合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工作提供有益的支持,並在這方面強調指出,作此種貢獻時應遵循《聯合國憲章》第八章。

  「安全理事會還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很了解本區域的情況,因此具備良好的條件,可以理解周圍許多衝突和其他安全挑戰的根源,也能對其預防和解決產生影響。

  「安全理事會回顧它決心採取適當步驟,進一步發展聯合國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合作。安理會欣見聯合國、非洲聯盟和歐洲聯盟之間合作的近期發展。

  「安全理事會在繼續承擔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一首要責任的同時,鼓勵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加強並增進彼此間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合作,包括提高其各自的能力。安全理事會強調聯合國在此方面提供政治支持和技術專長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鼓勵開展區域合作,包括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參與和平解決爭端,並打算在適當時與它們密切協商確定它們在未來維持和平行動以及在安全理事會授權的政治和綜合特派團中的作用。

  「安全理事會強調需要在安理會與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之間建立有效的夥伴關係,以便能夠及早對爭端和新出現的危機作出反應。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探索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和平與安全領域的潛在能力和現有能力,尤其是在預防衝突、建立信任、解決衝突、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及衝突後建設和平等一系列問題上,並且歡迎進行區域對話,提倡共同規範,並在解決爭端和有關和平與安全的其他問題方面採取共同的區域辦法。

  「安全理事會強調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問題上可發揮的潛在作用,並強調需要在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規定中酌情考慮到使各國能夠識別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那些區域文書。

  「安全理事會欣見其負責反恐的附屬機構為加強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合作而作的努力,讚賞地注意到越來越多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反恐方面作了努力,敦促所有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其各自任務範圍內並按照國際法,提高反恐工作的效力,包括發展自身能力,以幫助會員國努力應對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推動確定和進一步制訂各種方法,以便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加強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對安理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工作的貢獻。為此,安全理事會認為可以考慮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進一步加強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互動與合作。安全理事會確認,根據安理會第 1645(2005)號決議和大會第60/180號決議,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其職能領域範圍內,是聯合國系統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衝突後領域進行協調的一個論壇。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按照2007年3月28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7/7),在其報告中提出建議,說明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增進並加強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合作的切實方式和方法。

  「安全理事會邀請所有會員國更積極地促進加強世界各地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相關問題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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