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8年第47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8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605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國際法庭;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旺達境內的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旺達公民的國際刑事法庭」 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設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的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決議,以及設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決議(「兩法庭」)。安理會還回顧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決議籲請兩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審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完成工作戰略》),並回顧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強調必須全面實施《完成工作戰略》。

  「安全理事會回顧,兩法庭是針對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的獨特情況,作為一項有利於恢復及維護和平的特別措施而設立的。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2008年12月12日兩法庭的庭長和檢察官就《完成工作戰略》的實施情況向安全理事會所作的介紹。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一審工作沒有按期完成,且兩法庭表示可能無法在2010年內結束工作,為此安理會強調兩法庭必須儘快、儘可能高效率地進行庭審,並表示決心支持兩法庭致力儘早完成工作。

  「安全理事會重申必須將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所起訴的人員繩之以法。

  「安全理事會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逃犯似疑藏身的國家,酌情繼續加強與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合作,以及向兩法庭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尤其是在逮捕和移交所有剩餘在逃被告方面。

  「安理會為此還重申,將有關案件轉交國家主管司法機構審理是《完成工作戰略》的一個基本部分,在這方面再次強調兩法庭必須集中精力起訴和審判涉嫌對在其管轄範圍內的犯罪行為負有首要責任的最高級別領導人,並敦促兩法庭同相關國家當局合作,確保將所涉責任程度較小的案件移交國家主管司法機構起訴。

  「安全理事會確認有必要建立一個特設機制,在兩法庭結束工作後履行兩法庭的一些基本職能,包括審判高級別逃犯。鑑於這些剩餘職能實質上大大減小,該特設機制應當是一個高效率的小型臨時機構。其職能和規模將逐漸縮減。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其經費應視為本組織的經費。

  「安全理事會強調,任何這類機制的授權將源於安全理事會一項決議,以及源於以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現行的《規約》和《程序和證據規則》為依據、經過適當修改的《規約》和《程序和證據規則》,而且可能需要根據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不同需要和情況加以調整。

  「安全理事會讚賞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迄今在建立這一機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認真審查兩法庭有哪些職能對於在其結束工作後進行司法是必需的。安全理事會請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繼續在這方面作出努力,併集中處理主要的未決問題,以期儘快擬訂履行兩法庭剩餘職能所需的適當文書。

  「為了便利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開展進一步工作,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90天內提出報告,說明兩法庭檔案存放地點及餘留機制所在地的各種可能選擇所涉行政和預算問題,包括是否有合適的房舍供該餘留機制進行司法程序,尤其應考慮已有聯合國的存在的地點。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處為非正式工作組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包括以安理會六種工作語文提供口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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